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宪法学宪法实施与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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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考点 1.宪法实施的概念 (2012 年真题)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又叫宪法适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宪法规范的特点出发使其得以落实贯彻并发挥作用的专门活动,包括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遵守等形式。考点 2.宪法实施的意义【简答、论述】第一,宪法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法治国。评价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如何,与该国宪法实施的程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宪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得不到实施,其他法律就无所依从,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就无从谈起。第二,宪法实施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以宪法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但是,在行宪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违宪现象,能不能得到及时的糾正,是关系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到我国宪法的权威性能否真正树立的大问题。第三,宪法实施是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基于人民主权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同时,宪法通过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及其相互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任务的实现,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监督宪法实施是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第四,宪法实施有利于促进人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确认和保障人权 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有宪法得到实施,宪法所规范的人权和公民权内容才能得以实现。考点 3.宪法实施的条件【简答、论述】(一)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良宪的存在是宪法实施的可靠基础。宪法是国家和人民活动的根本准则,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如果宪法出了问题,宪法实施就失去了意义。良宪应当是具有正当性的、清晰规范的、稳定的宪法。 宪法正当性表现为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程序的正当性、宪法内容的正当性等方面,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才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自觉遵循。宪法的规范性是指宪法的规 定要有严密的规矩和标准。宪法的稳定性关系到一国法制的稳定,稳定的宪法规范为树立宪法权威和尊严奠定了基础,宪法实施是将宪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如果宪法规范自身不一,朝令夕改,宪法实施根本不可能顺利进行,只有宪法规范保持相对稳定性,宪法实施才能做到有章可循。(二)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第一,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宪法确认国家的各项政治制度,同时宪法的实施也受到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和法律化的状况决定了宪法实施是否具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所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形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政治秩序,将有助于宪法的全面实施。第二,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宪法实施的全面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不仅为宪法 实施提供了经济基础,而且市场经济也引起了法律本身的变化,促使立法工作得到很大发展,公民宪法权利范围日益扩大,权利实现程度越来越高,这一切都为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提供了有效途径,进而有助于宪法的全面实施。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三,宪法实施的法制条件。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和最高权威性等特征,决定了宪法为其他法律提供基础和依据,而其他法律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的内容往往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得到实现。第四,宪法实施的思想意识条件。宪法实施离不开一定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宪法信仰。提高公民的宪政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不仅有助于宪法实施主体树立自觉遵守宪法,严格以宪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而且能培养宪法实施主体同一切违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考点 4.宪法实施的方式 (2003 年真题) 【名词解释、简答】第一,宪法执行。宪法执行又称行宪,是指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职权实施宪法的活动。第二,宪法适用。宪法适用是指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或具体纠纷的专门活动。首先,宪法适用的主体是宪法授权的机关,从世界各国宪法规定来看,这些机关既包括议会,也包括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有些国家将适用宪法的权力交给普通的司法机关。其次,宪法适用的内容通常是审查违宪的法律,国家高层次公务人员违宪的行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糾纷、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宪法诉愿审判等。再次,有关国家机关在处理违宪案件或具体糾纷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超出宪法的授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宪法,表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和行使国家重大决定权的方式适用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适用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适用宪法。我国宪法没有授权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第三,宪法遵守。宪法遵守又称守宪,是指宪法实施的主体按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种行为。宪法 遵守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公民和社会团体,也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公民守宪一般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做宪法所禁止之事;国家机关守 宪则包含了国家机关除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外,还要按照宪法的规定积极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二节 宪法保障制度考点 1.宪法保障的概念、宪法保障制度内容【名词解释、简答】宪法保障又称宪法实施保障,是为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宪法保障制度包括的具体制度有: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控诉等。第一,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制度。第二,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为。第三,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第四,宪法控诉。宪法控诉也称“宪法诉愿” ,是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时,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宪法控诉是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的一种手段,专门解决公民宪法权利被侵犯的问题。考点 2.宪法保障机制【简答、论述】第一,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规定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规定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有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各国宪法几乎都规定了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如我国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三,设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宪法监督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有立法机关监督体制、司法机关监督体制和专门机关监督体制等。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四,发挥政党和人民群众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表明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保障宪法实施是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它的职责。共产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同时带领人民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共产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考点 3.宪法监督主体的类型、评析 (2007 年、2008 年、2016 年真颗)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指监督宪法实施的执行者,一般认为,宪法监督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由议会负责宪法监督:二是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负责宪法监督。第一,议会监督。由议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做法起源于英国。英国在历史上曾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民意的机关,因此立法机关的权力应当高于行政机关,议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由于“议会至上” ,议会的立法不受限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监督议会制定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做法起源于 1918 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在此以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大都确立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也是采取了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传统的模式。议会监督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宪法监督机关的最高权威性,然而由于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由其审查自己所立之法能否公允是人们争议的话题。第二,普通法院监督。普通法院型监督,也称司法审查制,又称美国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1803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理诉麦迪逊案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违反宪法的法案不称其为法律,判定何者为法律,属于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从而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上,体现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这种监督制度一经建立,对于维护美国宪法的权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实施,具有独立、公正的优点。这种制度能保证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监督之下,特别是公民可以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更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而且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构,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实施,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可按照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保证宪法监督工作的公正性。但是,有的学者认为,法院是非民意扒关,由非民意机关监督代表民意的议会的立法活动,违背了人民主权原则。第三、专门机关监督。专门扒关监督是指在立法机关和普通法院之外专设一个扒构负责违宪审查工作,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粟地利模式、欧洲模式,起源于奥地利,奧地利在 1920 年建立了宪法法院,作为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专门机关。专门机关监督制度有两种主要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监督模式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又兼有附带审查的权力,能弥补议会和普通法院监督方式单一的缺陷,但受法官数额的限制,使得宪法监督工作往往力不从心。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由于其权力比较大,因而能有效制止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但宪法委员会 主要着重于事先审查,在监督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专门机关监督使宪法监督工作更为专一,现在己成为宪法监督的发展趋势。考点 4.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2003 年、2009 年真颗) 【简答、论述】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一个明显作用在于为统一国家法制奠定基础,所以要求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必须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符合,否则就会损害宪法权威,影响宪法的贯彻实施。第二,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为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要合理配置国家机关的权力,但是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是难免的,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也是各国宪法赋予宪法监督机关的主要职权。第三,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着巨大的国家权力,一旦出现违宪行为,其消极影响最大,因而现代国家的宪法中,往往也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为宪法审查的对象。第四,审查各政党活动的合宪性。政党是实现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发挥着维护国家政权的职能。许多国家的宪法将政党的活动纳入宪法监督的内容。考点、5.宪法监督的方式(样 2005 年、2006 年,2008 年、2011 年真题)宪法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事先审查。事先审查又叫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以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如果不存在违宪问题,就批准其生效:如果存在违宪问题,则不予批准。事先审查一般由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主动进行,或由立法机关提请宪法监督机关进行。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这种监督方式,我国宪法监督方式中亦包括这种方式。事先审查的长处在于,它是在法律、法规生效之前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所以,可避免违宪的法律、法规带来不良的社会效果,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事先审查的不足在于有时会延误时间,影响立法工作效率。而且,如果宪法中没有规定事后审查的方式,则对已生效的违宪法律、法规等,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第二,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对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颁布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事后审查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抽象性审查。抽象性审查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单位或特定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这种审查方式,并不涉及宪法的争讼,而仅仅是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所以叫抽象性审查。(2)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由于附带性审查是针对具体案件涉及的法律进行审查,所以又叫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事后审查的长处在于提高了违宪审查的准确性。其不足在于,因这种审查方式多是根据各方面争讼等进行的审查,所以,审查的范围具有局限性,有些只能局限在个案范围内。总之,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的方式各有优势和不足,如果这两种方式加以互补,必能使宪法监督方式更加完善。所以,有些国家采取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考点 6.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2004 年真题) 【论述】第一,明确规定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待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总纲第 5 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十分重要。同时,为我国整个宪法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二,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施的职权。这是沿袭 1954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的规定,同时,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就保证了宪法监督的经常性。这样规定比 1954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另外,现行宪法将宪法的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正确理解宪法,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十分必要。第三,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1)事先审查。从宪法的规定上,我国宪法规定的事先审查制度是通过“批准”和“备案”的方式完成的。批准是指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备案是指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上级有关机关存档备查。(2)事后审查。事后审查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等。第四,赋予了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这表明宪法赋予以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宣传贯彻宪法,依法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糾正的责任。考点 7.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 (2004 年、2013 年真题) 【简答、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尽管 2004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新设立了一个工作机构一法规审查备案室,但它不是一个有违宪审查权的权力机关,做出的决定没有强制力,无法独立地行使违宪审查权。第二,宪法监督的内容具有局限性。一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审查问题,使宪法监督的内容受到一定的局限。二是侧重于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监督,而对“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具体。三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政党等其他宪法主体的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第三,缺乏必要的宪法监督程序。宪法监督程序是正确行使宪法监督权的重要保障。虽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然立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宪法监督的内容做了一些程序上规定,但总体来说,监督宪法实施还缺少系统的程序保证。第四,宪法监督方式单一。我国宪法规定了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忽略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方面的行为的监督。第五,对违宪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目前我们制裁的对象基本上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出现的违宪行为缺少制裁措施。总之,虽然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宪法监督制度仍存在不足,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考点 8.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2004 年、2013 年真题) 【简答、论述】第一,应设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在全国人大闭幕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它的职权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做出的行为是否合宪提出报告和建议;二是对上述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做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监督权。而第二点尤为重要。第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提起程序:二是宪法监督的受理程序,三是宪法监督的审议程序,四是对宪法监督结果的公布程序。我国有关法律在设定这些程序时,应联系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注重公开性和民主性。使之成为监督宪法实施的可靠保证。第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从长远来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势在必行。而我国宪法诉讼模式应定位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在通过其他诉讼手段不能维护或者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得到补救时,而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第一,宪法诉讼制度可以弥补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方式的不足:第二,宪法诉讼制度对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权利全面实施宪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宪法诉讼对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诉讼模式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宪法诉讼制度的设定应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才具有可行性。首先,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我国的宪法诉讼的内容应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为重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点。其次,宪法诉讼应是在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的基础上才能提起,否则就体现不出宪法诉讼的特点, 使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没有区别。其具体的程序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有权机关提出宪法诉讼,请求对侵权的法律文件和公权力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制裁决定。最后,宪法诉讼的受理机关应设在全国人大之下。根据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特点和宪法诉讼的内容,将宪法诉讼的受理机关设在全国人大之下较为妥当,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机关作为受理机关,协助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考点 9. 宪法监督种类(1)普通法院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与特点最早起源于美国。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上,体现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实施,具有独立、公正的优点。能保证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监督之下,特别是公民可以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更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 保障;而且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构,由普通法院监督,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可以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保证宪法监督工作的公正性。但法院是非民间机关,由它监督代表民间的议会的立法活动,违背了人民主权原则。(2)专门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与特点又叫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是指专门机关监督,是指在立法机关或普通法院之外 专设一个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工作,监督宪法实施。主要有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又兼有附带审查的权力,能弥补议会和普通法院监督方式单一的缺陷,但受法官数额的限制,使得宪法监督工作往往力不从心。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由于其权力比较大,因而能有效制止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但宪法委员会主要着重事先审查,在监督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专门机关监督使宪法监督工作更为专一,现在已成为宪法监督的发展趋势。议会监督。议会监督起源于英国,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原则,将其议会视为人民意志的代表,权力应当大于行政机关。议会监督其优点在于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意愿,具有很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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