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201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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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东 北 大 学 2019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复试 录 取 办 法一、总则第 一 条 复 试 工 作 是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用 于考 查 考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 专 业 素 养 和 综 合 素 质 等 , 是 硕 士 研 究 生 录取 的 必 要 环 节 , 复 试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 为 保 证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生源 质 量 和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结 合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工 作 管 理 规 定 (教 学 2018 5 号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复 试 工 作 应 坚 持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的 原 则 , 做 到 政策 透 明 、 规 则 公 平 、 程 序 公 正 、 结 果 公 开 、 监 督 机 制 健 全 , 维 护考 生 合 法 权 益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 三 条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校 的 复 试 和 录取 工 作 。 其 职 责 是 :( 一 ) 研 究 制 定 学 校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的 方 针 、 政 策 、 规 定 和 办法 , 向 各 学 院 ( 部 ) 部 署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并 监 督 检 查执 行 情 况 。( 二 ) 分 配 招 生 计 划 、 确 定 复 试 分 数 基 本 要 求 。( 三 ) 审 核 各 学 院 ( 部 ) 制 定 的 学 科 、 专 业 复 试 分 数 线 、 复试 名 单 、 复 试 程 序 、 调 剂 方 案 等 材 料 。- 2 -( 四 ) 审 批 各 学 院 ( 部 ) 上 报 的 调 剂 和 拟 录 取 名 单 。( 五 ) 依 法 维 护 考 生 和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全 校 复 试 期 间的 监 督 和 巡 视 工 作 , 负 责 指 导 各 学 院 ( 部 ) 监 督 小 组 工 作 , 负 责对 相 关 举 报 的 受 理 和 对 发 现 问 题 的 查 处 及 移 交 工 作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 部 ) 主 要 职 责 :( 一 )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 积 极 探 索 , 制 定 符 合本 学 院 ( 部 ) 学 科 特 点 的 复 试 实 施 细 则 ,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 二 ) 按 规 定 开 展 信 息 公 开 和 相 关 解 释 工 作 。 根 据 考 生 申 请 ,对 本 单 位 有 关 考 试 招 生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 处 理 并 给 予 答 复 。( 三 ) 成 立 各 单 位 对 应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 招 生 工 作 监督 小 组 和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应 由 学 院 ( 部 ) 院 长 担 任 , 由 主 管 研 究 生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成 员 应 包 括 相 关 学 科 的 带 头 人 、 学术 骨 干 、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等 。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 1)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按 学 校 下 达 的 各 专 业 ( 领 域 ) 硕 士 生 招生 计 划 规 模 , 根 据 各 专 业 的 复 试 分 数 基 本 要 求 及 符 合 要 求 的 生 源情 况 , 提 出 复 试 考 生 名 单 。( 2) 负 责 审 核 各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的 复 试 记 录 、 复 试 结 果 和 考生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对 招 生 过 程 的 公 平 、 公 正 和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 不 得 有 任何 泄 露 试 题 和 故 意 提 高 或 压 低 考 分 等 行 为 。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徇- 3 -私 舞 弊 或 者 给 招 生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人 员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追 究责 任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由 各 单 位 书 记 担 任 。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小组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的 复 试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并 受 理 考 生 的 举 报 、 投 诉等 事 宜 。 应 提 供 包 括 联 系 部 门 、 电 子 信 箱 、 电 话 号 码 和 通 讯 地 址 ,保 证 相 关 渠 道 畅 通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在 学 院 ( 部 )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组 织本 学 科 的 复 试 工 作 。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组 长 应 由 相 关 学 科 带 头 人 担 任成 员 , 由 不 少 于 5 名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 含 )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 另须 配 备 1 名 记 录 员 。 根 据 参 加 复 试 的 人 数 情 况 可 成 立 若 干 专 家 复试 小 组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本 学 科 的 复 试 工 作 ( 含 面 试 、 笔 试 、 同 等 学 力 考生 的 加 试 等 ) 。( 2) 负 责 本 学 科 考 生 的 外 语 听 说 水 平 测 试 工 作 。( 3) 明 确 复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复 试 工 作 中 的 权 利 、 责 任 和 纪 律 ,规 范 其 工 作 行 为 。 在 评 分 前 应 召 开 复 试 小 组 会 议 , 明 确 工 作 纪 律和 工 作 程 序 、 评 判 规 则 和 评 判 标 准 , 面 试 时 需 现 场 独 立 评 分 。三、复试第 六 条 复 试 的 具 体 内 容 、 评 分 标 准 以 及 复 试 时 间 、 地 点 由各 学 院 ( 部 ) 自 定 。 各 学 院 ( 部 ) 单 位 的 复 试 实 施 细 则 由 各 学 院( 部 ) 提 前 在 本 单 位 网 站 和 我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 公布 信 息 应 包 含 招 生 计 划 、 复 试 名 单 、 复 试 内 容 、 复 试 方 式 、 复 试- 4 -标 准 、 复 试 安 排 等 。 全 部 复 试 工 作 原 则 上 应 在 3 月 底 前 完 成 。第 七 条 各 学 院 ( 部 ) 至 少 在 复 试 前 五 日 向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发 出 复 试 通 知 , 确 保 通 知 到 位 , 并 做 好 电 话 记 录 。第 八 条 学 院 ( 部 ) 负 责 组 织 对 考 生 复 试 资 格 的 审 查 。 审 查内 容 包 括 :( 一 ) 初 试 准 考 证 及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书 、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 应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交 验 学 生 证 , 留 存 学 生 证 复 印 件 , 毕 业 证 书 及 学 位证 书 入 学 时 补 验 ) 及 复 印 件 ;未 通 过 网 上 学 历 (学 籍 )校 验 考 生 须 提 交 学 历 学 籍 认 证 报 告 。( 二 ) 大 学 阶 段 成 绩 单 ( 加 盖 毕 业 院 校 教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原 件 ,或 将 人 事 档 案 中 的 加 盖 毕 业 院 校 教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成 绩 单 复 印 , 并在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档 案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 。高 职 高 专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须 提 交 具 有 资 质 的 开 课 单 位 教 务 部门 出 具 的 报 考 相 关 专 业 10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主 干 课 成 绩 证 明 , 国 家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分 数 达 到 及 格 线 或 通 过 全 国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三级 的 成 绩 单 ;( 三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写 实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有工 作 单 位 的 考 生 , 写 实 材 料 须 由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所 在 单 位 政 工 部 门提 供 , 并 加 盖 政 工 部 门 公 章 ; 无 工 作 单 位 的 往 届 毕 业 考 生 , 写 实材 料 须 由 人 事 档 案 托 管 部 门 或 户 口 所 在 街 道 社 区 政 工 部 门 提 供 ,并 加 盖 政 工 部 门 公 章 ; 应 届 毕 业 的 考 生 , 写 实 材 料 须 由 所 在 学 校- 5 -政 工 部 门 (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或 院 系 党 委 ) 提 供 , 并 加 盖 政 工 部 门公 章 ;( 四 ) 可 提 交 科 研 成 果 及 证 明 、 等 级 证 书 、 荣 誉 证 书 等 能 证明 自 己 能 力 水 平 的 材 料 , 供 主 考 教 师 评 定 面 试 成 绩 时 参 考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复 试 。第 九 条 复 试 具 体 要 求( 一 ) 实 行 差 额 复 试 。 差 额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120%。 初 试 合格 生 源 不 足 招 生 规 模 120%的 学 科 ( 类 别 ) 、 专 业 ( 领 域 ) , 所有 满 足 本 学 科 ( 专 业 ) 复 试 分 数 基 本 要 求 的 考 生 均 可 参 加 复 试 。在 单 科 和 总 分 成 绩 符 合 报 考 专 业 ( 领 域 ) 所 在 学 科 门 类 复 试分 数 线 的 基 础 上 ( 符 合 此 条 件 的 考 生 , 以 下 称 之 为 校 内 合 格 考生 ) , 按 总 分 由 高 至 低 确 定 复 试 名 单 , 计 算 复 试 人 数 时 遵 循 有 小数 点 进 位 原 则 。( 二 ) 复 试 全 程 要 求 录 音 录 像 。 要 求 全 画 面 录 像 ( 画 面 应 包含 考 生 与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 , 录 音 须 与 录 像 同 步 。 录 音 录 像 须 报 送我 校 纪 检 部 门 和 研 究 生 院 备 存 , 保 存 时 间 为 一 年 。( 三 ) 特 殊 加 分 政 策( 1) 参 加 “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 “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 赴 外 汉 语 教 师 志愿 者 ” 等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 考 核 合 格 的 考 生 , 3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2)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退 役 , 达 到 报 考 条 件 后 ,- 6 -3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考 生 ,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在 部 队 荣 立 二 等 功 及 以 上 , 符 合 全 国 硕 士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报 考 条 件 的 , 可 申 请 免 试 (初 试 )攻 读 硕 士 研 究生 。 ( 3) 参 加 “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 考核 称 职 以 上 的 考 生 , 3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 初试 总 分 加 10 分 ,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其 中 报 考 人 文 社 科 类 专业 研 究 生 的 , 初 试 总 分 加 15 分 。加 分 项 目 不 累 计 , 同 时 满 足 两 项 以 上 加 分 条 件 的 考 生 按 最 高项 加 分 。( 四 ) 复 试 内 容( 1) 复 试 内 容 包 括 专 业 课 笔 试 、 综 合 面 试 等 。 同 等 学 力 考生 不 含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25100)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 125200) 、工 程 管 理 硕 士 ( 125600) 考 生 另 须 加 试 至 少 两 门 不 同 于 初 试 科目 的 本 专 业 本 科 阶 段 主 干 课 程 。 报 考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25100)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 125200) 、 会 计 硕 士 ( 125300) 、 工 程 管 理 硕 士( 125600) 须 加 试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 成 绩 ( 满 分 60 分 ) 计 入 复 试笔 试 成 绩 。( 2) 各 专 业 课 笔 试 科 目 和 复 习 参 考 书 以 学 院 ( 部 ) 网 站 公布 的 为 准 。( 3) 综 合 面 试 的 主 要 内 容 : 专 业 素 质 和 能 力- 7 -A.大 学 阶 段 学 习 情 况 及 成 绩 ;B.全 面 考 核 考 生 对 本 学 科 ( 专 业 ) 理 论 知 识 和 应 用 技 能 掌 握程 度 , 利 用 所 学 理 论 发 现 、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对 本 学 科 发展 动 态 的 了 解 以 及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发 展 的 潜 力 ;C.外 语 听 说 能 力 ;D.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A.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等 ( 人 事 档 案 审 查 或 政 审 必 须 在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之 前 完 成 ) ;B.本 学 科 ( 专 业 ) 以 外 的 学 习 、 科 研 、 社 会 实 践 ( 学 生 工 作 、社 团 活 动 、 志 愿 服 务 等 ) 或 实 际 工 作 表 现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C.事 业 心 、 责 任 感 、 纪 律 性 ( 遵 纪 守 法 ) 、 协 作 性 和 心 理 健康 情 况 ;D.人 文 素 养 ;E.举 止 、 表 达 和 礼 仪 等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侧 重 考 查 考 生 对 本 学 科 ( 专 业 ) 理 论 知 识和 应 用 技 能 掌 握 程 度 , 利 用 所 学 理 论 发 现 、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力 , 对 本 学 科 发 展 动 态 的 了 解 以 及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发 展 的 潜 力 , 创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 应 用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侧 重 考 查 考生 专 业 知 识 的 应 用 和 专 业 能 力 倾 向 , 考 生 实 践 经 验 和 科 研 动 手 能力 , 考 生 兴 趣 、 爱 好 、 特 长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 4) 面 试 过 程 中 , 测 试 考 场 与 待 考 场 所 分 离 。 开 考 后 , 除 考 场- 8 -工 作 人 员 和 应 试 考 生 外 , 任 何 人 不 准 出 入 测 试 考 场 。 每 个 复 试 小 组应 对 每 位 考 生 的 作 答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记 录 , 妥 存 备 查 , 保 存 期 为 一 年 。( 5) 考 生 面 试 成 绩 的 计 算 办 法复 试 小 组 须 将 考 生 的 面 试 情 况 ( 包 括 提 出 的 问 题 , 考 生 回 答的 情 况 等 ) 和 成 绩 详 细 记 录 在 面 试 考 核 记 录 表 中 , 并 交 学 院( 部 ) 保 管 , 以 备 查 核 。 考 生 在 所 在 复 试 小 组 所 得 的 面 试 成 绩 是小 组 每 位 主 考 成 员 所 给 成 绩 的 平 均 值 。( 6)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加 试 的 考 试 时 间 为 每 门 3 小 时 , 满 分 各100分 。( 7) 各 学 院 ( 部 ) 可 在 上 述 复 试 内 容 基 础 上 , 依 据 学 科 特点 增 加 考 核 内 容 , 创 新 考 核 形 式 。四、调剂第 十 条 考 生 调 剂 基 本 条 件 :(一 )符 合 调 入 专 业 的 报 考 条 件 。(二 )调 入 专 业 与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三 )初 试 科 目 与 调 入 专 业 初 试 科 目 相 同 或 相 近 , 其 中 统 考 科目 原 则 上 应 相 同 。( 四 ) 初 试 成 绩 符 合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及 调 剂 专 业 相 应 初 试 成 绩基 本 要 求 。(五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工 商 管 理 、 公 共 管 理 、 会 计 、 工 程 管 理 专业 学 位 硕 士 的 考 生 可 相 互 调 剂 , 但 不 得 调 入 其 他 专 业 ;其 他 专 业考 生 也 不 得 调 入 以 上 4 个 专 业 。- 9 -(六 )报 考 “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 的 考 生 不 得 调 剂到 该 计 划 以 外 录 取 ;未 报 考 的 不 得 调 剂 入 该 计 划 录 取 。(七 )参 加 单 独 考 试 的 考 生 不 得 调 剂 。(八 )教 育 部 调 剂 政 策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条 件 及 要 求 。各 有 关 学 院 ( 部 ) 在 此 基 础 上 , 根 据 培 养 需 要 提 出 其 他 学 术要 求 , 制 定 调 剂 方 案 。第 十 一 条 调 剂 具 体 要 求( 一 ) 各 学 院 ( 部 ) 应 依 据 有 关 政 策 制 定 本 单 位 调 剂 工 作 办法 , 详 细 说 明 接 收 考 生 调 剂 的 时 间 、 基 本 要 求 、 工 作 程 序 、 调 剂复 试 办 法 、 联 系 咨 询 电 话 等 信 息 , 并 提 前 在 本 单 位 网 站 公 布 。( 二 ) 对 调 剂 考 生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 内 容 与 一 志 愿 考 生 复 试 资格 审 核 一 致 。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调 剂 。( 三 ) 调 剂 结 束 当 天 公 布 所 有 参 加 调 剂 复 试 考 生 的 总 成 绩 。( 四 ) 学 院 ( 部 ) 相 关 调 剂 工 作 办 法 及 调 剂 录 取 名 单 须 报 学院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 审 核 无 误 报 研 究 生 院 。五、录取第 十 二 条 录 取 具 体 要 求( 一 )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总 成 绩 初 试 成 绩 复 试 成 绩 。注 : 依 据 考 生 报 考 志 愿 ( 报 考 学 院 、 学 习 方 式 ) 确 定 录 取 名单 。( 二 ) 继 续 坚 持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 择 优 录 取 、 确 保 质 量 、 宁缺 毋 滥 和 按 需 招 生 的 录 取 原 则 。 一 志 愿 考 生 录 取 时 按 照 考 生 总 成- 10 -绩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进 行 , 调 剂 考 生 的 录 取 办 法 由 学 院 ( 部 ) 在 调 剂方 案 中 确 定 。( 三 )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录 取 。( 1) 复 试 笔 试 成 绩 低 于 复 试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 部 ) 确 定 的 最低 分 数 要 求 。( 2) 在 所 在 复 试 小 组 取 得 的 面 试 成 绩 为 不 合 格 。( 3) 同 等 学 力 加 试 科 目 的 任 一 门 成 绩 低 于 60分 。( 4)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 道 德 品 质 及 诚 实 守 信 情 况 考 核 结 果 不合 格 。( 四 ) 各 学 院 ( 部 ) 将 拟 录 取 名 单 报 研 究 生 院 , 待 学 校 和 上级 招 生 部 门 审 定 后 正 式 录 取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第 十 三 条 各 学 院 ( 部 ) 必 须 提 前 在 各 单 位 网 站 公 布 复 试 方案 、 复 试 名 单 、 调 剂 方 案 及 数 量 。 本 着 “ 谁 公 开 、 谁 把 关 ” “ 谁公 开 、 谁 解 释 ” 的 原 则 , 积 极 推 进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复 试 名 单 ( 包 括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编 号 、 初 试 各 科成 绩 等 信 息 ) 、 拟 录 取 名 单 ( 包 括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编 号 、 初 试 成绩 、 复 试 成 绩 、 总 成 绩 等 信 息 ) 须 在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 对 参 加 专 项计 划 、 享 受 加 分 或 照 顾 政 策 的 考 生 相 关 情 况 , 在 公 布 考 生 名 单 时应 进 行 说 明 。第 十 五 条 拟 录 取 名 单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 公示 期 间 名 单 不 得 修 改 ,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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