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考研复习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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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 841 部门法学综合考研应试宝典 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 苏州街 长远天地 大厦 A2 座 21 层 1 资料目录 1、该专业考研的基本情况 . 1 1.1 专业介绍 . 1 1.2 学费 . 1 1.3 考试科目 . 1 1.4 报考录取情况 . 1 1.5 考试特点 . 1 2、参考书目和学习指南 . 1 2.1 参考书目 . 1 2.2 学习指南 . 1 3、专业课知识重点串讲 . 2 3.1 民法学重点串讲 . 2 3.2 刑法学重点串讲 . 23 3.3 经济法学重点串讲 . 64 3.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重点串讲 . 77 4、专业课知 识难点解析 . 91 4.1 民法学难点解析 . 91 4.2 刑法学难点解析 . 116 4.3 经济法学难点解析 . 146 4.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难点解析 . 162 5、专业课知识考点解析 . 185 5.1 民法学知识考点解析 . 185 5.2 刑法学知识考点解析 . 210 5.3 经济法学知识考点解析 . 237 5.4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知识考点解析 . 264 6、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近三年真题 . 276 6.1 2014 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考研真题 . 276 6.2 2015 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考研真题 . 276 6.3 2016 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考研真题 . 276 7、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近三年真题解答 . 277 7.1 2014 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真题解答 . 277 7.2 2015 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真题解答 . 280 7.3 2016 年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真题解答 . 282 8、专业科目出题规律和答题技巧 . 287 8.1 法学理论综合 . 287 8.1.1 出题规律 . 287 8.1.2 答题技巧 . 287 8.2 部门法学综合 . 287 8.2.1 出题规律 . 287 8.2.2 答题技巧 . 287 9、本专业复试情况介绍 . 287 9.1 复试时间 . 287 9.2 复试科目 . 287 中共中央党校 841 部门法学综合考研应试宝典 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 苏州街 长远天地 大厦 A2 座 21 层 2 9.3 复试参考书 . 287 9.4 复试形式 . 287 10、考研经验 . 288 11、 新祥旭考研课程介绍 . 289 中共中央党校 841 部门法学综合考研应试宝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 B1 座 505 室 1 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考研资料 1、 该专业考研的基本情况 1.1专业介绍 中共中央党校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 ,隶属于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政法教研部 , 教研室主任 王勇 教授。针对党校研究生教育的这种特殊性,中央党校始终按照“既坚持国家标准,又办出党校特色”的办学原则,注重国内外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的研究,尤其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 其特殊的优势 ,报考人数逐渐增多,竞争相对较大。 1.2学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 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3887 号)和北京市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收取学费。 1.3考试科目 政治、英语 一 、 法学理论综合 、 部门法学综合 1.4报考录取情况 2016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招收 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 学生 4 人,推免 0 人 ,实际录取 3 人 。 1.5考试特点 初试考查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复试考查 本专业相关学术热点,问题灵活。 2、参考书目和学习指南 2.1参考书目 法学理论综合 :法理学 沈宗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 谷春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版 部门法学综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学 姜明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版 民法学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版 刑法学 高铭暄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版 经济法 学 潘静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版 2.2学习指南 第一阶段 :专业课 基础的全面提升,提升考生的 基础知识掌握和理解的能力 ;同时有步骤开始 背诵反复考点 ;结合本人备考经验,为考生进一步提炼每章节考研的重点、难点、必考点,让考生全面熟悉知识点。 第二阶段 :背诵理解真题,掌握真题出题规律 。这是很关键的一步,大量 背诵历年真题 ,针对薄弱环节有针对地改进 。 第三阶段 :以真题回归课本 。 在背诵真题熟悉出题规律后,带着相关知识点回归课本,更深刻地理解。 第四阶段 : 模拟考试。模拟考试是最终能够完全发挥水平的必经之路,所以在考研前一个月进行三次左右的考试模拟练习,有助于克服考生的紧张情绪。 中共中央党校 841 部门法学综合考研应试宝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 B1 座 505 室 2 3、专业课知识重点串讲 3.1民法学重点串讲 一、 民法的概念 1.我国 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 、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意义: 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三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四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五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 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六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中共中央党校 841 部门法学综合考研应试宝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 B1 座 505 室 3 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 (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 八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九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 19 条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和条件。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 十一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 理人代为诉讼。 十二、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即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自然人的其他民事责任能力 十三、 监护 1.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上,即有所谓的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和保佐制度均是对自权人而设,监护和保佐到了共和国末年,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 2.监护权的性质 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为权利说。二为义务说。 三为职责说。 3.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司中共中央党校 841 部门法学综合考研应试宝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 B1 座 505 室 4 法解释第 11 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 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 : (一)法定监护 (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委托监护(四)遗嘱监护 4.监护权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 18 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可见,监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 (一)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二) 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三)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四、 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第 20 条的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 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 22 条规定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十五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二)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三) 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民法通则司法 解释第 25 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 1)配偶 ;( 2)父母、子女 ;(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 ;(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中共中央党校 841 部门法学综合考研应试宝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 B1 座 505 室 5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4.死亡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 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 十六、 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相比较,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2.法人的本质 我国民法通说认为对法人本质的看法在民法上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以及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意义重大。 我国民法学界对法人本质的讨论受到了德国民法的影响。自 18 世纪以来,尤其是在19 世纪,法人的本质问题, 一直是德国民法学者关注的问题。归纳起来, 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一)法人拟制说(二)法人否认说(三)法人实在说 3.法人的分类 (一)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三)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 和营利法人 。 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反之为公益法人。 4.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 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5.设立中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设立中的法人,通常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6.法人设立的原则 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 在我国,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 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 。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 。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 中共中央党校 841 部门法学综合考研应试宝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 B1 座 505 室 6 7.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8.目的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 就目的范围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目前主要有以下认识 :一为权利能力 限制说。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三为代表权限制说。四为内部责任说。 9.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 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0.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我国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确认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 :法律之所以赋予某种团体以法人资格,是根据对这个团体的社会评价而从立法政策上采取的手段。 11.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12.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民法通则第 38 条规定 ,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 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 13 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3.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 14.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2.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 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15.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 依法被撤销 ;法人被解散 ;法人目的实现以及其他原因。 企业法人的终止 。 1.企业法人终止的判断标准 。 对企业法人终止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中共中央党校 841 部门法学综合考研应试宝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 B1 座 505 室 7 下三种学说 :一是事实终止主义,。二是清算终止主义,三是登记要件主义 。 2.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 。 企业法人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 第一,自愿解散。第二,强制解散。第三,司法解散。第四,破产解散。第五,企业法人自动歇业 。 3.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 企业法人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的终止。 4.清算法人 。 所谓清算法人,是指处于清算状态中的法人。5.注销登记 。 所谓注销登记,通常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程序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十七、 物 1、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概念 。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的特征 。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2.物的分类 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物的分类主要有 : 1.动产和不动产 。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凡是能 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 这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对物进行的类型区分。民法上相关的制度设计要求在某些民事活动中无视物的这种物理属性,而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将物区分为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 4.主物和从物 。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 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 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 。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 所获得的收益。孳息 都必须是独立的物。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 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 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羊群等。 十八、 货币和有价证券 1.货币 。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通常充当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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