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初试大纲621《法学基础(二)》(202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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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621 法 学 基 础 ( 二 ) 考 试 大 纲 (本大纲适用于公安学一级学科招生初试)2021 年 7 月 修 订 2 目 录 . 考 查 目 标 .3 . 考 试 形 式 和 试 卷 结 构 .3 . 考 查 内 容 .4第 一 部 分 宪 法 学 .4第 二 部 分 刑 法 学 . 7 参 考 试 题 .11 . 参 考 答 案 .12 . 参 考 书 目 .14 3 .考 查 目 标法 学 基 础 ( 二 ) 包 括 宪 法 学 和 刑 法 学 两 部 分 。 要 求 考 生 具 有 准 确 把 握 宪 法 学 和 刑 法 学 基本 原 理 、 基 本 法 律 规 范 和 基 本 制 度 的 专 业 素 质 , 具 备 分 析 、 判 断 、 解 决 宪 法 和 刑 法 实 践 问 题 的基 本 能 力 。宪 法 学 具 体 包 括 :一 、 准 确 掌 握 宪 法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 当 代 主 要 国 家 宪 法 的 概 况 和 我 国 宪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二 、 正 确 理 解 和 掌 握 宪 法 学 的 重 要 术 语 、 历 史 发 展 、 基 本 原 则 ;三 、 准 确 把 握 关 于 宪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 国 家 制 度 、 政 治 制 度 、 国 家 机 构 、 公 民 权 利 与 义 务 、 宪 法实 施 , 以 及 相 关 的 政 策 方 针 ;四 、 灵 活 运 用 宪 法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准 确 说 明 、 分 析 、 判 断 宪 法 实 践 中 的 问 题 。刑 法 学 具 体 包 括 :一 、 了 解 刑 法 的 定 义 、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刑 法 效 力 范 围 、 刑 法 解 释 、 犯 罪 的 概 念 和 特征 ; 二 、 正 确 理 解 和 运 用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三 、 了 解 和 运 用 正 当 行 为 有 关 理 论 ;四 、 了 解 和 运 用 认 定 犯 罪 停 止 形 态 、 共 同 犯 罪 、 罪 数 等 犯 罪 特 殊 形 态 的 理 论 ;五 、 了 解 刑 罚 基 础 理 论 、 刑 种 制 度 、 刑 罚 裁 量 制 度 、 刑 罚 执 行 制 度 和 刑 罚 消 灭 制 度 ;六 、 掌 握 常 见 犯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特 征 与 司 法 认 定 。 .考 试 形 式 和 试 卷 结 构一 、 试 卷 满 分 及 考 试 时 间本 试 卷 满 分 为 150分 , 考 试 时 间 为 180分 钟 。 二 、 答 题 方 式答 题 方 式 为 闭 卷 、 笔 试 。三 、 试 卷 内 容 及 分 数 结 构宪 法 学 75分刑 法 学 75分四 、 试 卷 题 型 结 构( 一 ) 第 一 部 分 : 宪 法 学1.名 词 解 释 题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2.简 答 题 6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30分3.论 述 题 2小 题 , 每 小 题 15分 , 共 30分( 二 ) 第 二 部 分 : 刑 法 学1.名 词 解 释 题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 2.简 答 题 4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20分3.论 述 题 2小 题 , 每 小 题 15分 , 共 30分4.案 例 分 析 题 1小 题 , 共 10分 4 .考 查 内 容第 一 部 分 宪 法 学一 、 宪 法 总 论( 一 ) 宪 法 的 概 念 与 本 质( 二 ) 宪 法 的 分 类 和 渊 源( 三 ) 宪 法 的 制 定 、 解 释 和 修 改( 四 ) 宪 法 关 系 与 宪 法 规 范( 五 ) 宪 法 的 效 力 和 作 用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一 ) 宪 法 的 产 生 与 发 展1.资 本 主 义 宪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2.社 会 主 义 宪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前 的 宪 法1.清 末 预 备 立 宪2. 中 华 民 国 临 时 约 法 3.北 洋 军 阀 和 国 民 政 府 的 宪 法4.革 命 根 据 地 的 宪 法 性 文 件(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1.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共 同 纲 领 2.1954年 宪 法3.1975年 宪 法4.1978年 宪 法5.1982年 宪 法6.1982年 宪 法 的 五 次 修 改 三 、 宪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一 ) 宪 法 指 导 思 想1.宪 法 指 导 思 想 概 述2.我 国 宪 法 关 于 指 导 思 想 的 具 体 表 述3.我 国 宪 法 指 导 思 想 的 重 要 作 用( 二 ) 宪 法 基 本 原 则1.宪 法 基 本 原 则 概 述2.我 国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四 、 国 家 性 质 和 国 家 形 式( 一 ) 国 家 性 质1.国 家 性 质 概 述2.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3.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主 要 内 容 ( 二 ) 国 家 形 式1.国 家 政 权 组 织 形 式2.国 家 结 构 形 式3.国 家 标 志五 、 国 家 制 度 5 ( 一 ) 经 济 制 度1.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是 我 国 经 济 制 度 的 基 础2.所 有 制 结 构 和 分 配 制 度3.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二 ) 政 治 制 度1.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2.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3.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4.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三 ) 文 化 制 度1.我 国 宪 法 关 于 文 化 制 度 的 规 定2.文 化 制 度 的 发 展 与 完 善( 四 ) 社 会 制 度1.我 国 宪 法 关 于 社 会 制 度 的 规 定 2.社 会 制 度 的 发 展 与 完 善( 五 ) 生 态 文 明 制 度1.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生 态 文 明 制 度2.生 态 文 明 制 度 的 发 展 与 完 善六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一 般 原 理1.人 权2.权 利 概 述3.基 本 权 利 的 概 念4.基 本 权 利 的 主 体5.基 本 权 利 的 效 力6.基 本 权 利 的 保 障 和 限 制( 二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1.平 等 权2.政 治 权 利3.宗 教 信 仰 自 由4.人 身 自 由5.社 会 经 济 权 利6.文 化 教 育 权 利7.监 督 权 和 请 求 权( 三 )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1.基 本 义 务 的 概 述2.维 护 国 家 统 一 和 各 民 族 团 结 的 义 务3.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义 务4.维 护 祖 国 的 安 全 、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义 务5.依 法 服 兵 役 的 义 务6.依 法 纳 税 的 义 务 7.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其 他 义 务七 、 国 家 机 构( 一 ) 国 家 机 构 基 本 原 理1.宪 法 中 的 国 家 机 构2.我 国 国 家 机 构 的 建 立 和 发 展3.我 国 国 家 机 构 体 系 和 组 织 活 动 原 则 6 ( 二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1.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2.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1.国 家 主 席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发 展2.国 家 主 席 的 产 生 和 任 期3.国 家 主 席 的 职 权( 四 ) 国 务 院1.国 务 院 的 性 质 和 地 位2.国 务 院 的 组 成 、 任 期 、 领 导 体 制 、 会 议 制 度3.国 务 院 的 职 权4.国 务 院 机 构 设 置( 五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1.我 国 的 军 事 制 度 2.我 国 宪 法 关 于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规 定( 六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1.地 方 国 家 机 构 概 述2.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3.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4.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七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1.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的 概 念2.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的 性 质 和 地 位3.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的 组 成4.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的 自 治 权( 八 ) 监 察 委 员 会1.监 察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和 职 能2.监 察 委 员 会 的 产 生 、 组 成 、 任 期 和 领 导 体 制 3.监 察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和 监 察 范 围4.监 察 工 作 的 原 则 和 方 针( 九 ) 人 民 法 院1.人 民 法 院 的 性 质 和 任 务2.人 民 法 院 的 组 织 体 系 和 基 本 职 权3.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工 作 原 则( 十 ) 人 民 检 察 院1.人 民 检 察 院 的 性 质 和 任 务2.人 民 检 察 院 的 组 织 体 系 和 基 本 职 权3.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院 的 检 察 工 作 原 则八 、 “ 一 国 两 制 ” 与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 一 ) 宪 法 和 基 本 法 确 立 的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1.“ 一 国 两 制 ” 与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 的 概 念 2.香 港 问 题 和 澳 门 问 题 的 解 决3.宪 法 和 基 本 法 共 同 构 成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基 础( 二 ) 中 央 和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1.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地 位2.中 央 对 特 别 行 政 区 直 接 行 使 的 权 力3.特 别 行 政 区 行 使 的 高 度 自 治 权( 三 )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治 体 制 7 1.特 别 行 政 区 政 治 体 制 的 性 质 和 特 点2.行 政 长 官3.行 政 机 关4.立 法 机 关5.司 法 机 关6.非 政 权 性 的 区 域 组 织 和 市 政 机 构九 、 宪 法 实 施 和 监 督( 一 ) 宪 法 实 施1.宪 法 实 施 概 述2.宪 法 实 施 的 功 能 和 基 本 方 式( 二 ) 宪 法 监 督 制 度1.宪 法 监 督 概 述2.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历 史 发 展 3.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类 型( 三 )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1.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形 成2.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3.我 国 的 合 宪 性 审 查 机 制4.我 国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特 点5.坚 持 和 完 善 我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制 度十 、 宪 法 学 前 沿 问 题1.近 年 来 宪 法 学 重 大 理 论 问 题 和 热 点 问 题2.社 会 实 践 中 的 宪 法 问 题 第 二 部 分 刑 法 学 一 、 刑 法 概 述( 一 ) 刑 法 的 概 念( 二 ) 刑 法 的 体 系 和 解 释二 、 刑 法 基 本 原 则( 一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二 ) 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三 )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三 、 刑 法 效 力 范 围( 一 ) 刑 法 的 空 间 效 力( 二 ) 刑 法 的 时 间 效 力 四 、 犯 罪 与 犯 罪 构 成( 一 ) 犯 罪 的 概 念( 二 ) 犯 罪 构 成 的 概 念( 三 ) 犯 罪 构 成 的 要 件( 四 ) 犯 罪 构 成 的 分 类 8 五 、 犯 罪 客 体( 一 ) 犯 罪 客 体 概 述( 二 ) 犯 罪 客 体 的 类 型( 三 ) 犯 罪 客 体 与 犯 罪 对 象六 、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一 ) 危 害 行 为( 二 ) 危 害 结 果( 三 ) 危 害 行 为 与 危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七 、 犯 罪 主 体( 一 ) 犯 罪 主 体 概 述 ( 二 )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三 ) 影 响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因 素( 四 ) 犯 罪 主 体 的 特 殊 身 份( 五 ) 单 位 犯 罪八 、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一 ) 犯 罪 故 意( 二 ) 犯 罪 过 失( 三 ) 无 罪 过 事 件( 四 ) 刑 法 认 识 错 误九 、 正 当 行 为 ( 一 ) 正 当 防 卫( 二 ) 紧 急 避 险十 、 故 意 犯 罪 的 停 止 形 态( 一 ) 犯 罪 既 遂( 二 ) 犯 罪 预 备( 三 ) 犯 罪 未 遂( 四 ) 犯 罪 中 止十 一 、 共 同 犯 罪( 一 ) 共 同 犯 罪 概 述( 二 ) 共 同 犯 罪 的 形 式 ( 三 )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种 类 及 其 刑 事 责 任十 二 、 罪 数( 一 ) 罪 数 概 述( 二 ) 一 罪 的 分 类十 三 、 刑 罚 概 说 9 ( 一 ) 刑 罚 的 概 念( 二 ) 刑 罚 的 体 系十 四 、 刑 罚 裁 量( 一 ) 刑 罚 裁 量 概 述( 二 ) 刑 罚 裁 量 情 节( 三 ) 累 犯( 四 ) 自 首 、 坦 白 和 立 功( 五 ) 缓 刑( 六 ) 数 罪 并 罚十 五 、 刑 罚 执 行 ( 一 ) 刑 罚 执 行 概 述( 二 ) 减 刑( 三 ) 假 释十 六 、 刑 罚 消 灭( 一 ) 刑 罚 消 灭 概 述( 二 ) 时 效十 七 、 刑 法 各 论 概 述( 一 ) 刑 法 分 则 的 体 系( 二 ) 刑 法 分 则 的 条 文 结 构( 三 ) 法 条 竞 合 十 八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一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概 述( 二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十 九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一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概 述( 二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一 )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1.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概 述2.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 二 ) 走 私 罪1.走 私 罪 概 述2.走 私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三 ) 妨 害 对 公 司 、 企 业 的 管 理 秩 序 罪1.妨 害 对 公 司 、 企 业 的 管 理 秩 序 罪 概 述2.妨 害 对 公 司 、 企 业 的 管 理 秩 序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四 )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 10 1.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 概 述2.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五 ) 金 融 诈 骗 罪1.金 融 诈 骗 罪 概 述2.金 融 诈 骗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六 ) 危 害 税 收 征 管 罪1.危 害 税 收 征 管 罪 概 述2.危 害 税 收 征 管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七 )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罪1.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罪 概 述2.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八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1.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概 述2.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一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一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概 述( 二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二 、 侵 犯 财 产 罪( 一 ) 侵 犯 财 产 罪 概 述( 二 ) 侵 犯 财 产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三 、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 一 )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1.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 概 述2.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二 ) 妨 害 司 法 罪1.妨 害 司 法 罪 概 述2.妨 害 司 法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三 ) 妨 害 国 ( 边 ) 境 管 理 罪1.妨 害 国 ( 边 ) 境 管 理 罪 概 述2.妨 害 国 ( 边 ) 境 管 理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四 ) 妨 害 文 物 管 理 罪1.妨 害 文 物 管 理 罪 概 述2.妨 害 文 物 管 理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 五 ) 危 害 公 共 卫 生 罪1.危 害 公 共 卫 生 罪 概 述2.危 害 公 共 卫 生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六 )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1.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概 述2.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七 ) 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1.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 概 述 11 2.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八 ) 组 织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卖 淫 罪1.组 织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卖 淫 罪 概 述2.组 织 、 强 迫 、 引 诱 、 容 留 、 介 绍 卖 淫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九 ) 制 作 、 贩 卖 、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1.制 作 、 贩 卖 、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 概 述2.制 作 、 贩 卖 、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二 十 四 、 贪 污 贿 赂 罪( 一 ) 贪 污 贿 赂 罪 概 述( 二 ) 贪 污 贿 赂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二 十 五 、 渎 职 罪( 一 ) 渎 职 罪 概 述( 二 ) 渎 职 罪 中 的 主 要 犯 罪 参 考 试 题第 一 部 分 宪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共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 )1.柔 性 宪 法2.宪 法 关 系3.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4.监 督 权5.国 家 结 构 形 式二 、 简 答 题 ( 共 6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30分 )1.简 述 宪 法 制 定 和 修 改 的 严 格 性2.简 述 宪 法 的 特 征3.联 邦 制 国 家 的 主 要 特 征 有 哪 些4.试 述 国 务 院 的 性 质 和 地 位5.简 述 宪 法 规 范 的 特 点6.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职 权 有 哪 些三 、 论 述 题 ( 共 2小 题 , 每 小 题 15分 , 共 30分 )1.如 何 理 解 我 国 宪 法 中 规 定 的 生 态 文 明 制 度2.普 通 法 院 审 查 的 特 点 及 其 优 缺 点第 二 部 分 刑 法 学 一 、 名 词 解 释 题 ( 共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 )1.刑 法2.犯 罪 故 意3.刑 法 的 溯 及 力4.交 通 肇 事 罪 12 5.刑 讯 逼 供 罪二 、 简 答 题 ( 共 4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20分 )1.简 述 犯 罪 的 基 本 特 征2.简 述 我 国 刑 法 关 于 属 地 管 辖 的 规 定3.简 述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种 类4.简 述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有 哪 些 ?三 、 论 述 题 ( 共 2小 题 , 每 小 题 15分 , 共 30分 )1.试 述 不 作 为 犯 的 作 为 义 务 来 源2.试 述 强 奸 罪 的 构 成 特 征四 、 案 例 分 析 题 ( 共 1小 题 , 共 10分 )案 情 : 甲 与 邻 居 因 事 争 执 互 殴 , 甲 用 铁 条 打 邻 居 , 邻 居 遂 抽 刀 相 向 , 甲 的 妻 子 乙 恐 怕事 情 闹 大 , 奋 力 夺 下 甲 手 中 的 铁 条 , 又 恐 甲 吃 亏 , 顺 手 拾 起 一 木 板 递 与 甲 , 甲 持 木 板 与 邻居 相 抗 , 不 想 木 板 上 的 铁 钉 打 中 邻 居 的 太 阳 穴 , 致 邻 居 死 亡 。请 问 : ( 1) 甲 、 乙 的 行 为 构 成 什 么 犯 罪 ? 甲 、 乙 是 否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参 考 答 案第 一 部 分 宪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共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 )1.柔 性 宪 法 : 根 据 宪 法 的 法 律 效 力 和 宪 法 的 制 定 修 改 程 序 是 否 与 普 通 法 律 相 同 而 对 宪法 进 行 的 分 类 。 是 指 效 力 与 普 通 法 律 相 同 , 宪 法 制 定 和 修 改 程 序 也 与 普 通 法 律 相 同 的 宪法 。 2.宪 法 关 系 : 是 在 国 家 和 公 民 之 间 、 国 家 和 其 他 主 体 之 间 或 者 国 家 机 关 之 间 形 成 的 ,以 宪 法 上 的 权 利 、 权 力 及 义 务 为 基 本 内 容 的 法 律 关 系 。 3.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 是 指 在 国 家 的 领 导 下 , 以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为 基 础 , 建 立 相 应 的民 族 自 治 地 方 , 设 立 民 族 自 治 机 关 , 行 使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自 治 权 的 制 度 。4.监 督 权 : 是 指 公 民 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活 动 的 权 利 。5.国 家 结 构 形 式 : 是 指 特 定 国 家 的 统 治 阶 级 所 采 取 的 , 按 照 一 定 原 则 划 分 国 家 内 部 区域 , 调 整 国 家 整 体 与 组 成 部 分 、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相 互 关 系 的 总 体 形 式 。二 、 简 答 题 ( 共 6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30分 )1.( 1) 宪 法 一 般 由 专 门 的 制 宪 机 关 制 定 , 而 普 通 法 律 一 般 由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 2) 宪 法 的 修 改 程 序 一 般 比 普 通 法 律 的 修 改 程 序 更 为 严 格 :第 一 , 修 宪 提 案 权 主 体 有 特 别 限 制 , 如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或 五 分 之 一 以上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提 出 。第 二 , 宪 法 的 修 改 程 序 有 特 别 严 格 的 规 定 , 一 般 要 求 立 法 机 关 以 绝 对 多 数 或 特 定 的 方式 通 过 , 如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宪 法 修 改 须 经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全 体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多 数 通 过 。2.( 1) 宪 法 规 定 了 一 个 国 家 最 根 本 的 问 题 ; ( 2) 宪 法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程 序 更 为 严 格 ;( 3) 宪 法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3.( 1) 从 国 家 的 法 律 体 系 来 看 , 除 联 邦 的 宪 法 外 , 各 成 员 还 有 自 己 的 宪 法 ;( 2) 从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成 看 , 除 设 有 联 邦 立 法 机 关 、 政 府 和 司 法 体 系 外 , 各 成 员 还 设 有各 自 的 立 法 、 行 政 和 司 法 体 系 ;( 3) 从 联 邦 和 各 成 员 的 职 权 划 分 看 , 其 职 权 划 分 由 联 邦 宪 法 具 体 规 定 , 但 对 于 剩 余 权力 的 归 属 问 题 , 有 的 国 家 规 定 归 于 联 邦 , 有 的 国 家 规 定 归 于 各 州 ; 13 ( 4) 从 对 外 关 系 看 , 有 些 国 家 允 许 成 员 享 有 一 定 的 外 交 权 , 联 邦 国 家 的 公 民 既 有 联邦 的 国 籍 , 又 有 成 员 的 国 籍 。4.( 1) 国 务 院 是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2) 国 务 院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3) 国 务 院 是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5.( 1) 宪 法 规 范 具 有 政 治 性 ;( 2) 宪 法 规 范 具 有 最 高 性 ;( 3) 宪 法 规 范 具 有 原 则 性 ;( 4) 宪 法 规 范 具 有 组 织 性 和 限 制 性 。6.( 1) 审 判 权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的 案 件 包 括 : 法 律 规 定 由 它 管 辖 的 和 它 认 为 应 当 由自 己 审 判 的 第 一 审 案 件 , 对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专 门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和 裁 定 的 上 诉 案 件 和 抗 诉 案件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出 的 抗 诉 案 件 ;( 2) 制 定 司 法 解 释 和 发 布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权 力 ;( 3) 审 判 监 督 权 。 监 督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专 门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工 作 ; ( 4)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三 、 论 述 题 ( 共 2小 题 , 每 小 题 15分 , 共 30分 )1.答 案 要 点 :生 态 文 明 2018年 入 宪 标 志 着 我 国 宪 法 文 本 已 经 形 成 了 有 关 生 态 文 明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较 为完 整 的 规 范 和 制 度 体 系 。 具 体 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1) 生 态 文 明 、 绿 色 发 展 与 社 会 主 义 生 态 文 明 观 ;( 2) 自 然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3) 生 态 环 境 和 生 活 环 境 的 保 护 与 改 善 ;( 4)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中 公 民 的 应 然 行 为 模 式 。2.答 案 要 点 :普 通 法 院 审 查 特 点 :( 1) 是 一 种 被 动 的 、 附 带 性 审 查 体 制 ;( 2) 各 级 法 院 都 有 权 对 作 为 具 体 案 件 审 理 依 据 的 法 律 、 行 政 命 令 等 进 行 合 宪 性 审 查 ,对 被 认 定 为 违 反 宪 法 的 法 律 的 有 关 条 款 和 行 政 命 令 的 有 关 部 分 , 法 院 只 能 宣 告 不 予 适 用 , 不 能 宣 告 废 除 ;( 3) 最 高 法 院 的 宪 法 判 例 形 成 的 原 则 或 规 则 事 实 上 具 有 高 于 立 法 机 关 通 过 的 制 定 法 的效 力 , 既 有 的 判 例 只 有 最 高 法 院 在 以 后 的 判 决 或 者 通 过 修 改 宪 法 才 可 以 被 推 翻 ;( 4) 最 高 法 院 的 宪 法 性 判 例 所 确 立 的 原 则 、 规 则 一 般 不 具 有 溯 及 既 往 的 效 力 ;( 5) 案 件 当 事 人 指 控 法 律 、 行 政 命 令 等 违 宪 情 况 很 多 , 但 能 够 将 违 宪 案 件 上 诉 到 最 高法 院 审 理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普 通 法 院 审 查 的 优 点 : ( 1) 普 通 法 院 结 合 其 审 理 的 具 体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 可 以 对 法 律 、行 政 命 令 的 合 宪 性 争 议 进 行 审 查 ; ( 2) 有 权 启 动 宪 法 监 督 程 序 的 主 体 较 为 广 泛 , 有 利 于 公民 基 本 权 利 的 保 障 。 普 通 法 院 审 查 的 缺 点 : 与 民 主 原 则 相 背 离 ; 只 能 违 反 宪 法 的 法 律 、 行政 命 令 造 成 实 际 侵 害 并 形 成 案 件 后 , 法 院 才 能 启 动 审 查 程 序 , 这 会 导 致 违 宪 的 法 律 和 行 政命 令 无 法 得 到 及 时 纠 正 。 第 二 部 分 刑 法 学 一 、 名 词 解 释 题 ( 共 5小 题 , 每 小 题 3分 , 共 15分 )1.刑 法 , 是 指 国 家 规 定 犯 罪 、 刑 事 责 任 与 刑 罚 的 法 律 , 是 国 家 的 基 本 法 律 之 一 。2.犯 罪 故 意 ,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造 成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 , 并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这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心 理 态 度 。3.刑 法 的 溯 及 力 , 是 指 刑 法 生 效 以 后 , 对 于 其 生 效 以 前 未 经 审 判 或 者 判 决 尚 未 确 定 的行 为 是 否 适 用 的 效 力 。 如 果 适 用 , 就 有 溯 及 力 ; 如 果 不 适 用 , 就 没 有 溯 及 力 。 14 4.交 通 肇 事 罪 , 是 指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 致 人 重 伤 、 死亡 或 者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为 。5.刑 讯 逼 供 罪 , 是 指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使 用 肉 刑 或 者 变 相 肉 刑 , 逼取 口 供 的 行 为 。二 、 简 答 题 ( 共 4小 题 , 每 小 题 5分 , 共 20分 )1.( 1)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2) 刑 事 违 法 性 ;( 3) 应 受 刑 罚 惩 罚 性 。2.( 1)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的 , 除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以 外 , 都 适 用 本 法 ;( 2)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或 者 航 空 器 内 犯 罪 的 , 也 适 用 本 法 ;( 3)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者 结 果 有 一 项 发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的 , 就 认 为 是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3.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包 括 以 下 五 个 具 体 刑 种 :( 1) 管 制 ; ( 2) 拘 役 ; ( 3) 有 期 徒 刑 ; ( 4) 无 期 徒 刑 ; ( 5) 死 刑 。 4.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包 括 :( 1) 毒 品 犯 罪 ; ( 2)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 ( 3)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 ( 4) 走 私 犯罪 ; ( 5)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 ( 6)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犯 罪 ; ( 7) 金 融 诈 骗 罪 。三 、 论 述 题 ( 共 2小 题 , 每 小 题 15分 , 共 30分 )1.不 作 为 犯 的 作 为 义 务 来 源 包 括 四 种 :( 1)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的 义 务 ;( 2) 职 务 或 者 业 务 上 的 要 求 ;( 3) 先 行 行 为 引 起 的 义 务 ;( 4) 法 律 行 为 引 起 的 义 务 。2.强 奸 罪 的 构 成 特 征 是 : ( 1) 客 体 是 妇 女 的 正 当 性 交 行 为 的 自 由 权 和 幼 女 的 身 心 健康 ; ( 2)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违 背 妇 女 意 志 , 使 用 暴 力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 强 行 与 14周 岁 以上 的 妇 女 性 交 , 或 者 奸 淫 不 满 14周 岁 的 幼 女 的 行 为 ;( 3)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 即 已 满 14周 岁 的 男 性 ; 主 观 方 面 是 直 接 故 意 , 行 为 人 具 有 违 背 妇 女 意 志 , 强 行 奸 淫 妇 女 或 者 奸 淫 幼 女 的 目 的 。四 、 案 例 分 析 题 ( 共 1小 题 , 共 10分 )( 1)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根 据 刑 法 规 定 ,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 要 求 行 为 人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伤害 他 人 身 体 健 康 的 行 为 , 造 成 轻 伤 以 上 的 后 果 ; 主 观 上 对 造 成 的 伤 害 结 果 具 有 希 望 或 者 放任 的 心 理 态 度 。( 2)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根 据 刑 法 规 定 ,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 犯 罪 的 ,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 第一 , 从 客 观 上 看 , 甲 、 乙 及 其 妻 子 共 同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行 为 , 其 中 乙 用 木 板 将 人 打 死 , 实 施的 是 直 接 导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实 行 行 为 , 乙 妻 为 乙 提 供 木 板 属 于 帮 助 行 为 。 第 二 , 从 主 观 上看 , 甲 用 木 板 击 打 他 人 , 至 少 对 他 人 的 伤 害 存 在 放 任 的 间 接 故 意 。 乙 递 木 板 的 行 为 说 明 对可 能 导 致 邻 居 伤 害 至 少 也 存 在 间 接 故 意 。 综 上 , 两 人 有 共 同 的 伤 害 行 为 , 有 共 同 的 伤 害 故意 , 所 以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的 共 同 犯 罪 。 .参 考 书 目 一 、 法 律 规 定 : 有 关 的 立 法 、 立 法 解 释 、 司 法 解 释二 、 参 考 书 : 可 参 考 各 高 等 院 校 的 相 关 教 材 和 专 家 学 者 的 有 关 著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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