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渎职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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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考点 1.渎职罪的定义和特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渎职务,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名属类罪名。本类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亵渎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绝大多数犯罪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第二节 渎职罪中的主要犯罪考点 1.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项,或者虽未超越职权,但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虽未超越职权,但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滥用职权有两种表现:(1)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2)虽未超越职权,但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其职权,造成损失的,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以其他犯罪论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考点 2.玩忽职守罪【2006、2010 年名词解释】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考点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主要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考点 4.徇私枉法罪(一)徇私枉法罪的定义和特征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客体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考点 5.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定义和特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具有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过失予以不当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不能构成本罪,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的,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后者在主观上则出于过失。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三,主体有所不同。虽然二者主体均为特殊主体,但本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更进一步的限定。对于基于过失而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如果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考点 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绑架的担女、儿童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后,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但在个别情况下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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