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刑罚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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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考点 1.刑罚执行的定义【名词解释】刑罚执行又称行刑,是指被国家赋予刑罚执行权的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审判机关所作出的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将特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现的刑事执行活动。刑罚的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点 2.刑罚执行的特征【简答】(1)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关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行刑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活动,只能由有关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承担。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看,各种刑罚的执行是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来承担的。(2)刑罚执行的内容是将依法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刑罚执行具有一般刑事司法活动的共性,但它又有不同于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的特点。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定罪与量刑的问题,而刑罚执行的内容则是将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因为只有通过刑罚执行的活动,作为刑事审判结果的宣告刑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3)刑罚执行的时间是在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判决。只有上述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所确定的刑罚才能交付执行机关执行。第二节 减刑考点 1.减刑、改判的定义【名词解释】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改判,是指审判机关基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 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考点 2.减刑的条件【简答】根据刑法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类,即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这两类减 刑的对象条件是相同的,但在实质条件上则有所不同。(1)减刑的对象条件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具有共同的对象条件,即所适用的对象都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可以适用减刑的对象范围,是受所判刑种的限制,而不受犯罪性质和刑期长短的限制。(2)实质条件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根据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是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一是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根据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3)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应起到鼓励罪犯、加速其改造的作用,也应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要求,因而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减刑的限度以及其他也相关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减刑的起始时间,即罪犯服刑多长时间才可以适用减刑。考点 3.减刑以后刑期的计算【简答】减刑以后刑期的计算,因原判刑罚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原判刑莉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之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内。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方法计算,即应当从上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第三节 假释考点 1.假释的定义【名词解释】所谓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考点 2.假释不同于减刑【简答】虽然两者均属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大区别: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则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发生法定情形,就要撤销假释;减刑则没有考验期。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则不受次数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数次。法律后果不同。对被假释的罪犯应当立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的罪犯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余刑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考点 3.假释不同于缓刑【简答】假释和缓刑两者虽然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仍有很大区别: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则适用于被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判处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人民法院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的;缓刑则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具有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适用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具有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后果不同。假释是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附条件的不执行;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的不执行。考点 4.假释不同于监外执行【简答】假释和监外执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则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形而不宜收监执行的犯罪分子。收监执行的条件不同。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就要撤销假释;监外执行则是当不宜收监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即应收监执行。时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假释的时间不得计入原判决需执行的刑期内;而监外执行的时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决执行的刑期内。考点 5.假释的条件【简答】(1)假释的对象条件根据刑法第 81 条的规定,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2)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6.假释的考验期限及考察内容【简答】在决定对某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时候,应当同时宣布假释的考验期。因为,假释是附条件地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而不是免除尚未执行的刑罚,需要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只有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才能对假释犯继续进行监督改造。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 年。无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还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一律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刑法第 84 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考点 7.假释的法律后果【简答】根据刑法第 85 条、第 86 条的规定,根据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间的表现,分别会出现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 ,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由负责监督的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第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 70 条和第 71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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