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公大警务硕士专业基础(专业基础 )考研真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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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公大警务硕士专业基础(专业基础 )考研真题解析警务硕士专业基础 一部分 刑法学(75 分) 一、 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16 分) 1. 刑法的溯及力 集训讲义第 3 章第 12 题 【解析】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12 条规定,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2. 疏忽大意的过失 集训讲义第 9 章第 7 题 【解析】根据刑法典第 15 条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 拐卖妇女、儿童罪 大纲分析刑法分则第 4 章 【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 转妇女、儿童的行为。4. 敲诈勒索罪 集训讲义第 25 章第 22 题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 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二、 简答题(每题 6 分,共 24 分) 1.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 集训讲义第 3 章 【解析】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有效。它解决国家刑 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有: (1)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第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 刑法。 (3)保护管辖。我国刑法第 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 )普遍管辖。我国刑法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2.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集训讲义第 17 章第 6 题 【解析】根据刑法典第 66 条,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 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 )前罪与后罪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任一犯 罪即可,不需要前罪和后罪是同一类罪,例如前罪是间谍罪,后罪是组织恐怖组织罪,也构 成特别累犯。 (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不受 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3.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 集训讲义第 26 章第 1 题 【解析】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行为。 (3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 集训讲义第 25 章第 1 题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两个要素: (1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强制力的手段抢走财物的行为。本罪 的犯罪行为是由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构成的,其目的行为是抢走他人财物,包括直接强行劫 取财物或者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手段行为包括三种形式: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 (2 )行为人必须在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人身方法的当场取得财物。所谓当场,即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能有明显的间隔或中断。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符合本 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抢劫的数额或者其他情节轻重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 论述题(每题 10 分,共 20 分) 1.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集训讲义第 9 章第 9 题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 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 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是凭借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认 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2.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 信过失的行为人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3.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不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情况下,在紧要关头行为人往往会采取一 定的措施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不会采取积极的避免措施来防 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4. 有无一定的条件和依据不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情况下,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够防 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有一定的条件和根据的,例如经验丰富、头脑灵活、反应敏捷、身强力 壮等;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放任无任何条件和依据,而纯粹是出于一 种侥幸。 5. 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较 小,因而处罚也相应较轻;而间接故意构成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较大,因而 对其处罚也相应较重。2.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大纲分析刑法分则第 3 章 【解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 为。本罪的特征是: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进行筹集资金的行为。集资有合法集资 与非法集资之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 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 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 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 案例题(15 分) 集训讲义第 25 章第 5 题 1985 年出生的李某文,不学无术,向父母要不到钱,就想搞点钱,2017 年某月某日晚,带 着一把自制匕首,躲在路边的小树林,此时路过一抱着孩子的女子,李某文一看,认为自己 不用刀也可以,于是就把刀藏到腰间,趁女子不注意将其背包抢走,女子因抱着孩子未追上。 李某文回到家打开包,包里有 5000 元现金,价值 1500 元的手机。 问:对李某文如何定罪?请说明理由。 【解析】李某文构成抢劫罪。属于刑法第 267 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 理由: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 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 李某文属于“携带” “携带”是指凶器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但不能有意加以显示。否则,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 直接适用刑法典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文“把刀藏到腰间”,属于“携带” 。 2. 自制匕首是不是“ 凶器”? “凶器”分两种:第一种: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第二种: 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 李某文携带的自制匕首,是否属于管制刀具?案例中没说。 ( 1)如果属于,李某文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第一种情形: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 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 (2 )如果自制匕首不属于管制刀具,就需要判断,李某文是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 “李某文一看,认为自己不用刀也可以,于是就把刀藏到腰间” ,只是表明了,李某文放弃 了通过刀来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想法,但仍然具有使用的目的。在抢夺不成时,或者遭遇被害 人反抗时,随时都有可能使用。 同时,李某文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成立 刑法第 267 条转化型抢劫罪。 【特别说明】本题的干扰因素是:“李某文一看,认为自己不用刀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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