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工商大学考研专业课803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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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1法学综合(二)第一部分 法理学大纲2018 年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入学考试一、考试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基础课与核心课程,通过学习、考核使学生获得研习法律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为今后的研究生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二、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法理学教学与考核重点在于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尤其关注当前法理学研究中的重点与热点问题。要求学生能通过学习打下牢固的理论底子,并具有一定的法学研究能力。其中“了解”部分要求熟练记忆, “理解”部分要求准确掌握, “主要内容”部分要求深入思考。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了解: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的历史,法学体系以及分支学科,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法学研究方法。理解:法学产生的条件与过程。法学与相邻学科,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主要内容:西方与中国历史上主要的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与特点。第二编 法的本体论1、法的基本概念了解:法的概念、特征、本质、形式、渊源、效力;理解:法的特征与本质的关系,法的渊源与形式的关系,法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主要内容:法的分类,法的溯及力,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2、法的要素与法律体系了解:法律概念、规则与原则的含义,法律体系的含义;理解:法律规则、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主要内容: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3、法律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了解:法律权利、义务、权力与人权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理解:权利与义务、权力和人权的相互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分类;主要内容:法律权利、义务的分类,法律事实。4、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了解: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理解: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归责与免责;主要内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第三编 法的价值论1、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了解: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的含义;理解: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的联系与区别,法的局限性;主要内容: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法的价值系统。2、法的价值种类了解:法律中的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等价值的含义;理解: 法与自由、法与公平、法与秩序、法与效率的关系;主要内容:法的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23、法的价值冲突了解:法的价值冲突的含义;理解: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主要内容:法的价值冲突的实质排序。第四编 法的历史论 1、法的起源与发展了解:法的起源与各种历史类型,法系的含义,法的借鉴与移植的含义与类型;理解:原始社会行为规范与法的区别,法律产生的条件;主要内容:法的发展历程,当代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别。2、法治、法制、人治与法制现代化了解:法治、法制、人治与法制现代化的含义;理解: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主要内容:法制现代化的类型,现代法治的基本条件。3、法的全球化与法的本土化了解:法的全球化与法的本土化的含义;理解:法的全球化与法的本土化的关系;主要内容:中国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第五编 法的运行论1、立法、执法与司法了解: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释义;理解: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特征与体系;主要内容: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基本原则。2、法律监督与守法了解:法律监督与守法的含义;理解:法制监督的种类,守法的层次;主要内容:守法的原因。3、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了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释义;理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基本种类与方法;主要内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及其价值。第六编 法的关联论1、法与社会了解:法与社会的关系;理解:法律的超前性与滞后性;主要内容:法的社会化。2、法与经济了解:法与经济的关系;理解: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性;主要内容:法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反作用。3、法与政治了解:政治对法的决定作用;理解:法对政治的反作用;主要内容:法律与政策的关系。4、法与文化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3了解:道德的含义与特征,宗教的含义与特征;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与宗教的关系。主要内容:法与道德的区别。三、课程的考核(一)考试形式:笔试闭卷,题型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分析论述题。(二)考试内容:应能客观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了解、理解内容的掌握程度,结合实际运用法理学知识分析研究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运用能力。四、参考教材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第四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二部分 2018 年刑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一、基本要求1、全面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掌握刑法的体系、结构和各知识点;准确把握刑法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正确理解犯罪的一般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原理;全面理解排除犯罪的事由、各种犯罪形态的特征与成立条件;弄清各种刑罚的基本内容、适用对象以及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熟练掌握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疑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熟悉刑法条文和有关重要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正确、全面、透彻地分析疑难案例。这部分占刑法学试题分值 75左右。2、掌握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前言问题以及刑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重要热点问题。这部分占刑法学试题分值 25左右。二、题型1、单项选择,所占本学科分值 20左右;2、简答题,所占学科分值 20%左右;3、案例分析,所占本学科分值 30左右;4、论述题,所占本学科分值 30左右。三、刑法学占公法试卷分值 70%左右四、本大纲第 21 章至第 30 章主要围绕大纲所列罪名,从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加重法定刑情节、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及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学习和复习,至于具体的处多少年徒刑不是考试的范围。五、大纲上编 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一)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4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第二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为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修订的刑法取消了 1979 年刑法第 79 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穿的重要前提。3.修订的刑法重申了 1979 年刑法第 9 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5则。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 1979 年的 103 条增加到 350 条,罪名数由 1978 年的 129 个增加到 412 个。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行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6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各国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的,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的、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导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二、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以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呢?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三是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7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罪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所以,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第二节 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也就是说,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二)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三)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一)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二)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四)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二)有助于准确定罪(三)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体。三类客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8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中都有其重要的作用。一、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二、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三、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表现为它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为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9(手段)、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惟一的一个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以及对象,则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五)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作为1作为的概念2作为的实施方式(二)不作为1.不作为的概念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二)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结果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二)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考研高分咨询电话/微信:1334100445110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下面主要对理论和实践意义较为重要的危害结果的三种分类作一阐述:(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三、危害结果的地位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注意掌握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第七章 犯罪主体的概念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的意义(一)定罪意义(二)量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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