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宪法学人身人格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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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生命权 考点 1.生命权的概念、特征 【名词解释、简答】生命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享有受法律保护,不被任意剥夺的权利。生命权是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相比,生命权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第一,生命权的固有性与基础性。生命权的固有性也即生命权的自然生成性,指生命权是伴随着 生命的诞生而当然取得的权利,法律对生命权的规定只不过是对生命权的认可而已。与其他权利相比,生命权最大的特征之一是其基础性。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源泉,其他权利都以生命权为基础。拥有了生命权,才有可能去享有自由、财产等其他基本权利。第二,生命权的优先性与平等性。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逻辑上是不证自明的。这是生命权的基础性所决定的。在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法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显然其有最高的位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柄牲个体的生命权。当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同时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自然人的生命处于同样等级,因此,不同的生命权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存在优先性。生命权的平等性主要是指作为单独个体的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其次,生命价值无法在量上比较,即不得根据自然人生命的数量进行衡量,不能说为了挽救多数人的生命,少数人负有牺牲生命的义务。考点 2.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简答】国家对生命权宪法保障的义务有两个方面:尊重生命权的义务。国家尊重生命权的义务意味着,国家应尽量避免对生命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1)废除或控制死刑;(2)控制使用武器、警械剥夺生命的情形。积极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这首先要求立法机关积极通过立法,规定各种相应的生命保护措施,防止对生命权的侵害。第二节 人身自由考点 1.人身自由的概念 【名词解释】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主要是指个人享有人身不受非法限 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则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考点 2.人身自由的保障与限制(2015 年法学专业考题) 【简答】(1)人身自由的保障对于人身自由的侵害来自两方面:私人行为的侵害和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对于前者,国家有义务通过立法予以遏止和控制犯罪,以防止其侵害。对于国家权力的侵害,则要依赖于宪法监督机制来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人身自由。(2)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因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符合公民基本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人权限制的一般原理。但同时,人身自由的限制又至少必须符合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正当目的。也即,只有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时所必须时,才能通过法律对人身自由的设定限制。第二,法律保留。人身自由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也即,必须由正式的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才能设 定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三,正当程序。基于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及人身自由的重要性,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条约一般都要求对人身自由的任何限制措施,都必须由中立的法官做出决定。第三节人格尊严考点 1.人格尊严的概念【名词解释】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而应受到的同等尊重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第四节 住宅不受侵犯考点 1.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名词解释】 (2016 年论述)所谓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住宅自由权,是指公民生活、居住、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人或搜查的权利。考点 2.住宅不受侵犯的保障与限制【简答】(1)住宅不受侵犯的保障第一,保护该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私人领域”不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和侵犯。第二,该权利主要是公民针对国家的一种权利。和其他宪法权利一样,住宅自由主要目的是排除和对抗来自于国家公权力的侵害。第三, “住宅”的范围具有多样性。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私人房屋、家宅,而且还应当包含寄宿宿舍、旅馆房间、船屋、专属于个人的包厢等各种私人长期以及临时的生活场所。第四,所排除的“侵犯”具有广义性。依照传统观点,对住宅权的侵犯必须以物理性的,也即有 形接触为构成要件。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上述要件中对“侵犯”的物理性规定,被扩张解释为对一于住宅内部私人谈话的偷听或利用电子设备窥视、窃听住宅内部的私人生活均属于对公民住宅权的侵犯。(2)住宅不受侵犯的限制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当然也具有一定的内在界限,并进而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同时,这种限制也必须受到约束。其中最为主要的如:第一,正当目的。所谓正当目的,也可称为合理事由。一般而言,维护公共安全如侦捕刑事犯罪,基本上是各国普遍认可的可对住宅自由进行限制的合理事由。第二,正当程序。根据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正当法律程序对于限制住宅自由的核心要求,除了紧急避险等特殊的例外情况,任何对于住宅自由的限制行为必须获得中立的司法机构颁发令状的授 权,也即所谓的“法官保留” 。对于限制住宅自由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程序性规定仍然较为粗疏,与正当程序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第五节 通信自由考点 1.通信自由的概念【名词解释】狭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在与他人交往中,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的通信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听、偷看、传播或以非法方式获取。两者结合起来构成了广义上的通信自由权。考点 2.通信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简答】(1)通信自由的保障通信自由意味着,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侵犯通信自由。任何非法扣押、隐匿、毁弃、审查、监视、窃听、截取,披露私人通信、通话的行为,都是对通信自由的侵犯,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2)通信自由的限制和绝大多数自由与权利一样,通信自由也有其边界,并受到内在的限制。但同时,对于通信自由的限制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正当目的。同样地,对通信自由的限制必须出于维护某种法律认可的较大的公共利益所必需。我国宪法规定则具体规定为“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然而,实践中尽管这两种情形是最重要、最常见的可限制情形,但可以限制通信自由的情形却并不限于这两种情形。第二,法律保留。对于通信自由的某种限制,必须是由正式的法律予以授权和规定:只有依据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才能干预个人的通信自由。第三,正当程序。国际条约和各国宪法的一般要求,对通信行为和内容的检查必须由中立的司法 机构发布令状予以授权。相比之下我国宪法第 40 条仅规定了“由公安机关或者察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这一非常原则性的内容。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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