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考研: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考研复习应试宝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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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1资料目录1、该专业考研的基本情况.21 .1专业介绍.21 .2学费.21 .3考试科目.21 .4报考录取情况.21 .5考试特点.22、参考书目和学习指南.32 .1参考书目.32 .2学习指南.33、专业课知识重点串讲.33 .1法理学重点串讲.33 .2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串讲.2 34、专业课知识难点解析.3 34 .1法理学难点解析.3 34 .2西方法律思想史难点解析. 1 0 15、专业课知识考点解析.1 3 25 .1法理学知识考点解析.1 3 25 .2西方法律思想史知识考点解析. 1 8 56、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近三年真题. 2 1 46 .1 2 0 1 4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考研真题.2 1 46 .2 2 0 1 5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考研真题.2 1 46 .3 2 0 1 6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考研真题.2 1 57、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近三年真题解答.2 1 57 .1 2 0 1 4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真题解答.2 1 57 .2 2 0 1 5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真题解答.2 1 97 .3 2 0 1 6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真题解答.2 2 48、专业科目出题规律和答题技巧.2 2 98 .1法学理论综合.2 2 98 .1 .1出题规律.2 2 98 .1 .2答题技巧.2 2 98 .2部门法学综合.2 3 08 .2 .1出题规律.2 3 08 .2 .2答题技巧.2 3 09、本专业复试情况介绍.2 3 09 .1复试时间.2 3 09 .2复试科目.2 3 09 .3复试参考书.2 3 09 .4复试形式.2 3 11 0、考研经验.2 3 11 1、新祥旭考研课程介绍.2 3 3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21、该专业考研的基本情况1.1专业介绍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隶属于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政法教研部,教研室主任王勇教授。针对党校研究生教育的这种特殊性,中央党校始终按照“既坚持国家标准,又办出党校特色”的办学原则,注重国内外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的研究,尤其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其特殊的优势,报考人数逐渐增多,竞争相对较大。1.2学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 0 1 3 8 8 7号)和北京市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收取学费。1.3考试科目政治、英语一、法学理论综合、部门法学综合1.4报考录取情况2 0 1 6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招收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学生4人,推免0人,实际录取3人。1.5考试特点初试考查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复试考查本专业相关学术热点,问题灵活。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32、参考书目和学习指南2.1参考书目法学理论综合:法理学沈宗灵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3版西方法律思想史谷春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4版部门法学综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5版民法学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5版刑法学高铭暄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 0 0 5版经济法学潘静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5版2.2学习指南第一阶段:专业课基础的全面提升,提升考生的基础知识掌握和理解的能力;同时有步骤开始背诵反复考点;结合本人备考经验,为考生进一步提炼每章节考研的重点、难点、必考点,让考生全面熟悉知识点。第二阶段:背诵理解真题,掌握真题出题规律。这是很关键的一步,大量背诵历年真题,针对薄弱环节有针对地改进。第三阶段:以真题回归课本。在背诵真题熟悉出题规律后,带着相关知识点回归课本,更深刻地理解。第四阶段:模拟考试。模拟考试是最终能够完全发挥水平的必经之路,所以在考研前一个月进行三次左右的考试模拟练习,有助于克服考生的紧张情绪。3、专业课知识重点串讲3.1法理学重点串讲1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2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 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4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3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4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5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6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7 .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58 .法律方法论原则: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9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1 0 .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1 1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6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1 2 .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1 3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崭新升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科学发展观第一次把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诸方面内在地结合起来,从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1 4 .法理学: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我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1 5 .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1 6 .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1 7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71 8 .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1 9 .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 0 .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2 1 .法的材料渊源,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2 2 .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2 3 .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2 4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2 5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2 6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 7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 8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8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2 9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3 0 .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法的清理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3 1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3 2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3 3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 4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形式的,它是法院通过判例所创造的法。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9文法的区分,不完全依据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还要依据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来判断。3 5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统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种类是多样化的。从法的效力渊源说,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之分;从法的效力等级说,有的法的效力等级有高有低;从法的效力对象、时间和范围说,又可将法的效力区分为一般法的效力与具体法的效力两种。法理学所称的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后者指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和状态。影响和制约法的效力的直接因素是法的创制主体、时间和法的种类、深层因素。3 6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 7 .各国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其四,综合原则或折中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原则。根据折中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的,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3 8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或者地域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3 9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4 0 .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又称法的废止或失效。终止生效的时间依法的规定、立法发展、客观情况变化以及其他有关因素而定。通常有明示终止(废止)和默示终止(废止)两种形式,前者指新法或其他法中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后者指不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而在实践中新法与旧法相冲突时采用新法。中 共 中 央 党 校 641 法 学 理 论 综 合 考 研 应 试 宝 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2 1层电话/微信1 3 3 4 1 0 0 4 4 5 1 1 04 1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情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来,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4 2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4 3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4 4 .法律规则,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量。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4 5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一个权利规则常常同时暗含了课以相对义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否则授权性规则就会落空。宪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性规则。4 6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表现为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第一,强制性;第二,必要性;第三,不利性。4 7 .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4 8 .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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