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初试大纲820《法学综合》(202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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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820 法 学 综 合 考 试 大 纲 ( 本 大 纲 适 用 于 法 学 一 级 学 科 招 生 初 试 )2021年 7 月 修 订 2 目 录 . 考 查 目 标 . 3 . 考 试 形 式 和 结 构 . 3 . 考 查 内 容 . 4第 一 部 分 刑 法 学 . 4第 二 部 分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8 . 参 考 试 题 . 10 . 参 考 答 案 . 11 . 参 考 书 目 . 13 3 .考 查 目 标法 学 综 合 包 括 刑 法 学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两 部 分 。 要 求 考 生 具 有 准 确 把 握 刑 法 、 刑 事 诉 讼 法的 基 本 原 理 和 基 本 制 度 的 专 业 素 质 , 具 备 分 析 、 判 断 和 解 决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问 题 的 基 本 能 力 。刑 法 学 具 体 包 括 :一 、 了 解 刑 法 的 定 义 、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刑 法 效 力 范 围 、 刑 法 解 释 、 犯 罪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二 、 正 确 理 解 和 运 用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三 、 了 解 和 运 用 正 当 行 为 有 关 理 论 ;四 、 了 解 和 运 用 认 定 犯 罪 停 止 形 态 、 共 同 犯 罪 、 罪 数 等 犯 罪 特 殊 形 态 的 理 论 ;五 、 了 解 刑 罚 基 础 理 论 、 刑 种 制 度 、 刑 罚 裁 量 制 度 、 刑 罚 执 行 制 度 和 刑 罚 消 灭 制 度 ;六 、 掌 握 常 见 犯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特 征 与 司 法 认 定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具 体 包 括 :一 、 正 确 理 解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二 、 正 确 理 解 和 掌 握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基 本 制 度 、 主 要 内 容 ;三 、 熟 悉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的 流 程 ;四 、 运 用 刑 事 诉 讼 的 基 本 原 理 、 基 本 制 度 , 结 合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分 析 、 解 决 刑 事 案件 的 办 理 问 题 。 .考 试 形 式 和 结 构一 、 试 卷 满 分 及 考 试 时 间本 试 卷 为 150分 , 考 试 时 间 为 180分 钟二 、 答 题 方 式 答 题 方 式 为 闭 卷 、 笔 试三 、 试 卷 内 容 结 构刑 法 学 75分刑 事 诉 讼 法 学四 、 试 卷 题 型 75分( 一 ) 第 一 部 分 : 刑 法 学1.名 词 解 释 题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2.简 答 题 4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20分3.论 述 题 2小 题 , 每 小 题 15分 , 共 30分4.案 例 分 析 题 1小 题 , 共 10分( 二 ) 第 二 部 分 :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1.名 词 解 释 题 5小 题 , 每 小 题 4分 , 共 20分2.简 答 题 5小 题 , 每 小 题 6分 , 共 30分3.案 例 分 析 题 1小 题 , 共 15分4.论 述 题 1小 题 , 每 小 题 10分 , 共 10分 4 .考 查 内 容第 一 部 分 刑 法 学一 、 刑 法 概 述( 一 ) 刑 法 的 概 念( 二 ) 刑 法 的 体 系 和 解 释二 、 刑 法 基 本 原 则( 一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二 ) 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三 )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三 、 刑 法 效 力 范 围( 一 ) 刑 法 的 空 间 效 力( 二 ) 刑 法 的 时 间 效 力四 、 犯 罪 与 犯 罪 构 成( 一 ) 犯 罪 的 概 念( 二 ) 犯 罪 构 成 的 概 念( 三 ) 犯 罪 构 成 的 要 件( 四 ) 犯 罪 构 成 的 分 类五 、 犯 罪 客 体( 一 ) 犯 罪 客 体 概 述 ( 二 ) 犯 罪 客 体 的 类 型( 三 ) 犯 罪 客 体 与 犯 罪 对 象六 、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一 ) 危 害 行 为( 二 ) 危 害 结 果( 三 ) 危 害 行 为 与 危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七 、 犯 罪 主 体( 一 ) 犯 罪 主 体 概 述( 二 )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三 ) 影 响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因 素 ( 四 ) 犯 罪 主 体 的 特 殊 身 份( 五 ) 单 位 犯 罪八 、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一 ) 犯 罪 故 意( 二 ) 犯 罪 过 失 5 ( 三 ) 无 罪 过 事 件( 四 ) 犯 罪 目 的 和 犯 罪 动 机( 五 ) 刑 法 认 识 错 误九 、 正 当 行 为( 一 ) 正 当 防 卫( 二 ) 紧 急 避 险十 、 故 意 犯 罪 的 停 止 形 态( 一 ) 犯 罪 既 遂( 二 ) 犯 罪 预 备( 三 ) 犯 罪 未 遂 ( 四 ) 犯 罪 中 止十 一 、 共 同 犯 罪( 一 ) 共 同 犯 罪 概 述( 二 ) 共 同 犯 罪 的 形 式( 三 )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种 类 及 其 刑 事 责 任十 二 、 罪 数( 一 ) 罪 数 概 述( 二 ) 一 罪 的 分 类( 三 ) 数 罪 的 分 类 十 三 、 刑 罚 概 说( 一 ) 刑 罚 的 概 念( 二 ) 刑 罚 的 体 系十 四 、 刑 罚 裁 量( 一 ) 刑 罚 裁 量 概 述( 二 ) 刑 罚 裁 量 情 节( 三 ) 累 犯( 四 ) 自 首 、 坦 白 和 立 功( 五 ) 缓 刑( 六 ) 数 罪 并 罚 十 五 、 刑 罚 执 行( 一 ) 刑 罚 执 行 概 述( 二 ) 减 刑( 三 ) 假 释十 六 、 刑 罚 消 灭( 一 ) 刑 罚 消 灭 概 述 6 ( 二 ) 时 效十 七 、 刑 法 各 论 概 述( 一 ) 刑 法 分 则 的 体 系( 二 ) 刑 法 分 则 的 条 文 结 构( 三 ) 法 条 竞 合十 八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一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概 述( 二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十 九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一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概 述( 二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一 )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1.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概 述2.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二 ) 走 私 罪1.走 私 罪 概 述2.走 私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三 ) 妨 害 对 公 司 、 企 业 的 管 理 秩 序 罪 1.妨 害 对 公 司 、 企 业 的 管 理 秩 序 罪 概 述2.妨 害 对 公 司 、 企 业 的 管 理 秩 序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四 )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1.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 概 述2.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五 ) 金 融 诈 骗 罪1.金 融 诈 骗 罪 概 述2.金 融 诈 骗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六 ) 危 害 税 收 征 管 罪1.危 害 税 收 征 管 罪 概 述2.危 害 税 收 征 管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七 )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罪 1.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罪 概 述2.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八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1.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概 述2.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一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一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概 述 7 ( 二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二 、 侵 犯 财 产 罪( 一 ) 侵 犯 财 产 罪 概 述( 二 ) 侵 犯 财 产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三 、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一 )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1.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 概 述2.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二 ) 妨 害 司 法 罪 1.妨 害 司 法 罪 概 述2.妨 害 司 法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三 ) 妨 害 国 ( 边 ) 境 管 理 罪1.妨 害 国 ( 边 ) 境 管 理 罪 概 述2.妨 害 国 ( 边 ) 境 管 理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四 ) 妨 害 文 物 管 理 罪1.妨 害 文 物 管 理 罪 概 述2.妨 害 文 物 管 理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五 ) 危 害 公 共 卫 生 罪1.危 害 公 共 卫 生 罪 概 述2.危 害 公 共 卫 生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六 )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1.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概 述2.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七 ) 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1.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 概 述2.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八 ) 组 织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卖 淫 罪1.组 织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卖 淫 罪 概 述2.组 织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卖 淫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九 ) 制 作 、 贩 卖 、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1.制 作 、 贩 卖 、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 概 述2.制 作 、 贩 卖 、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二 十 四 、 贪 污 贿 赂 罪( 一 ) 贪 污 贿 赂 罪 概 述( 二 ) 贪 污 贿 赂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五 、 渎 职 罪( 一 ) 渎 职 罪 概 述( 二 ) 渎 职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8 第 二 部 分 刑 事 诉 讼 法 学一 、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概 述( 一 ) 刑 事 诉 讼( 二 ) 刑 事 诉 讼 法( 三 ) 刑 事 诉 讼 法 学二 、 刑 事 诉 讼 的 基 本 理 念( 一 ) 刑 事 诉 讼 基 本 理 念 概 述( 二 ) 惩 罚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相 结 合( 三 ) 程 序 公 正 与 实 体 公 正 并 重( 四 ) 客 观 真 实 与 法 律 真 实 相 结 合 ( 五 ) 公 正 优 先 、 兼 顾 诉 讼 效 率三 、 刑 事 诉 讼 基 本 原 则( 一 ) 刑 事 诉 讼 基 本 原 则 概 述( 二 )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基 本 原 则四 、 刑 事 诉 讼 中 专 门 机 关 和 诉 讼 参 与 人( 一 )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国 家 专 门 机 关( 二 )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诉 讼 参 与 人五 、 管 辖 与 回 避( 一 ) 管 辖 ( 二 ) 回 避六 、 辩 护 与 代 理( 一 ) 辩 护( 二 ) 刑 事 代 理( 三 )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制 度七 、 刑 事 证 据( 一 ) 刑 事 证 据 概 述( 二 ) 刑 事 证 据 的 种 类( 三 ) 刑 事 证 据 的 分 类( 四 ) 刑 事 诉 讼 证 明 ( 五 ) 刑 事 证 据 规 则八 、 强 制 措 施( 一 ) 强 制 措 施 概 述( 二 ) 拘 传( 三 ) 取 保 候 审( 四 ) 监 视 居 住 9 ( 五 ) 拘 留( 六 ) 逮 捕九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与 期 间 、 送 达( 一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二 ) 期 间( 三 ) 送 达十 、 立 案( 一 ) 概 述( 二 ) 立 案 的 材 料 来 源 和 条 件( 三 ) 立 案 程 序 ( 四 ) 立 案 监 督十 一 、 侦 查( 一 ) 概 述( 二 ) 侦 查 行 为( 三 ) 侦 查 终 结( 四 ) 补 充 侦 查( 五 ) 对 人 民 检 察 院 自 行 侦 查 案 件 的 特 殊 规 定十 二 、 起 诉( 一 ) 概 述( 二 ) 公 诉 程 序 ( 三 ) 自 诉 程 序十 三 、 第 一 审 程 序( 一 ) 刑 事 审 判 概 述( 二 ) 第 一 审 程 序 概 述( 三 ) 公 诉 案 件 的 第 一 审 程 序( 四 ) 自 诉 案 件 的 第 一 审 程 序( 五 ) 简 易 程 序( 六 ) 速 裁 程 序( 七 )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判 决 、 裁 定 和 决 定十 四 、 第 二 审 程 序 ( 一 ) 第 二 审 程 序 概 述( 二 ) 第 二 审 程 序 的 提 起( 三 ) 第 二 审 案 件 的 审 判十 五 、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一 )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概 述( 二 ) 死 刑 案 件 的 复 核 程 序( 三 )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的 监 督 10 十 六 、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一 )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概 述( 二 ) 提 起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的 材 料 来 源 及 其 审 查 处 理( 三 )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的 提 起( 四 ) 依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对 案 件 的 重 新 审 判十 七 、 执 行( 一 ) 概 述( 二 ) 各 种 判 决 、 裁 定 的 执 行( 三 ) 执 行 的 变 更 程 序( 四 ) 执 行 中 的 其 他 处 理( 五 )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执 行 的 监 督 十 八 、 特 别 程 序( 一 )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二 ) 当 事 人 和 解 的 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三 ) 缺 席 审 判 程 序( 四 )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逃 匿 、 死 亡 案 件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程 序( 五 ) 依 法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精 神 病 人 的 强 制 医 疗 程 序 .参 考 试 题第 一 部 分 刑 法 学 一 、 名 词 解 释 题 ( 共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 )1.刑 法1.犯 罪 故 意2.刑 法 的 溯 及 力3.交 通 肇 事 罪4.刑 讯 逼 供 罪二 、 简 答 题 ( 共 4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20分 )1.简 述 犯 罪 的 基 本 特 征 ?2.简 述 我 国 刑 法 关 于 属 地 管 辖 的 规 定 ?3.简 述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种 类 ?4.简 述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有 哪 些 ?三 、 论 述 题 ( 共 2小 题 , 每 小 题 15分 , 共 30分 )1.试 述 不 作 为 犯 的 作 为 义 务 来 源 。2.试 述 强 奸 罪 的 构 成 特 征 。 四 、 案 例 分 析 题 ( 共 1小 题 , 共 10分 )案 情 : 甲 与 邻 居 因 事 争 执 互 殴 , 甲 用 铁 条 打 邻 居 , 邻 居 遂 抽 刀 相 向 , 甲 的 妻 子 乙 恐 怕 事 情闹 大 , 奋 力 夺 下 甲 手 中 的 铁 条 , 又 恐 甲 吃 亏 , 顺 手 拾 起 一 木 板 递 与 甲 , 甲 持 木 板 与 邻 居 相 抗 ,不 想 木 板 上 的 铁 钉 打 中 邻 居 的 太 阳 穴 , 致 邻 居 死 亡 。请 问 : ( 1) 甲 、 乙 的 行 为 构 成 什 么 犯 罪 ? 11 ( 2) 甲 、 乙 是 否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均 需 具 体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部 分 刑 事 诉 讼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每 题 4分 , 共 20分 )1.刑 事 诉 讼1.书 证2.强 制 措 施3.延 期 审 理4.侦 查 终 结二 、 简 答 题 (每 题 6分 , 共 计 30分 )1.人 民 检 察 院 如 何 对 刑 事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的 ?2.“ 分 工 负 责 ”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是 如 何 体 现 的 ? 3.证 人 必 须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4.可 以 适 用 速 裁 程 序 案 件 条 件 包 括 哪 些 ?5.中 止 审 理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三 、 案 例 分 析 题 (15分 )张 楠 , 男 , 25 岁 , 某 县 交 警 大 队 警 察 , 其 父 是 该 市 中 级 法 院 院 长 。 一 日 , 在 处 理 违 章 驾 车的 石 某 时 , 由 于 石 某 出 言 不 逊 , 张 楠 一 怒 之 下 便 对 其 拳 打 脚 踢 , 并 用 铁 棍 殴 打 石 某 的 肩 部 、 背部 , 并 将 其 关 押 2 天 。 石 某 向 甲 县 公 安 局 提 出 控 告 , 甲 县 公 安 局 告 知 该 案 不 属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犯罪 , 可 向 甲 县 检 察 院 控 告 。 甲 县 检 察 院 接 受 控 告 后 予 以 立 案 。 在 侦 查 过 程 中 , 发 现 犯 罪 嫌 疑 人张 楠 曾 在 半 年 前 实 施 过 抢 劫 并 致 人 重 伤 的 行 为 , 认 为 抢 劫 罪 是 主 罪 , 于 是 将 全 案 移 送 至 甲 县 公安 局 。 甲 县 公 安 局 立 案 后 , 对 两 起 案 件 事 实 一 并 侦 查 , 侦 查 终 结 后 移 送 甲 县 检 察 院 审 查 起 诉 。甲 县 检 察 院 认 为 , 本 案 有 可 能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或 死 刑 , 于 是 直 接 起 诉 至 市 中 级 法 院 。 中 院 认 为 ,由 于 本 院 院 长 需 要 回 避 , 因 此 案 件 不 宜 由 本 院 管 辖 , 遂 将 案 件 交 甲 县 法 院 审 理 。 甲 县 法 院 以 抢劫 罪 、 非 法 拘 禁 罪 判 处 被 告 人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问 :本 案 在 诉 讼 程 序 上 有 哪 些 错 误 ?并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 四 、 论 述 题 (10分 )论 侦 查 人 员 进 行 搜 查 时 应 当 遵 守 的 程 序 。 .参 考 答 案第 一 部 分 刑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题 ( 共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 )1.刑 法 , 是 指 国 家 规 定 犯 罪 、 刑 事 责 任 与 刑 罚 的 法 律 , 是 国 家 的 基 本 法 律 之 一 。2.犯 罪 故 意 ,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造 成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 , 并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这 种结 果 发 生 的 心 理 态 度 。3.刑 法 的 溯 及 力 , 是 指 刑 法 生 效 以 后 , 对 于 其 生 效 以 前 未 经 审 判 或 者 判 决 尚 未 确 定 的 行 为是 否 适 用 的 效 力 。 如 果 适 用 , 就 有 溯 及 力 ; 如 果 不 适 用 , 就 没 有 溯 及 力 。4.交 通 肇 事 罪 , 是 指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 致 人 重 伤 、 死 亡 或 者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为 。5.刑 讯 逼 供 罪 , 是 指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使 用 肉 刑 或 者 变 相 肉 刑 , 逼 取 口供 的 行 为 。二 、 简 答 题 ( 共 4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20分 )1.( 1)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2) 刑 事 违 法 性 ; 12 ( 3) 应 受 刑 罚 惩 罚 性 。2.( 1)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的 , 除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以 外 , 都 适 用 本 法 ;( 2)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或 者 航 空 器 内 犯 罪 的 , 也 适 用 本 法 ;( 3)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者 结 果 有 一 项 发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的 , 就 认 为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3.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包 括 以 下 五 个 刑 种 : ( 1) 管 制 ; ( 2) 拘 役 ; ( 3) 有 期 徒 刑 ; ( 4)无 期 徒 刑 ; ( 5) 死 刑 。4.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包 括 :( 1) 毒 品 犯 罪 ; ( 2)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 ( 3) 恐 怖 活 动犯 罪 ; ( 4) 走 私 犯 罪 ; ( 5)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 ( 6)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犯 罪 ; ( 7) 金 融 诈 骗 罪 。三 、 论 述 题 ( 共 2小 题 , 每 小 题 15分 , 共 30分 )1.不 作 为 犯 的 作 为 义 务 来 源 包 括 四 种 : ( 1)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的 义 务 ; ( 2) 职 务 或 者 业 务 上的 要 求 ; ( 3) 先 行 行 为 引 起 的 义 务 ; ( 4) 法 律 行 为 引 起 的 义 务 。2.强 奸 罪 的 构 成 特 征 是 : ( 1) 客 体 是 妇 女 的 正 当 性 交 行 为 的 自 由 权 和 幼 女 的 身 心 健 康 ;( 2)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违 背 妇 女 意 志 , 使 用 暴 力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 强 行 与 14周 岁 以 上 的 妇 女 性 交 , 或 者 奸 淫 不 满 14 周 岁 的 幼 女 的 行 为 ; ( 3)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 即 已 满 14 周 岁 的 男 性 ;主 观 方 面 是 直 接 故 意 , 行 为 人 具 有 违 背 妇 女 意 志 , 强 行 奸 淫 妇 女 或 者 奸 淫 幼 女 的 目 的 。四 、 案 例 分 析 题 ( 共 1小 题 , 共 10分 )( 1)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根 据 刑 法 规 定 ,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要 求 行 为 人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伤 害 他人 身 体 健 康 的 行 为 , 造 成 轻 伤 以 上 的 后 果 ; 主 观 上 对 造 成 的 伤 害 结 果 具 有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的 心 理态 度 。( 2)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根 据 刑 法 规 定 ,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 犯 罪 的 ,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第 一 ,从 客 观 上 看 , 甲 、 乙 及 其 妻 子 共 同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行 为 , 其 中 乙 用 木 板 将 人 打 死 , 实 施 的 是 直 接导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实 行 行 为 , 乙 妻 为 乙 提 供 木 板 属 于 帮 助 行 为 。 第 二 , 从 主 观 上 看 , 甲 用 木 板 击打 他 人 , 至 少 对 他 人 的 伤 害 存 在 放 任 的 间 接 故 意 。 乙 递 木 板 的 行 为 说 明 对 可 能 导 致 邻 居 伤 害 至少 也 存 在 间 接 故 意 。 综 上 , 两 人 有 共 同 的 伤 害 行 为 , 有 共 同 的 伤 害 故 意 , 所 以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的 共 同 犯 罪 。 第 二 部 分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一 、 名 词 解 释 (每 题 4分 , 共 20分 )1.刑 事 诉 讼 是 指 国 家 专 门 机 关 在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参 加 下 , 依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解 决被 追 诉 人 刑 事 责 任 的 活 动 。2.书 证 是 指 用 文 字 、 符 号 、 图 画 等 所 表 达 的 思 想 内 容 来 证 明 案 件 情 况 的 书 面 材 料 。3.强 制 措 施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为 了 保 证 刑 事 诉 讼 的 顺 利 进 行 , 防 止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者 被 告 人 逃 避 、 妨 碍 侦 查 、 起 诉 和 审 判 , 依 法 对 其 适 用 的 暂 时 限 制 或 剥 夺 其 人 身 自由 的 各 种 强 制 性 行 为 。4.延 期 审 理 是 指 在 法 庭 审 理 过 程 中 , 遇 有 影 响 法 庭 审 理 继 续 进 行 的 情 况 , 从 而 将 案 件 延 至另 一 日 期 审 理 , 待 影 响 审 理 进 行 的 原 因 消 失 后 , 再 进 行 审 理 的 制 度 。5.侦 查 终 结 是 指 侦 查 机 关 通 过 侦 查 , 认 为 案 件 事 实 已 经 查 清 ,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 足 以 认 定 犯罪 嫌 疑 人 是 否 犯 罪 和 应 否 对 其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而 决 定 结 束 侦 查 , 依 法 对 案 件 作 出 处 理 或 者 提 出 处理 意 见 的 一 项 诉 讼 活 动 。二 、 简 答 题 (每 题 6分 , 共 30分 )1.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刑 事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 1) 对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活 动 的 监 督 ; ( 2) 对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 ( 3) 对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活 动 的 监 督 ; ( 4) 对 刑 事 判 决 执 行 的 监 督 。2.“ 分 工 负 责 ”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体 现 : ( 1)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对 刑 事 案 件 的 侦 查 、 拘 留 、 执 行 逮捕 、 预 审 ; ( 2) 人 民 检 察 院 负 责 刑 事 案 件 的 检 察 、 批 准 逮 捕 、 直 接 受 理 的 案 件 的 侦 查 、 提 起 公诉 ; ( 3)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工 作 。3.证 人 必 须 具 备 条 件 :( 1) 证 人 必 须 是 自 然 人 , 自 然 人 以 外 的 单 位 、 组 织 不 能 作 证 人 ; ( 2) 13 证 人 必 须 是 第 三 者 身 份 , 通 过 参 加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以 外 的 途 径 了 解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 ( 3) 证 人 必 须是 能 够 辨 别 是 非 、 能 够 正 确 表 达 的 人 。 生 理 上 、 精 神 上 有 缺 陷 或 者 年 幼 , 不 能 辨 别 是 非 、 不 能正 确 表 达 的 人 , 不 能 作 证 人 。4.可 以 适 用 速 裁 程 序 进 行 审 判 的 案 件 : ( 1)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 ( 2) 可 能 判 处 有 期徒 刑 3年 以 下 的 ; ( 3)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 ( 4) 被 告 人 认 罪 认 罚 且 同 意 适 用 速 裁程 序 的 。5.法 院 中 止 审 理 的 情 形 包 括 : ( 1) 被 告 人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 无 法 出 庭 的 ; ( 2) 被 告 人 脱 逃的 ; ( 3) 自 诉 人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 无 法 出 庭 , 未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出 庭 的 ; ( 4) 由 于 不 能 抗 拒 的原 因 。三 、 案 例 分 析 题 ( 15分 )本 案 在 诉 讼 程 序 上 的 错 误 有 :( 1) 甲 县 公 安 局 对 石 某 的 控 告 不 应 推 出 不 管 ; 公 安 机 关 对 于 控 告 应 当 接 受 ; 对 于 不 属 于 自己 管 辖 的 , 应 当 移 送 主 管 机 关 处 理 , 并 且 通 知 控 告 人 。( 2) 甲 县 检 察 院 不 应 将 全 案 移 送 甲 县 公 安 局 , 只 移 送 抢 劫 罪 行 , 检 察 院 应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对 抢 劫 罪 的 侦 查 。( 3) 甲 县 检 察 院 应 先 将 案 件 移 送 至 市 检 察 院 , 由 市 检 察 院 向 市 中 级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 4) 中 级 法 院 由 于 本 院 院 长 需 要 回 避 因 而 不 宜 审 判 时 , 不 应 将 案 件 交 基 层 法 院 审 理 。 有 管辖 权 的 法 院 不 宜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 只 能 由 其 上 一 级 法 院 或 者 与 其 同 级 的 其 他 法 院 管 辖 , 不 能 由 下级 法 院 管 辖 。( 5) 甲 县 法 院 无 权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可 能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 死 刑 的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 应当 由 中 级 以 上 的 法 院 管 辖 。四 、 论 述 题 ( 10分 )侦 查 人 员 进 行 搜 查 时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法 律 程 序 :( 1) 搜 查 必 须 由 侦 查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并 由 侦 查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 其 他 任 何 机 关 、 团 体 和 个人 都 无 权 对 公 民 人 身 和 住 宅 进 行 搜 查 。( 2) 搜 查 必 须 由 2名 以 上 侦 查 人 员 持 有 县 级 以 上 侦 查 机 关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搜 查 证 进 行 。侦 查 人 员 在 执 行 逮 捕 、 拘 留 的 时 候 , 遇 有 紧 急 情 况 , 不 另 用 搜 查 证 也 可 以 进 行 搜 查 。( 3) 搜 查 时 , 应 当 有 被 搜 查 人 或 者 他 的 家 属 、 邻 居 或 者 其 他 见 证 人 在 场 。 搜 查 出 来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物 品 , 应 当 让 见 证 人 过 目 。( 4) 搜 查 妇 女 的 身 体 , 应 当 由 女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 5) 搜 查 的 情 况 应 当 写 成 笔 录 。 .参 考 书 目一 、 法 律 规 定 : 有 关 的 立 法 、 立 法 解 释 、 司 法 解 释二 、 参 考 书 : 可 参 考 各 高 等 院 校 的 相 关 教 材 和 专 家 学 者 的 有 关 著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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