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宪法学国家形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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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考点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特征 (2010 年、2012 年真题) 【名词解释、简答】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了有效行使国家权力,治理国家事务,按照特定的原则、方式组建的国家机构体系以及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内容上讲,政权组织形式包括按照统治阶级意愿构建的国家机构体系和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两部分。第二,从性质上讲,它属于国家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性质的制约并直接反映国家的性质,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同时政权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作用于国家性质。第三,从范畴上讲,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权力横向结构的体现。特别反映了中央政权机关的横向设置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第四,从功能上讲,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载体,是政治信息的传导媒体,也是民主与效率的调节器。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2.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特点【简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特点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和制衡的关系。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领导、监督。确认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国家的政治基础,确认工人阶级政党的执政党地位,确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贯彻执行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考点 3.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含义、性质、地位 (2003、2008、2016 年真题) 【名词解释、简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是指全体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正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含义,应当结合其基本特点来把握以下四个方面: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本质和逻辑起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民主选举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前提,并通过代表行使各项权力是实现人民权利的主要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考点 4.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简答】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教训,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次,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为全面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现状。我国有许多政治制度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分权制衡为原则建立的议会制和总统制不适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集中反映了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议会制、总统制反映了多党制政治的特点,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是根本相背离的。考点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2014 年真题) 【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反映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是最充分的民主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又能保证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团结和共同进步的强烈要求,是最符合我国民族特点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因此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考点 6.坚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答】 【14 年法学专业考题】具体地讲,坚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应从以下六个方面人手:第一,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及重要性,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的作用,必须不断提高人们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人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宪法和法律意识。第二,理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首先,要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即人大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其次,要理顺各级人大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最后,要理顺各级人大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第三,改进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的组织机构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入手,首先是进行自身的组织机构建设,既要发挥原有组织的职能作用,还要根据需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第四,改进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工作制度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立法与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监督工作,必然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必须走制度化与法律化之路。第五,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事关该制度能否施行的决定性因素。第六,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产生,对他监督,受他负责。考点 7.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名词解释】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以一定的居住地域为基础依法形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制度。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考点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名词解释】国家结构形式亦称国家结构,是指国家的领土组成,即国家的整体是由哪些基本单位成的,如何构成的,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以及民族问题。考点 2.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简答】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形式,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地理因素。国家是由确定的领土组成的,因此一个国家必然被分成若干部分,或者地理条件大体相同的部分形成一个基本单位,地理因素有时是领土基本单位的天然分界线。第二,民族因素。民族因素是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因素,单一民族国家一般实行的是单一制。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有二:有的国家虽然民族众多,但是各个民族在地域上还未强大到成为一个国家的范围或者各个民族长期杂居、互相交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民族集合体。在这类国家一般实行单一制,中国就是这种情况。如果一个国家民族众多并且各民族相对集中聚居,既没有一个居于主导地位的民族,又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民族集合体,这类国家通常实行的是联邦制。第三,历史因素。历史传统、历史事实和历史遗留问题都影响着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一个在历史上疆域基本相对稳定并且历史悠久,以中央集权为主要特征的国家,一般采取的国家形式是单一制。一个在历史上长期四分五裂刚刚统一或者刚刚从殖民者统治下独立出来的新国家,往往采取的是联邦制。第四,国情因素。国情包括了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社会意识、现实状况等要素。 第五,经济因素。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一般采取联邦制。以上因素都不是唯一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是受单一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世界上绝 大多数国家结构形式的形成是受到了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所致。如果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因素,是影响国家安全和稳定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尤其如此。考点 3.国家结构基本形式及其特点 (2004 年、2006 年、2007 年、2011 年、2012 年、2013 年、2016 年) 【13 年法学专业考题】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1) 单一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普通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组成的、具有一个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的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单一制是多数国家采用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的主要特征有:全国政权体系是统一的,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地方没有自己的宪法。地方的权限取决于中央的授予。地方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政府的授权。在对外关系方面,国家的中央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没有外交、国防和国籍的权力,这些权力都属于中央。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是一个完整的法系,法律适用也是统一的。中央设立国家机关,地方相应地也要设立对应的机关,但外交、国防等地方不设立机关。(2)复合制复合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主权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主要是邦联国和联邦国。1.邦联制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邦联是指由若干个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通过签订条约而组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出现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邦联的主要特征是:十分松散的国家联合体,以致随时可以推翻中央,寿命很短。邦联组织本身是以条约为基础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没有统一的宪法和中央国家机关,甚至有的还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国籍等。邦联机构只是协调机构,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由所属国批准方可执行。各成员国拥有完全独立的宪法、中央国家机关、立法、司法和行政权限。邦联法律或者条约在各成员国不具有当然的适用效力,必须先有各成员国立法机构批准方能生效。各成员国拥有完全自主的外交。邦联统一的外交政策以各成员国自觉服从为前提,不具有强制性。 2.联邦制联邦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主权的成员国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制也是现代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现在世界上有近 20 个国家属于联邦制。联邦制国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和地方各自拥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各自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联邦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方单位的法律在本成员国单位内有效。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在国家及政府起源上,先有各地方政府,后有中央政府。中央的权限来源于各地方政府的让渡。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是对外关系的基本主体,但是各地方政府在很多情况下也拥有一定的外交权,各地方政府在行使外交权时不能与联邦的根本国家利益相冲突。中央与成员国职权行使有明确的划分。考点 4.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2014 年真题) 【简答】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传统。第二,特定的民族现状。第三,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四,国家领土完整、疆域安全、民族和谐共存的需要。考点 5.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程序【简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区划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 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考点 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003 年、2007 年真题) 【名词解释、简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自治区域,由特定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单一制的一般表现形式。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区别于一般地方政权的不同之处。自治必须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是以中央的授权为前提的。考点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体现【简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表现如下: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第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对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起了巨大作用。能够充分行使自治权。可以依据少数民族聚居情况及区域大小的不同,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 自治地方,使少数民族能够充分行使自治权。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8.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简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自治的权力:第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民族自治方的人民代表大金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法律特殊适用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三,使用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语言的权利。第四,经济财政权。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应当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第五,自主管理本地方的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教育事业,弘扬和发展民族文化。第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考点 9. 一国两制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2008 年真题)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人为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提出的创造性的伟大构想,具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主权和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台湾、香港和澳门保留原有特殊制度并实行高度自治。具体而言:首先,统一的国家主权和统一的中央政府领导是前提。无论台湾、香港和澳门怎样特殊,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它们统一行使主权。其次,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的特殊制度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实现祖国统一而采取的灵活变通形式。再次,台湾、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政府,享有与其他地方政府不同的高度自治权。最后,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相同等级而又享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有高度自 治权的一种新型的地方行政区域。考点 10.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基本内容【名词解释、简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国家在必要时设置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不同于我国基本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特别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他高度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 50 年不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永久居民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组成。香港居民的法律地位、权利和自由。考点 11.中央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及其关系(2006 年、2008、2017 年论述) 【简答、论述】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管理和监督权限。这些权限包括: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等。第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宪法和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权限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力等。从以上权限划分可以看出,特别行政区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单位,其职权来源于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的授权,受到中央政府的管辖和监督。凡是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权限如外交和国防由中央政府行使,这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的最基本象征。从这个意义上讲,特别行政区只是我 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组成部分。但它同时又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一般地方行政单位,对于地方事务,特区政府可以自主管理。考点 1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2010 年真题) 【简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地位。第二,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这主要是指一些有关国防、外交、国家标志等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第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第四,保留的原有法律。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原有法律予以保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与基本法相抵触:二是不损害我国主权独立和统一。第五,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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