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硕士2017年考研真题解析(刑事诉讼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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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硕士 2017 年考研真题解析( 刑事诉讼学)刑事诉讼学一、名词解释1.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 含义是,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和审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根 本的目的在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地从刑事追诉中解脱出来,避免因追诉的反复进行 而使其权利和义务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理论基础上侧重于保障人权,而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侧重于法的安定性,由此也导致二者在适用上存在诸多差异。2. 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者被追诉地位,行使控诉职能或者辩护 职能,并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 第(2 )项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 告人和被告人。3.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也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国家专门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 的问题。4. 鉴定意见所谓鉴定意见,是指接受委托或指派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 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得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意见的基本特 征可以得到如下概括: (1)科学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2)客观详细的说明与必然明确的结论的统一。5.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国家公诉机关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 分;(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二、简答题6.154 条规定的哪些特殊案件在侦查期内不能办结的经过申请可以延长二个月【解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 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人民检察院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 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6. 证人资格 【解析】证人是除当事人以外,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 2. 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对案件事实的了解。 3. 证人既不能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不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4.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5.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证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是由案件事实本身所决 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人身不可代替性,他必须亲自参加诉讼,而不能由他人代理。7. 辩护人范围 【解析】下列人员经委托,有资格成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8. 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哪些【解析】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 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 4 章、第 5 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9. 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0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三、论述题11. 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解析】1.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也称适度原则,贯彻此原则,就是要求适用强制措 施的强度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可能科处刑罚的轻重成正比。为了 避免出现适用强制措施的强度大于可能判处刑罚的力度,以致国家的司法处分权大于犯罪嫌 疑人的应罚性,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比例原则或适度原则。 2. 必要性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法律证明之前, 在法律上,他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随意限制或者剥夺其 人身自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使用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视为一种例外情况。 3. 合法性原则。适用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滥用。强制措 施虽然不是惩罚性手段,但它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 行。 4. 及时变更、解除原则。采取强制措施后,一旦出现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 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予以解除。12. 论二审中的全面审查原则【解析】所谓“全面审理”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裁判进行全面审查,不受 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审程序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 222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 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 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全面审理原则的内容包括: (1)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裁 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审查; (2)二审法院既要 对上诉或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共同犯罪案件中, 二审法院既要对已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 题进行审查。 全面审理原则是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它比部分审查 能更好地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保障上诉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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