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初试大纲620《法学基础(一)》+(202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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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620 法 学 基 础 ( 一 ) 考 试 大 纲 (本大纲适用于法学一级学科招生初试)2021年 7 月 修 订 2 目 录 . 考 查 目 标 .3 . 考 试 形 式 和 试 卷 结 构 .3 . 考 查 内 容 .4第 一 部 分 法 理 学 .4第 二 部 分 宪 法 学 .8第 三 部 分 行 政 法 学 .12 IV. 参 考 试 题 .18 . 参 考 答 案 .19VI. 参 考 书 目 .21 3 .考 查 目 标法 学 基 础 ( 一 ) 试 卷 包 括 法 理 学 、 宪 法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三 部 分 。 要 求 考 生 具 有 法 理 学 、宪 法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的 基 本 法 律 专 业 素 养 , 具 备 分 析 、 判 断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基 本 能 力 。 具 体 包括 : 一 、 准 确 把 握 法 理 学 、 宪 法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的 基 本 知 识 。二 、 理 解 和 掌 握 法 理 学 、 宪 法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的 基 本 定 义 、 特 征 、 内 容 。三 、 准 确 把 握 法 理 学 、 宪 法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 基 本 理 论 、 基 本 原 则 , 以 及 相 关的 法 律 规 定 。四 、 灵 活 运 用 法 理 学 、 宪 法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说 明 、 分 析 实 践 中 的 相 关 问 题 。 .考 试 形 式 和 试 卷 结 构一 、 试 卷 分 数 及 考 试 时 间本 试 卷 满 分 为 150分 , 考 试 时 间 为 180分 钟 。二 、 答 题 方 式答 题 方 式 为 闭 卷 、 笔 试 。三 、 试 卷 内 容 结 构法 理 学 50 分宪 法 学 50 分行 政 法 学 50 分四 、 试 卷 题 型 结 构本 试 卷 主 要 题 型 有 客 观 题 、 名 词 解 释 题 、 选 择 题 、 简 答 题 、 论 述 题 、 案 例 分 析 题 等 ,以 主 观 试 题 为 主 。 4 .考 查 内 容第 一 部 分 法 理 学一 、 导 论( 一 ) 法 学 的 概 念( 二 ) 法 学 体 系 的 概 念( 三 ) 法 理 学 的 意 义二 、 法 的 概 念( 一 ) 法 的 特 征( 二 ) 法 的 本 质( 三 ) 法 的 定 义 三 、 法 的 要 素( 一 ) 法 律 规 则1.法 律 规 则 的 概 念2.法 律 规 则 的 逻 辑 结 构3.法 律 规 则 与 法 律 条 文 的 关 系4.法 律 规 则 的 类 别( 二 ) 法 律 原 则1.法 律 原 则 的 概 念2.法 律 原 则 的 种 类3.法 律 原 则 的 功 能( 三 ) 法 律 概 念1.法 律 概 念 的 概 念2.法 律 概 念 的 分 类 四 、 法 的 形 式 与 效 力( 一 ) 法 的 渊 源1.法 的 渊 源 的 概 念2.当 代 中 国 法 的 渊 源( 二 ) 法 的 分 类1.成 文 法 与 不 成 文 法2.根 本 法 与 普 通 法3.国 内 法 与 国 际 法4.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5.一 般 法 与 特 别 法6.公 法 与 私 法7.普 通 法 与 衡 平 法( 三 ) 法 的 效 力 范 围1.法 的 对 人 效 力 2.法 的 空 间 效 力3.法 的 时 间 效 力( 四 ) 确 定 法 的 效 力 层 次 的 规 则五 、 法 律 体 系( 一 ) 法 律 体 系 释 义 5 1.法 律 体 系 的 概 念 和 特 征2.法 律 体 系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比 较( 二 ) 法 律 部 门 及 其 划 分1.法 律 部 门 的 概 念2.法 律 部 门 的 划 分 标 准3.法 律 部 门 的 划 分 原 则( 三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六 、 法 律 关 系( 一 ) 法 律 关 系 概 述1.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2.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二 ) 法 律 关 系 的 分 类( 三 )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1.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概 念2.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种 类3.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资 格 : 权 利 能 力 与 行 为 能 力( 四 )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1.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概 念2.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分 类( 五 )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亡1.法 律 事 实2.法 律 事 件七 、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 权 利 和 义 务 概 述1.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概 念2.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特 征 ( 二 )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分 类( 三 )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关 系八 、 法 律 行 为( 一 ) 法 律 行 为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二 ) 法 律 行 为 的 结 构( 三 )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九 、 法 律 责 任( 一 )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二 ) 法 律 责 任 的 分 类( 三 ) 法 律 责 任 的 归 责 与 免 责1.归 责 要 素2.归 责 原 则 3.免 责十 、 法 的 作 用( 一 ) 法 的 作 用 概 述1.法 的 作 用 的 含 义2.法 的 作 用 的 分 类( 二 ) 法 的 规 范 作 用 6 ( 三 ) 法 的 社 会 作 用( 四 ) 法 的 局 限 性十 一 、 法 的 价 值( 一 ) 法 的 价 值 概 述1.法 的 价 值 释 义2.法 的 价 值 体 系( 二 ) 法 与 正 义( 三 ) 法 与 秩 序( 四 ) 法 与 自 由( 五 ) 法 与 效 率( 六 ) 法 与 人 权十 二 、 法 的 创 制 ( 一 ) 法 的 创 制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二 ) 立 法 原 则( 三 ) 立 法 体 制( 四 ) 立 法 程 序( 五 )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范 化 和 系 统 化十 三 、 法 的 实 施( 一 ) 守 法 和 违 法1.守 法2.违 法( 二 ) 执 法1.执 法 的 概 念 和 特 征2.执 法 的 原 则( 三 ) 司 法 1.司 法 的 概 念 和 特 征2.司 法 的 原 则3.司 法 体 制( 四 ) 法 律 监 督1.法 律 监 督 的 概 念2.国 家 法 律 监 督3.社 会 法 律 监 督十 四 、 法 律 解 释 与 法 律 推 理( 一 ) 法 律 解 释1.法 律 解 释 的 概 念2.法 律 解 释 的 必 要 性3.法 律 解 释 的 体 制4.法 律 解 释 的 方 法 ( 二 ) 法 律 推 理1.法 律 推 理 的 概 念 和 特 征2.法 律 推 理 的 方 法3.法 律 推 理 的 价 值十 五 、 法 律 程 序( 一 ) 法 律 程 序 的 概 念 7 ( 二 ) 法 律 程 序 的 价 值( 三 ) 法 律 程 序 的 作 用十 六 、 法 律 职 业( 一 ) 法 律 职 业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二 ) 法 律 职 业 的 技 能十 七 、 法 的 起 源( 一 ) 原 始 社 会 的 社 会 规 范( 二 ) 法 产 生 的 过 程( 三 ) 法 与 原 始 习 惯 的 区 别( 四 ) 法 产 生 的 基 本 形 式( 五 ) 法 产 生 的 一 般 规 律 十 八 、 法 的 历 史 类 型( 一 ) 法 的 历 史 类 型 的 概 念( 二 ) 法 的 历 史 类 型 更 替 的 原 因 与 条 件( 三 ) 奴 隶 制 法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四 ) 封 建 制 法1.封 建 制 法 的 概 念 与 特 点2.中 国 封 建 制 法 与 西 欧 中 世 纪 法 的 区 别( 五 ) 资 本 主 义 法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六 ) 社 会 主 义 法 的 特 征十 九 、 法 系( 一 ) 法 系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二 ) 两 大 法 系 的 比 较( 三 ) 两 大 法 系 的 趋 同 二 十 、 法 的 发 展( 一 ) 法 的 发 展 的 一 般 理 论1.法 制 现 代 化 释 义2.法 制 现 代 化 的 要 素( 二 ) 法 的 继 承1.法 的 继 承 的 概 念2.法 的 继 承 的 依 据3.法 的 继 承 的 内 容( 三 ) 法 的 移 植1.法 律 移 植 的 概 念2.法 律 移 植 的 必 要 性 和 必 然 性3.法 律 移 植 的 类 型( 四 ) 法 制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五 ) 中 国 法 制 现 代 化 的 特 点 二 十 一 、 法 治 国 家( 一 ) 法 治 与 法 治 国 家 的 含 义( 二 ) 法 治 国 家 原 理1.法 治 国 家 的 社 会 条 件2.法 治 国 家 的 基 本 构 造 8 3.法 治 国 家 的 标 志4.法 治 国 家 的 模 式( 三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现 实 目 标二 十 二 、 法 与 经 济( 一 ) 法 与 经 济 基 础 的 关 系( 二 ) 法 与 生 产 力( 三 ) 法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作 用二 十 三 、 法 与 政 治( 一 ) 法 与 政 治 的 关 系( 二 ) 法 与 政 策二 十 四 、 法 与 科 技 ( 一 ) 法 与 科 技 的 关 系( 二 ) 科 技 法 在 中 国 的 发 展二 十 五 、 法 与 其 他 社 会 规 范( 一 ) 法 与 道 德 的 关 系( 二 ) 法 与 宗 教 的 关 系 二 十 六 、 法 与 文 化( 一 ) 法 与 文 化 的 一 般 关 系( 二 ) 法 律 文 化( 三 ) 法 律 意 识1.法 律 意 识 的 概 念2.法 律 意 识 的 分 类3.法 律 意 识 的 作 用 第 二 部 分 宪 法 学 一 、 导 论( 一 ) 宪 法 学 概 念( 二 ) 宪 法 学 在 中 国 的 产 生 和 发 展二 、 宪 法 总 论( 一 ) 宪 法 的 概 念 与 本 质( 二 ) 宪 法 的 分 类 和 渊 源( 三 ) 宪 法 的 制 定 、 解 释 和 修 改( 四 ) 宪 法 关 系 与 宪 法 规 范( 五 ) 宪 法 的 效 力 和 作 用三 、 宪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一 ) 宪 法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1.资 本 主 义 宪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2.社 会 主 义 宪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前 的 宪 法1.清 末 预 备 立 宪 9 2. 中 华 民 国 临 时 约 法 3.北 洋 军 阀 和 国 民 政 府 的 宪 法4.革 命 根 据 地 的 宪 法 性 文 件(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1.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共 同 纲 领 2.1954年 宪 法3.1975年 宪 法4.1978年 宪 法5.1982年 宪 法6.1982年 宪 法 的 五 次 修 改四 、 宪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一 ) 宪 法 指 导 思 想 1.宪 法 指 导 思 想 概 述2.我 国 宪 法 关 于 指 导 思 想 的 具 体 表 述3.我 国 宪 法 指 导 思 想 的 重 要 作 用( 二 ) 宪 法 基 本 原 则1.宪 法 基 本 原 则 概 述2.我 国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五 、 国 家 性 质 和 国 家 形 式( 一 ) 国 家 性 质1.国 家 性 质 概 述2.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3.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主 要 内 容( 二 ) 国 家 形 式 1.国 家 政 权 组 织 形 式2.国 家 结 构 形 式3.国 家 标 志六 、 国 家 制 度( 一 ) 经 济 制 度1.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是 我 国 经 济 制 度 的 基 础2.所 有 制 结 构 和 分 配 制 度3.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二 ) 政 治 制 度1.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2.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3.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4.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三 ) 文 化 制 度1.我 国 宪 法 关 于 文 化 制 度 的 规 定2.文 化 制 度 的 发 展 与 完 善( 四 ) 社 会 制 度 10 1.我 国 宪 法 关 于 社 会 制 度 的 规 定2.社 会 制 度 的 发 展 与 完 善( 五 ) 生 态 文 明 制 度1.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生 态 文 明 制 度2.生 态 文 明 制 度 的 发 展 与 完 善七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一 般 原 理1.人 权2.权 利 概 述3.基 本 权 利 的 概 念4.基 本 权 利 的 主 体5.基 本 权 利 的 效 力 6.基 本 权 利 的 保 障 和 限 制( 二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1.平 等 权2.政 治 权 利3.宗 教 信 仰 自 由4.人 身 自 由5.社 会 经 济 权 利6.文 化 教 育 权 利7.监 督 权 和 请 求 权( 三 )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1.基 本 义 务 的 概 述2.维 护 国 家 统 一 和 各 民 族 团 结 的 义 务3.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义 务 4.维 护 祖 国 的 安 全 、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义 务5.依 法 服 兵 役 的 义 务6.依 法 纳 税 的 义 务7.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其 他 义 务八 、 国 家 机 构( 一 ) 国 家 机 构 基 本 原 理1.宪 法 中 的 国 家 机 构2.我 国 国 家 机 构 的 建 立 和 发 展3.我 国 国 家 机 构 体 系 和 组 织 活 动 原 则( 二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1.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2.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1.国 家 主 席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发 展2.国 家 主 席 的 产 生 和 任 期3.国 家 主 席 的 职 权( 四 ) 国 务 院 11 1.国 务 院 的 性 质 和 地 位2.国 务 院 的 组 成 、 任 期 、 领 导 体 制 、 会 议 制 度3.国 务 院 的 职 权4.国 务 院 机 构 设 置( 五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1.我 国 的 军 事 制 度2.我 国 宪 法 关 于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六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1.地 方 国 家 机 构 概 述2.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3.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4.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七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1.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的 概 念2.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的 性 质 和 地 位3.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的 组 成4.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的 自 治 权( 八 ) 监 察 委 员 会1.监 察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和 职 能2.监 察 委 员 会 的 产 生 、 组 成 、 任 期 和 领 导 体 制3.监 察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和 监 察 范 围4.监 察 工 作 的 原 则 和 方 针( 九 ) 人 民 法 院1.人 民 法 院 的 性 质 和 任 务2.人 民 法 院 的 组 织 体 系 和 基 本 职 权3.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工 作 原 则 ( 十 ) 人 民 检 察 院1.人 民 检 察 院 的 性 质 和 任 务2.人 民 检 察 院 的 组 织 体 系 和 基 本 职 权3.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院 的 检 察 工 作 原 则九 、 “ 一 国 两 制 ” 与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 一 ) 宪 法 和 基 本 法 确 立 的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1.“ 一 国 两 制 ” 与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 的 概 念2.香 港 问 题 和 澳 门 问 题 的 解 决3.宪 法 和 基 本 法 共 同 构 成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基 础( 二 ) 中 央 和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1.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地 位2.中 央 对 特 别 行 政 区 直 接 行 使 的 权 力 3.特 别 行 政 区 行 使 的 高 度 自 治 权( 三 )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治 体 制1.特 别 行 政 区 政 治 体 制 的 性 质 和 特 点2.行 政 长 官3.行 政 机 关 12 4.立 法 机 关5.司 法 机 关6.非 政 权 性 的 区 域 组 织 和 市 政 机 构十 、 宪 法 实 施 和 监 督( 一 ) 宪 法 实 施1.宪 法 实 施 概 述2.宪 法 实 施 的 功 能 和 基 本 方 式( 二 ) 宪 法 监 督 制 度1.宪 法 监 督 概 述2.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历 史 发 展3.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类 型( 三 )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1.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形 成2.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3.我 国 的 合 宪 性 审 查 机 制4.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特 点5. 坚 持 和 完 善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十 一 、 宪 法 学 前 沿 问 题1.近 年 来 宪 法 学 重 大 理 论 问 题 和 热 点 问 题2.社 会 实 践 中 的 宪 法 问 题 第 三 部 分 行 政 法 学一 、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 一 ) 行 政 与 行 政 权1.行 政 的 含 义 与 特 征2.行 政 的 分 类3.行 政 权( 二 ) 行 政 法 的 概 念1.行 政 法 的 含 义2.行 政 法 的 调 整 对 象3.行 政 法 的 性 质4.行 政 法 的 特 征( 三 ) 行 政 法 的 渊 源1.行 政 法 渊 源 的 概 念2.行 政 法 渊 源 的 类 型3.我 国 行 政 法 的 渊 源 ( 四 ) 行 政 法 的 体 系1.行 政 法 的 外 部 体 系2.行 政 法 的 内 部 体 系( 五 ) 行 政 法 的 作 用1.关 于 行 政 法 作 用 的 各 种 观 点 13 2.行 政 法 的 作 用( 六 ) 行 政 法 学 的 流 派 与 观 念二 、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一 )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基 本 概 念1.基 本 原 则 研 究 的 历 史 与 现 状2.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概 念 和 特 征3.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构 成( 二 )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1.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的 含 义2.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的 内 容( 三 )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1.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含 义 2.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内 容( 四 ) 正 当 程 序 原 则1.正 当 程 序 的 由 来 、 意 义 与 含 义2.正 当 程 序 的 基 本 要 求三 、 行 政 法 主 体( 一 ) 行 政 法 主 体 的 概 念 和 范 围1.行 政 法 主 体 的 概 念2.行 政 法 主 体 的 范 围( 二 ) 行 政 主 体1.行 政 主 体 的 基 本 概 念2.行 政 机 关3.行 政 授 权 与 被 授 权 组 织 4.行 政 委 托 与 受 委 托 的 组 织5.作 为 行 政 主 体 的 公 安 机 关( 三 ) 行 政 公 务 人 员1.行 政 公 务 人 员 的 基 本 概 念2.我 国 现 行 公 务 员 制 度3.我 国 现 行 人 民 警 察 制 度( 四 ) 行 政 相 对 人1.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基 本 概 念2.行 政 相 对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与 权 利 义 务四 、 行 政 行 为( 一 ) 行 政 行 为 的 基 本 理 论1.行 政 行 为 概 念 的 由 来 与 域 外 相 关 学 说 2.行 政 行 为 的 概 念3.行 政 行 为 的 特 征4.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5.行 政 行 为 的 效 力( 二 ) 行 政 行 为 的 分 类1.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14 2.内 部 行 政 行 为 和 外 部 行 政 行 为3.依 职 权 行 政 行 为 和 依 申 请 行 政 行 为4.授 益 行 政 行 为 和 负 担 行 政 行 为5.单 方 行 政 行 为 和 双 方 行 政 行 为6.强 制 性 行 政 行 为 和 非 强 制 性 行 政 行 为7.行 政 法 律 行 为 和 行 政 事 实 行 为8.作 为 行 政 行 为 和 不 作 为 行 政 行 为( 三 ) 行 政 行 为 的 类 型1.行 政 行 为 类 型 的 概 念 与 功 能2.行 政 行 为 类 型 与 分 类 的 关 系3.行 政 行 为 的 类 型 化( 本 部 分 的 “ 类 型 ” 均 可 表 述 为 “ 形 式 ” )( 四 ) 行 政 立 法 1.行 政 立 法 的 概 念 和 特 征2.行 政 立 法 的 分 类3.行 政 立 法 的 主 体 及 其 权 限4.行 政 立 法 原 则 与 程 序5.行 政 立 法 的 效 力 等 级 与 监 督 审 查( 五 ) 其 他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1.其 他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概 念2.其 他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特 征3.其 他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与 行 政 立 法 的 区 别4.对 其 他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监 督( 六 ) 行 政 处 罚1.行 政 处 罚 的 概 念2.行 政 处 罚 的 原 则 3.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4.行 政 处 罚 的 设 定5.行 政 处 罚 的 管 辖6.行 政 处 罚 的 适 用7.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程 序8.行 政 处 罚 的 执 行 程 序( 七 ) 行 政 强 制1.行 政 强 制 的 概 念 和 原 则2.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概 念 、 分 类 、 设 定 、 实 施 主 体 和 实 施 程 序3.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概 念 、 分 类 、 设 定 、 实 施 主 体 和 实 施 程 序4.行 政 强 制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区 别( 八 ) 行 政 许 可1.行 政 许 可 的 概 念 2.行 政 许 可 的 性 质3.行 政 许 可 的 种 类4.行 政 许 可 的 原 则5.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6.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15 7.行 政 许 可 的 监 督 检8.行 政 许 可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区 别( 九 ) 行 政 检 查1.行 政 检 查 的 概 念2.行 政 检 查 的 性 质3.行 政 检 查 的 特 征4.行 政 检 查 的 原 则5.行 政 检 查 的 种 类6.行 政 检 查 的 主 要 措 施7.行 政 检 查 的 程 序8.行 政 检 查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区 别( 十 ) 行 政 主 体 的 其 他 行 政 行 为1.行 政 确 认 2.行 政 命 令3.行 政 给 付4.行 政 奖 励5.行 政 裁 决6.行 政 调 解7.行 政 协 议8.行 政 指 导9.行 政 事 实 行 为10.未 形 式 化 行 政 行 为五 、 行 政 程 序( 一 ) 行 政 程 序 的 基 本 概 念1.行 政 程 序 的 涵 义 2.行 政 程 序 的 分 类3.行 政 程 序 的 价 值4.我 国 行 政 程 序 立 法 概 况( 二 ) 行 政 程 序 的 基 本 原 则1.公 开 原 则2.公 正 、 公 平 原 则3.参 与 原 则4.效 率 原 则( 三 ) 行 政 程 序 的 基 本 制 度1.行 政 听 证 制 度2.行 政 回 避 制 度3.审 裁 分 离 制 度4.说 明 理 由 制 度 5.信 息 获 取 制 度6.案 卷 制 度( 四 ) 公 安 行 政 执 法 程 序1.严 格 遵 循 公 安 行 政 执 法 权 行 使 程 序 的 意 义2.公 安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程 序 要 素 及 作 用 16 3.公 安 行 政 执 法 权 运 行 中 的 程 序 问 题4.公 安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程 序 控 制六 、 行 政 违 法 与 行 政 责 任( 一 ) 行 政 违 法1.行 政 违 法 的 概 念 与 特 征2.行 政 违 法 的 种 类3.行 政 违 法 的 分 类4.行 政 违 法 的 确 认 与 行 政 违 法 的 后 果( 二 ) 行 政 责 任1.行 政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特 征2.行 政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七 、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 一 )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概 念 和 分 类1.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概 念 与 特 征2.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与 行 政 监 督 的 区 别 与 联 系3.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分 类( 二 )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类 型1.权 力 机 关 监 督2.人 民 法 院 的 法 制 监 督3.行 政 机 关 的 法 制 监 督4.公 民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监 督( 三 ) 公 安 执 法 监 督1.公 安 执 法 监 督 的 概 念 和 特 征2.公 安 执 法 监 督 的 分 类3.督 察 制 度 4.公 安 机 关 内 部 执 法 监 督八 、 行 政 复 议( 一 ) 行 政 复 议 概 述1.行 政 复 议 的 概 念2.行 政 复 议 的 性 质3.行 政 复 议 的 特 征( 二 ) 行 政 复 议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联 系 与 区 别1.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行 为 的 联 系 与 区 别2.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的 联 系 与 区 别3.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申 诉 的 联 系 与 区 别4.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裁 决 的 联 系 与 区 别( 三 ) 行 政 复 议 的 基 本 原 则 与 制 度 1.行 政 复 议 的 基 本 原 则2.行 政 复 议 的 基 本 制 度( 四 )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案 范 围1.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的 确 定 标 准2.行 政 复 议 的 受 理 范 围 17 3.行 政 复 议 的 排 除 范 围( 五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与 管 辖1.行 政 复 议 机 关2.行 政 复 议 管 辖( 六 ) 行 政 复 议 参 加 人1.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2.行 政 复 议 被 申 请 人3.行 政 复 议 第 三 人 和 代 理 人( 七 ) 行 政 复 议 程 序1.行 政 复 议 的 申 请2.行 政 复 议 的 受 理3.行 政 复 议 的 审 查4.行 政 复 议 的 决 定 与 送 达 5.执 行6.和 解 与 调 解九 、 行 政 赔 偿( 一 ) 行 政 赔 偿 的 概 念 和 特 征1.行 政 赔 偿 的 概 念2.行 政 赔 偿 的 特 征( 二 ) 行 政 赔 偿 的 范 围1.行 政 赔 偿 的 侵 权 行 为 范 围2.行 政 赔 偿 的 侵 权 损 害 范 围( 三 ) 行 政 赔 偿 的 归 责 原 则 与 构 成 要 件1.行 政 赔 偿 的 归 责 原 则2.行 政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 四 ) 行 政 赔 偿 请 求 人 与 赔 偿 义 务 机 关1.行 政 赔 偿 请 求 人2.行 政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五 ) 行 政 赔 偿 程 序1.行 政 赔 偿 程 序 的 概 念 和 特 征2.行 政 先 行 处 理 程 序3.行 政 复 议 程 序4.行 政 诉 讼 程 序5.行 政 赔 偿 的 追 偿 程 序( 六 ) 行 政 赔 偿 的 方 式 和 标 准1.行 政 赔 偿 的 方 式2.行 政 赔 偿 的 计 算 标 准3.行 政 赔 偿 费 用 十 、 行 政 补 偿( 一 ) 行 政 补 偿 的 概 念 和 特 征1.行 政 补 偿 的 概 念2.行 政 补 偿 的 特 征3.行 政 补 偿 与 行 政 赔 偿 的 关 系 18 ( 二 ) 行 政 补 偿 的 范 围1.征 收 、 征 用 补 偿2.其 他 合 法 行 政 职 权 行 为 的 损 失 补 偿( 三 ) 行 政 补 偿 的 原 则 与 标 准1.国 外 损 失 补 偿 的 原 则2.我 国 的 行 政 补 偿 原 则( 四 ) 行 政 补 偿 的 程 序 与 司 法 救 济1.行 政 补 偿 的 程 序2.行 政 补 偿 的 司 法 救 济 IV.参 考 试 题第 一 部 分 法 理 学 一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3分 , 共 15分 )1.不 成 文 法2.法 律 部 门3.法 律 事 实4.法 系5.法 律 移 植二 、 简 答 题 ( 每 题 5分 , 共 20分 )1.法 律 原 则 的 作 用 是 什 么 ?2.法 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素 是 什 么 ?3.法 的 局 限 性 主 要 有 哪 些 表 现 ?4.立 法 程 序 包 括 哪 些 步 骤 ?三 、 论 述 题 ( 15 分 )试 述 法 制 现 代 化 。 第 二 部 分 宪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共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 )1.国 家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2.受 教 育 权3.钦 定 宪 法4.一 国 两 制5.普 通 法 院 审 查二 、 简 答 题 ( 共 5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25分 )1.宪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权 利 具 有 哪 些 性 质 ?2.简 述 我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性 质 和 地 位 。3.简 述 我 国 宪 法 解 释 的 原 则 。4.简 述 我 国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监 察 范 围 。5.试 述 国 务 院 的 会 议 制 度 。 三 、 论 述 题 ( 共 1小 题 , 共 10分 )请 谈 谈 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特 点 表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 19 第 三 部 分 行 政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5分 , 共 15分 )1.行 政 征 收2.代 执 行3.行 政 合 同二 、 简 答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20分 )1.简 答 行 政 裁 决 的 范 围 。2.简 析 被 授 权 组 织 的 法 律 地 位 。3.简 答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成 立 要 件 。4.简 答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三 、 论 述 题 ( 每 题 15分 , 共 15分 )论 述 行 政 行 为 撤 销 的 条 件 及 法 律 后 果 。 .参 考 答 案 第 一 部 分 法 理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3分 , 共 15分 )1.不 成 文 法 : 是 指 由 国 家 认 可 其 法 律 效 力 , 但 又 不 具 有 明 确 的 条 文 形 式 的 法 律 , 通 常包 括 习 惯 法 和 判 例 法 。2.法 律 部 门 : 是 指 根 据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原 则 所 划 定 的 调 整 同 一 类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总 称 。3.法 律 事 实 : 是 指 能 够 直 接 引 起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 消 亡 以 及 由 此 招 致 一 定 法 律 后果 的 现 象 和 情 况 , 分 为 法 律 事 件 和 法 律 行 为 。4.法 系 : 是 指 具 有 共 同 的 法 律 文 化 传 统 或 者 共 同 的 法 律 外 部 特 征 的 若 干 国 家 或 地 区 的法 律 的 总 称 。5.法 律 移 植 : 是 指 在 鉴 别 、 认 同 、 调 试 和 整 合 的 基 础 上 , 引 进 、 吸 收 、 采 纳 、 摄 取 、同 化 他 国 或 他 地 区 的 法 律 , 使 之 成 为 本 国 法 律 体 系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 为 本 国 所 用 的 一 种 法律 发 展 手 段 。 二 、 简 答 题 ( 每 题 5分 , 共 20分 )1.法 律 原 则 的 作 用 : ( 1) 指 导 法 律 解 释 和 法 律 推 理 ; ( 2) 补 充 法 律 漏 洞 , 强 化 法 律的 调 控 能 力 ; ( 3) 限 定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范 围 。2.法 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素 是 ( 1) 违 法 行 为 ; ( 2) 损 害 结 果 ; ( 3) 因 果 关 系 。3.法 的 局 限 性 主 要 表 现 : ( 1) 法 只 是 许 多 社 会 调 整 方 法 的 一 种 ; ( 2) 法 的 作 用 范 围不 是 无 限 的 ; ( 3) 法 对 不 断 变 化 的 社 会 生 活 的 涵 盖 性 和 适 应 性 存 在 一 定 限 度 ; ( 4) 实 施法 律 所 需 条 件 的 不 足 影 响 法 的 作 用 的 发 挥 。4.立 法 程 序 包 括 哪 些 步 骤 : ( 1) 法 律 议 案 的 提 出 ; ( 2) 法 律 草 案 的 审 议 ; ( 3) 法律 草 案 的 表 决 ; ( 4) 法 律 的 公 布 。三 、 论 述 题 ( 15分 )试 述 法 制 现 代 化 : 法 制 现 代 化 是 一 个 国 家 伴 随 着 社 会 转 型 而 相 应 地 由 传 统 型 法 制 向 现代 型 法 制 转 化 的 历 史 过 程 ,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 1) 是 一 个 从 传 统 法 制 向 现 代 法 制 转 变 的 过程 ; 是 一 个 由 封 闭 走 向 开 放 的 过 程 ; ( 3) 是 法 的 合 理 化 运 动 ; ( 4) 是 法 的 一 种 发 展 过 程 。 法 制 现 代 化 的 要 素 包 括 : ( 1) 法 律 原 则 的 现 代 化 ; ( 2) 法 律 规 范 的 现 代 化 ; ( 3) 20 法 律 制 度 的 现 代 化 ; ( 4) 法 律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设 施 条 件 的 现 代 化 ; ( 5) 法 律 思 想 意 识 即 法律 观 的 现 代 化 。 第 二 部 分 宪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共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 )1.国 家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又 称 “ 政 体 ” , 是 指 特 定 社 会 的 统 治 阶 级 依 据 一 定 原 则 建 立 的行 使 国 家 权 力 、 实 现 国 家 统 治 和 管 理 职 能 的 政 权 机 关 的 组 织 与 活 动 体 制 。2.受 教 育 权 是 公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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