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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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考点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定义和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的行为。本罪名属类罪名。本类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严重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主体绝大多数为自然人,单位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犯罪由故意构成。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主要犯罪考点 1.故意杀人罪 【2003 年、2006 年案例分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以上。即可以由已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考点 2.刑法分则中与故意杀人行为有关联的几个重要条款的规定(2017 年简答) 。对于故意杀人案件的认定,还应当注意到刑法分则中与故意杀人行为有关联的几个重要条款的规定,主要包括: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2 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 239 条第 1 款的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仅定绑架罪一罪。根据刑法第 247 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 248 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 289 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 ,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 292 条第 2 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考点 3.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要应把握三点: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具有过失行为。二是必须已经实际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三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 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4.故意伤害罪【2013 年案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和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非法损害他人人体 组织的完整性或者损害他人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003 简答】在理论上,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究竟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并不十分明确的,应当着重从以下案件因素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第一,案件起因(包括引起案件发生的具体矛盾的深刻程度,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平时关系等) 。第二,行为有无预谋以及预谋内容。第三,作案工具、手段(是否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手段,以及具体使用的情形等) 。第四,打击部位(是否打击足以致命的部位,有选择地打击该部位等) 。第五,打击强度(包括一次性打击的力度,以及是否重复打击,是否对打击强度有明显的节制,等等) 。第六,造成死亡结果或者未发生死亡结果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与行为人主观故意无关的其他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否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等等) 。第七,行为人在案前、案中及案后对结果的态度(包括各种形式的犯意流露内容,以及对被害人是否抢救,对死亡结果发生或未发生所持的态度,等等) 。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分析,如果确定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具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确实难以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而司法机关内部又分歧较大的,原则上对案件定性就低不就高,即按故意伤害罪认定。(3)刑法分则中有关其他犯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几个重要条款规定。 (2012 年简答)这些条款主要包括: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2 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弟 247 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 248 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 292 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 333 条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考点 6.强奸罪(1)强奸罪的定义和特征【2006 年名词解释、2013 年案例分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 14 周岁以上的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担女的正当性交行为的自由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 14 周岁以上的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 14 周岁的男性。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目的。(2)强奸罪中强奸妇女的行为与奸淫幼女的行为有哪些主要区别?【2005 年简答】客体不同。对于已满 14 周岁的担女而言,强奸行为所侵害的是担女的正当性交行为的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自由权;对于不满 14 周岁的妇女而言,则侵害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既遂的标准不同。就强奸已满 14 周岁的妇女而言,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插入被害妇女的性器官即为强奸既遂。对于奸淫不满 14 周岁幼女的,一般以行为人的性器官与被害幼女性器官相接触作为强奸既遂的标准。客观方面不同,是否采用什么手段,是否违背妇女性意志的要求不同。就强奸已满 14周岁的妇女而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是其外部行为的特征。就奸淫不满 14周岁的幼女而言,行为人奸淫行为的成立并不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必要条件。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交行为,就属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并构成强奸罪。这是法律对于幼女予以的特殊保护。考点 7.强制狼亵、侮辱妇女罪 【14 年法学专业考颗、2017 年名词解释:强制猥亵侮辱罪】(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义和特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性行为,或者以淫秽手段或其他方法调戏妇女,伤害妇女性羞耻心,侵犯妇女性尊严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担女的性交以外的其他正当性行为之自由权,以及担女的性羞耻心和性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性行为,或者以淫秽手段或其他方法调戏担女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具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直接故意。(2)认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注意的问题主要应区分本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二者都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虽然在主观上通常具有以下流无耻的手段寻求性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但并不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奸淫幼女的目的;而后者则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奸淫幼女为目的。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二,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表现为对妇女强行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由于行为人并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所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不会向强行性交行为发展,而且应当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停止于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奸淫幼女的行为。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虽往往实施一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但其必然要向强行性交行为发展。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行为被迫停止于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则应属于强奸未遂。第三,主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而后者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男子。考点 8.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考点、9.绑架罪 【2004 年、2006 年、2009 年、2013 年名词解释、15 年法学专业考题】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绑架的,还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强行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以继续扣押人质或者以将伤害、杀害人质相要挟,要求被害人的亲友、其他相关人员或者单位等在一定期限内交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方可换回人质。必须注意的是,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绑架行为不以将被害人劫离原住所或原住所地位必要条件。(2)出于其他目的。例如,为了要挟司法机关释放在押罪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考点 10.拐卖妇女、儿童罪【样题名词解释】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担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仅限于担女、儿童。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被害人的目的。考点 11.诬告陷害罪(1)诬告陷害罪的定义和特征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2)本罪与他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 254 条的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二者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都可以通过捏造事实的方式陷害他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诬告陷害,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而后者则必须以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为条件。(2)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没有身份的限制;而后者的对象仅限于对行为人提出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的人。(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后者行为人的目的则是对被害人进行政治上、经济上、物质上等方面的压制报复,如政治迫害、扣发奖金津贴等。如果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而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将捏造的上述人员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的,则属于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的竞合,对行为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考点 12.侮辱罪(1)侮辱罪的定义和特征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2)认定侮辱罪应注意的问题主要应区分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交以外的其他正当性行为之自由权,以及担女的性羞耻心和性尊严。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2)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在性别上没有限制,但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后者对象只能是妇女,而且在有些场合,行为人所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是为了败坏他人人格和名誉,动机多出于泄私愤、图报复、发泄不满;后者则一般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满足性欲。(4)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不要求必须使用强制方法,但要求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而后者中的 猥亵行为要求必须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既可公然实施,也可在非公然的场合实施。(5)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成立以情节严重作为重要的条件,而后者的成立并无此条件。考点 13.诽谤罪(1)诽谤罪的定义和特征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如果诽谤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组织、团体的,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2)俳镑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他人人格和名誉,而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本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内容,而后者捏造的是犯罪事实。(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向社会扩散,从而让众多人知道;后者则是向国家司法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告发。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为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后者则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考点 14.刑讯逼供罪 【2005 年、2012 年名词解释:2011 年简答:2014 年论述】(1)刑讯逼供罪的定义和特征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2)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则可以是任何公民。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后者是使用扣押、禁闭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为了逼取口供,后者行为人则可以有多种目的。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考点 15.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略、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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