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犯罪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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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考点 1.犯罪主体的定义?【名词解释】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考点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名词解释、简答】所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以下两个共同要件: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生命的人类之独立个体。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犯罪是在人的一定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刑罚也只有加诸于有生命的人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将自然人以外之物乃至自然现象作为犯罪主体不仅有悖于主客观 相统一原则,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然,如果人利用动物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并非不能以犯罪予 以惩罚。但这时的犯罪主体是作为利用者的人,动物则不过是犯罪工具而已。(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密切相关,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能力或资格。刑事责任能力受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因此并非任何自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的年龄、精神正常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 能成为犯罪主体。因此,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考点 1.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和内容?【2006 年论述、2009 名词解释、2013 年简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两个方面。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理解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性质、后果、意义的分辨识别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是 否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选择和决定的能力。考点 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简答、论述】概括而言,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人的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完全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另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 禁止的危害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中,相对无责任能力人是年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对无责任能力解决的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大小的问题,因此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同的意义。(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也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致使其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又并未完全丧失的情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中间状态,对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或可以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五种:一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已满75 周岁的人。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又聋又哑的人。五是盲人。(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完全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精神正常并且重要生理功能健全的人,都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依法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考点 1.刑事责任年龄?【名词解释、简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承 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2006 年简答、2010 年简答】按照对少年儿童危害行为施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结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以及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我国刑法第 17 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集中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的人尚 处于幼年时期,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还不具备必要的辨认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使他们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主要是年幼无知的表现。因此,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均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对此并非一概不管,而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舉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 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但他们毕竟年龄还小,因此,让他们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刑事 责任是必要的和适当的。当然,对因不满 16 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同样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 8 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 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担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担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等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此外,根据 2001 年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中的“投毒罪”现在应当,是指“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1 款的规定,己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已满 16 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已满 16 周岁的人的生理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和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我国刑法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指出,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还作了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 17 条之一则规定:“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2015 法学专业考题) 【简答】(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其既有容易受影响、诱骗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的一面。因此,各国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与成年人犯罪有所区别的处理方式。我国根据刑事政策和贯彻刑罚目的的需要,对于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以 下三条特殊的处理原则:(2)从宽处罚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的规定,己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3)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 49 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此刑;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犯罪时尚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其受审判时是否己满 18 周岁,一律不得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而不仅 仅是“不执行死刑 ”,也不是说等到年满 18 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此外,刑法第 49 条第 2 款还规 定,审判的时候己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4)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第 100 条第 1 款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刑法第 100 条第 2 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考点 4.精神障碍?【简答、论述】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并影响其责任能力,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标准,即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医学标准也称生物学标准,是指以是否具有精神障碍作为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依据。心理学标准也称法学标准,是指以是否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我国刑法第 18 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 力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种情况。(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关于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规定。考点 5.生理醉酒?【名词解释、简答】所谓生理醉酒,又称为普通醉酒,是指因过量饮酒而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生理醉酒属于一种急性酒精中毒,一般出现于大量饮酒之后。我国刑法规定生理醉酒人犯罪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在于:第一,生理醉酒人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现代医学证明,虽然生理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丧失,因此仍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第二,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或已经有所预见,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更有甚者,还有不少是借酗酒壮胆而作案者。因此,具备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主观罪过条件。第三,作为一种陋习,醉酒是人为所致,本身是可以控制的:对这种违背社会公德,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危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同酗酒现象作斗争,惩罚和预防醉酒人犯罪。考点 6.重大生理缺陷?【简答】我国刑法第 19 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此规定,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依然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刑法第 19 条追究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这一条文所针对的对象仅限于两种人,即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第二,对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坚持追究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具体处理时,要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智力发展水平等情况。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考点 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定义? (2003 年真题) 【名词解释】作为刑法上所要研究的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刑事责任存在或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定资格、地位或状态。一般犯罪主体,又称一般主体,是指刑法规定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特殊犯罪主体,又称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刑事责任能力外,刑法还规定了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纯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的犯罪,不具备该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或不构成该种特定犯罪。不纯正身份犯,是指不以特殊身份为主体要件,但特殊身份影响量刑的犯罪。考点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简答】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这是以特殊身份的形成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所谓自然身份,是指因出生、血缘等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所谓法定身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身份。(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这是以特殊身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所谓定罪身份,也可以称为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所谓量刑身份,也称刑罚加减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身份。考点 3.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简答】(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性质,因此,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在以下三个方面影响行为的定罪: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以犯罪主体具备特殊身份为条件,目的在于限制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从而准确打击那些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危害行为及行为人。区分此罪与彼罪:有些犯罪性质之所以不同,主要在于犯罪主体方面存在差异,即有的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的犯罪的主体则需要具备特殊身份才能构成。同为特殊犯罪主体,其所要求具备的特殊身份也可能有所不同。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在单人犯罪的场合,无特殊身份者是不可能构成要求特殊犯罪主体的犯罪的。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无特殊身份者则可以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构成要求特殊犯罪主体的犯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不仅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而且还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而影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刑法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通常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了相对重一些的刑莉。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某些犯罪在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时要从重处罚。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五节 单位犯罪考点 1.单位犯罪的定义?【名词解释】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单位犯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另一类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所谓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依法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例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等等,依法都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所谓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依法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都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等。考点 2.单位犯罪的主要特征?【简答】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不仅 在主体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而且在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上,也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1)主体特征自然人犯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单位犯罪是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作为一个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的语词,单位比法人的外延更广,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类型。(2)主观特征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刑法总则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单位犯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对于可以由故意构成则是没有疑义的。从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看,虽然大多数为故意犯罪,但不可否认也存在少数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 229、条第 3 款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刑法第 23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该种犯罪。单位犯罪的故意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故意,主要表现单位犯罪的故意是单位整 体意志的体现。(3)客观特征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这里的单位决策机构,是指单位的权力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经理办,公会等。这里的负责人,一般是指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这些人有权就本单位的事项作出决定, 因此,其个人决定也视为单位行为。考点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名词解释、简答】各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存在双罚制与单罚制之分:所谓双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本身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都予以刑罚处罚。所谓单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只处罚其中之一。我国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单位犯罪也可以采取单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在实践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有时也可能是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单位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和 积极参加者。对于虽然参加了单位犯罪的行为,但所起作用不大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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