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考研辅导班:2020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民法学”考试大纲.docx

返回 相关 举报
暨南大学考研辅导班:2020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民法学”考试大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暨南大学考研辅导班:2020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民法学”考试大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暨南大学考研辅导班:2020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民法学”考试大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暨南大学考研辅导班:2020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民法学”考试大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暨南大学考研辅导班:2020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民法学”考试大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祥旭考研官网 http:/www.xxxedu.net/2020 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民法学”考试大纲、考查目标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民事领域的现实问题。、考查形式与试卷结构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为 150 分,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3、试卷内容结构民法 150 分4、试卷题型结构名词解释 20 分简答题 50 分论述题 40 分案例分析 40 分新祥旭考研官网 http:/www.xxxedu.net/、考查范围民法总论、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亲属与继承七部分。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二)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三)民事法律关系(四)自然人(五)法人(六)合伙(七)国家(八)法律行为(九)代理制度(十)诉讼时效(十一)期间与期日(十二)民事责任二、人格权法新祥旭考研官网 http:/www.xxxedu.net/(一)人格权概述(二)一般人格权(三)具体人格权三、物权法(一)物权概述(二)物权法概述(三)物权变动(四)物权的保护(五)所有权(六)用益物权(七)担保物权(八)占有四、债法总论(一)债的概述(二)债的发生(三)债的分类新祥旭考研官网 http:/www.xxxedu.net/(四)债的担保五、合同法(一)合同与合同法(二)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四)合同的效力(五)合同的履行(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八)合同的终止(九)违约责任(十)转移财产的合同(十一)提供服务的合同(十二)技术合同六、侵权行为法(一)侵权行为法新祥旭考研官网 http:/www.xxxedu.net/(二)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五)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六)一般侵权行为(七)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八)特殊侵权行为之二(九)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十一)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十二)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十三)人身损害赔偿(十四)财产损害赔偿(十五)精神损害赔偿七、亲属法与继承法(一)亲属与亲属法新祥旭考研官网 http:/www.xxxedu.net/(二)婚姻法(三)亲子关系法(四)继承法.试题示例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5 分1、反担保2、转质权二、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1、简述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区别2、简述侵权行为法中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方法三、论述题:每题 20 分1、试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及其法律价值2、试论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必要性四、案例分析:每题 20 分1、坐落在白云山的故乡庄,为开发旅游资源,决定整治水道,养殖芦苇,订购游船,以此吸引八方来客。经村民大会同意,故乡庄向某银行贷款 80 万,用一艘在建的游船作抵押,另再由区办企业立得新祥旭考研官网 http:/www.xxxedu.net/酒厂作补充保证。区国资委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故乡庄提供反担保,于是故乡庄将庄办“农家乐”抵押给立得酒厂。游船完工后,由于借款用完,无力支付余款,订购的游船被船厂扣留,并要求故乡庄在一个月内付清船款,否则将变卖游船清抵欠款。对此,银行提出抗辩,认为该游船是其抵押权标的物,银行有优先受偿权;船厂则认为故乡庄将游船抵押给银行没有经过登记,因此其抵押权不生效。请回答以下问题:(1)船厂认为银行对游船的抵押权没登记不生效对不对?(2)船厂能否对游船行使留置权,要求故乡庄在一个月内付清船款的催告是否符合法律?(3)如果该游船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故乡庄欠银行和船厂债务的,银行和船厂谁优先受偿?(4)反担保是否有效?立得酒厂的保证是否有效?(5)如果故乡庄届期不能清偿银行借款,银行应先对游船行使抵押权呢,还是先请求立得酒厂清偿?2、甲、乙、丙、丁四人于 2001 年各自出资三十万元买来三辆卡车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搞运输经营,四人约定:由甲、乙、丙三人各自固定开一辆卡车承运货物,丁负责联系承接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新祥旭考研官网 http:/www.xxxedu.net/2002 年 3 月,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以甲和乙开的车向银行抵押贷款 50 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到 2004 年 3 月。在 2002年 8 月由于丙家庭急需钱用,提出退伙,经四人协商同意,丙退出合伙并进行了结算。2003 年 5 月甲在运输途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车毁人亡,车上所载货物也造成重大损失,经查甲开的车辆刚刚过了保险期,尚未续保。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三方对此交通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货物的托运方起诉该合伙企业追讨货物的损失,对于托运方的诉求,丁认为事故是由甲开车造成的,托运方的损失应该由甲的继承人和第三责任方来承担。银行知道此事后,在债务尚未到期前也来主张权利,但银行内有不同意见,张行长认为应由甲、乙、丙、丁四人负责,并应该由合伙企业追加另外一辆车来代替被毁的车辆提供担保。刘副行长认为丙早已于 2002 年 8 月就退出合伙,应由甲、乙、丁负责。问:1、丁对托运方诉求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张行长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刘副行长的看法是否合理?为什么?4、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咨询可以联系:新祥旭范老师微信/电话:1527191334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考研文库@kaoyanwenk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