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2020招生专业目录诉讼法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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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法学 030106 学科点简介: 诉讼法学硕士点隶属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 是广东省省重点扶持 学科, 现有 4 名教授、 2 名副教授、 5 名讲师。 其中, 具有博士学位的 6 名,具有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 4 名,有 1 人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有 2 人担任广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近 5 年来, 本学科的教师承担国家级课题 1 项, 省部级及其他课题 11 项, 拥有科研经费合计 30 余万元; 在 法学研究 、 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 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 50 篇, 出版专著 12 部, 由司法部统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出版的主编诉讼法学的教材 2 部。 培养目标: 本专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培养具有改革开放意识, 严谨求实, 德 智体全面发展, 努力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 通过三年培 养, 使学生能够掌握较为扎实的诉讼法学系统理论知识, 有较宽广的法学知识面, 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从事民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能用诉讼法学理论分析现实问 题, 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科研和教学任务。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并能熟练地使用 信息与网络技术开展研究工作。 具备从事本专业学术研究、 理论教学和实际应用 的能力,为各级政法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主要课程: 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证据法学、 法理学专题、 刑法学专题、 民法学专题、 商法学专题、 司法鉴定制度与实务专题、 律师法学专题、 外国刑事 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 就业方向: 公检法司机关、 党政机关、 教学与科研单位 、 企业、 事业单位等, 还 可进一步报考相关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6 咨询电话: 020-84096231 序号 研究方向 初 试科目 复试科目 1 民事诉讼法学 (1)思想政治理论(100 分) (2)英语一(100 分)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 ) (150 分)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总 论) (150 分) F514-证据法学 (100 分) 2 刑事诉讼法学 3 证据法学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 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1.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分值各占 50%,共 150 分 (1)名词解释(6 题,每题 5 分,共 30 分) (2)简答题(6 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 (3)论述题(3 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2 2. 法学综合二 考试题型: 含民法 (总论 ) 、 刑法 (总论) , 分值各占 50%, 共 150 分 (1)名词解释(6 题,每题 5 分,共 30 分) (2)简答题(6 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 (3)论述题(3 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 3.证据法学考试题型: 论述题(4 题,每题 25 分,共 100 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法理学、 宪法学。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 考察学生对上 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 基本理论、 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考察学生运用相关 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 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 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民法 (总论) 、 刑 法 (总论) 等基本理论。 考察内容包 括: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 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考 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 底。 第一部分 民 法(总论)4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5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6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复试科目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证据法基本理论、 证据的基本法律规定与司法操作。 考 试要求主要包括: 考察学生对证据法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 考察学生对证据 法学重点问题的理解和辨析能力;考察学生运用证据法学知识、理论、方法, 分析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 一、证据法与证据法 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证据法与诉讼结构 证据法与审批方式改革 二、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功能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外国证据规则简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关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 三、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证据的概念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四、证据的种类 物证 书证7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本证和反证 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保全 七、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八、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的承担 九、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概述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十、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 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十一、推定和司法认知 推定 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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