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宪法学地方国家机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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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考点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简答】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这一规定表明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它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并且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的权力机关体系。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考点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2005 年) 【简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分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两类。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第二,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三,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四,选举和罢免权。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五,监督权。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六,保护各种权利。考点 3.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简答】在本行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一的遵守和执行。制定地方性法规。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其他职权。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考点 1.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简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概括起来,可分为:第一,行政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二,行政领导权,即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第三,行政监督权,即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第四,行政管理权,即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第五,人事行政权,即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六,保护、保障权。第七,其他事项办理权,即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此外,省、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节 民族自知地方的自治机关考点 1.自治机关的性质【名词解释】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外|、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根据这一规定,自治机关的性质有以下三重含义:第一,自治机关只能是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第二,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中,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属于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这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第三,在自治地方中的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自治机关。考点 2.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简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法行使下列自治权:第一,变通执行上级决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但事先必须报上级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国家机关批准。第二,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所谓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法律就本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问题,制定的综合性自治法规。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自治地方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自治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第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第五,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的教育、文化等事业。第六,组织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七,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为了保障自治权的充分行使,我国宪法还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 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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