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876 法学专业综合初试考研大纲.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2020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876 法学专业综合初试考研大纲.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研 究 生 院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法 学 专 业 综 合 ( 含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法 学 、 民 法 学 总 论 、 刑 法 学 总 论 ) 考 试 大 纲一 、 试 卷 结 构( 一 ) 内 容 比 例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 民 法 学 总 论 、 刑 法 学 总 论 各 占 50 分 。( 二 ) 题 型 比 例名 词 解 释 约 占 20简 答 题 约 占 25%论 述 题 约 占 40%案 例 分 析 题 约 占 15%二 、 其 他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考试内容环 境 资 源 、 环 境 问 题 、 环 境 保 护 ; 环 境 法 的 概 念 与 发 展 概 况 ;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任 务 、目 的 和 作 用 ;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体 系 与 环 境 立 法考试要求1.了 解 环 境 资 源 、 环 境 问 题 、 环 境 保 护 ; 环 境 法 的 概 念 与 发 展 概 况 。2.理 解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任 务 、 目 的 和 作 用 ;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 环 境 与 资源 保 护 法 的 体 系 与 环 境 立 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考试内容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基 本 原 则 概 述 ; 保 护 优 先 原 则 ; 预 防 原 则 ; 公 众 参 与 原 则 ; 损 害 担 责原 则 。考试要求1.了 解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概 念 、 作 为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条 件 、 环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基 本 原 则 预 基 本 制 度 的 联 系 与 区 别 、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各 基 本 原 则 间 的 关系 。 2.理 解 并 掌 握 保 护 优 先 原 则 ; 预 防 原 则 ; 公 众 参 与 原 则 ; 损 害 担 责 原 则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考试内容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基 本 制 度 概 述 ; 环 境 规 划 制 度 ;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 环 境 标 准 制 度 ; 环 境影 响 评 价 制 度 ; “ 三 同 时 ” 制 度 ; 许 可 证 制 度 ; 经 济 调 控 制 度 ; 自 然 资 源 权 属 制 度 ; 自 然 资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 自 然 资 源 恢 复 制 度 ;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禁 限 制 度 。考试要求1.了 解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基 本 制 度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基 本 制 度 的 分 类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基 本 制 度 的 特 点 。2.理 解 并 掌 握 环 境 规 划 制 度 ;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 环 境 标 准 制 度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 “ 三同 时 ” 制 度 ; 许 可 证 制 度 ; 经 济 调 控 制 度 ; 自 然 资 源 权 属 制 度 ; 自 然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 自然 资 源 恢 复 制 度 ;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禁 限 制 度 。四、环境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环 境 法 律 责 任 概 述 ; 环 境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环 境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 环 境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考试要求1.了 解 环 境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与 环 境 法 中 的 法 律 制 裁 的 关 系 。2.理 解 环 境 行 政 责 任 的 概 念 、 构 成 要 件 及 种 类 。3.理 解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 因 果 关 系 认 定 及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4.理 解 环 境 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 及 刑 法 中 的 具 体 规 定五、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考试内容环 境 保 护 法 实 施 概 述 ; 环 境 守 法 、 执 法 、 司 法 ; 环 境 法 律 监 督考试要求1.了 解 环 境 保 护 法 实 施 的 概 念 和 意 义 , 环 境 守 法 的 影 响 因 素 及 促 进 , 环 境 法 律 监 督 的 构成 及 体 系 。2.理 解 环 境 执 法 的 原 则 、 主 体 、 方 式 及 行 为 效 力 。3.理 解 环 境 环 境 司 法 的 原 则 与 种 类 。六、环境污染防治法考试内容环 境 污 染 与 其 他 公 害 的 概 念 、 类 型 与 特 征 ;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立 法 概 况 ; 我 国 环 境 污 染防 治 立 法 及 其 主 要 法 律 规 定 , 包 括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防 治 法 。考试要求1.了 解 环 境 污 染 与 其 他 公 害 的 概 念 、 类 型 与 特 征 , 以 及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立 法 概 况 。2.掌 握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立 法 及 其 主 要 法 律 规 定 , 包 括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防 治 法 。七、自然资源保护法考试内容自 然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概 念 与 体 系 ;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立 法 概 况 及 其 主 要 法 律 规 定 , 包 括 : 土 地资 源 保 护 法 ; 水 资 源 保 护 法 ;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法 ; 草 原 资 源 保 护 法 ; 矿 产 资 源 保 护 法 ; 渔 业 资源 保 护 法 ; 海 洋 资 源 保 护 法 。考试要求1.了 解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体 系 , 土 地 资 源 保 护 法 、 水 资 源 保 护 法 、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法 、 草原 资 源 保 护 法 、 矿 产 资 源 保 护 法 、 渔 业 资 源 保 护 法 、 海 洋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立 法 概 括 。2.理 解 自 然 资 源 的 概 念 、 特 征 , 以 及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概 念 。3.掌 握 土 地 资 源 保 护 、 水 资 源 保 护 、 矿 产 资 源 保 护 、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 草 原 资 源 保 护 、 渔业 资 源 保 护 、 海 洋 资 源 保 护 的 主 要 法 律 规 定 。八、生态保护法考试内容生 态 保 护 概 况 及 其 立 法 概 述 ;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立 法 及 其 具 体 制 度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立 法 及 其基 本 法 律 制 度 ; 自 然 保 护 区 立 法 ;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文 化 古 迹 保 护 法 ; 水 土 保 持 法 与 防 沙 治 沙 法 。考试要求1.了 解 生 态 保 护 概 况 及 其 立 法 概 括 ,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立 法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立 法 、 自 然 保 护区 立 法 、 景 名 胜 区 和 文 化 古 迹 保 护 法 、 水 土 保 持 法 与 防 沙 治 沙 法 的 立 法 概 括 。2.理 解 生 态 保 护 、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文 化 古 迹 、水 土 保 持 、 防 沙 治 沙 等 基 本 概 念 。3.掌 握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等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九、国际环境法考试内容国 际 环 境 法 的 概 念 、 特 点 ; 国 际 环 境 法 的 渊 源 及 基 本 原 则 ; 国 际 环 境 法 的 主 要 立 法 , 包括 气 候 保 护 的 国 际 环 境 法 立 法 概 况 、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的 国 际 环 境 法 立 法 概 况 、 外 层 空 间 国 际环 境 法 立 法 概 况 、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国 际 环 境 法 立 法 概 况 。考试要求1.理 解 国 际 环 境 法 的 概 念 、 特 点 ; 国 际 环 境 法 的 渊 源 及 基 本 原 则 。3.了 解 国 际 环 境 法 的 主 要 立 法 , 包 括 气 候 保 护 的 国 际 环 境 法 立 法 概 况 、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的 国 际 环 境 法 立 法 概 况 、 外 层 空 间 国 际 环 境 法 立 法 概 况 、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国 际 环 境 法 立 法 概 况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参 考 书 :( 1) 曹 明 德 主 编 :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 第 三 版 )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16 年 版( 2 ) 韩 德 培 主 编 : 环 境 保 护 法 教 程 ( 第 七 版 ) ,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1 5 年 版民 法 学 ( 总 论 )一、民法概述考试内容民 法 的 概 念 民 法 与 民 法 学 民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民 法 调 整 的 财 产 关 系 民 法 调 整 的 人身 关 系 民 法 调 整 的 人 身 关 系 的 特 点 民 法 的 严 格 罗 马 法 的 编 纂 及 其 影 响 19 世 纪 民 法典 的 出 现 及 其 类 型 20 世 纪 有 代 表 性 的 民 法 典 我 国 的 民 事 立 法 民 法 的 体 系 民 法 学 的体 系 民 法 渊 源 制 定 法 习 惯 判 例 法 理 民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民 法 对 人 的 适 用 范 围民 法 在 空 间 上 的 适 用 范 围 民 法 的 溯 及 力 问 题考试要求1. 掌 握 民 法 的 概 念 ; 了 解 民 法 与 民 法 学 的 关 系 。2. 掌 握 民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3. 理 解 民 法 的 沿 革 ; 了 解 20 世 纪 有 代 表 性 的 民 法 典 ; 了 解 我 国 的 民 事 立 法 。4. 理 解 现 行 民 法 的 体 系 ; 理 解 民 法 学 的 体 系 。5. 掌 握 民 法 的 渊 源 : 制 定 法 、 习 惯 、 判 例 和 法 理 。6. 掌 握 民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 民 法 对 人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民 法 在 空 间 上 的 适 用 范 围 以 及 关 于 民法 的 溯 及 力 问 题 。7. 掌 握 我 国 民 法 总 则 的 制 定 过 程 及 其 立 法 意 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考试内容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含 义 学 理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民 法 总 则 中 规 定 的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民法 基 本 原 则 的 功 能 平 等 原 则 平 等 原 则 的 具 体 含 义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平 等 民 事 主 体 地 位平 等 民 事 主 体 平 等 地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民 事 主 体 的 民 事 权 益 平 等 地 受 法 律 保 护 自 愿原 则 的 含 义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主 要 体 现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与 公 平 原 则 的 联 系和 区 别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的 含 义 我 国 从 学 理 上 概 括 的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的 类 型 禁 止 权 力 滥 用原 则 学 理 上 构 成 权 利 滥 用 的 条 件 学 理 上 判 断 滥 用 权 利 的 主 客 观 标 准考试要求1. 了 解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含 义 。 理 解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含 义 、 法 定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以 及 法 定民 法 基 本 原 则 及 其 与 学 理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关 系 。2. 掌 握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功 能 : 指 导 功 能 、 约 束 功 能 、 补 充 功 能 。3. 掌 握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中 的 平 等 原 则 , 包 括 平 等 原 则 的 具 体 含 义 :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平 等 、民 事 主 体 地 位 平 等 、 民 事 主 体 平 等 地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 民 事 主 体 的 民 事 权 益 平 等 地 受 法 律保 护 。4. 掌 握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中 的 自 愿 原 则 。 包 括 掌 握 自 愿 原 则 的 含 义 内 容 。5. 掌 握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中 的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掌 握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主 要 体 现 。 掌 握 诚 实 信用 原 则 与 公 平 原 则 的 联 系 和 区 别 。6. 掌 握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中 的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掌 握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的 含 义 , 我 国 从 学 理 上 概括 的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的 类 型 。7.掌 握 民 法 总 则 中 “ 节 约 资 源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原 则 的 含 义 、 意 义 。8. 掌 握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中 的 禁 止 权 利 滥 用 原 则 。 掌 握 从 学 理 上 概 括 的 权 利 滥 用 具 备 的 三个 条 件 : 当 事 人 有 权 利 存 在 、 权 利 人 有 行 使 权 利 的 行 为 、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有 滥 用 权 利 的 违 法 性 。掌 握 学 理 上 判 断 滥 用 权 利 的 主 客 观 考 察三、民事法律关系考试内容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理 论 的 意 义 民 事 法 律关 系 的 要 素 的 构 成 及 其 意 义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民 事 法 律 关 系的 内 容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发 生 、 变 更 与 消 灭 的 含 义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发 生 、 变 更 与 消 灭 的 原 因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的 概 念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的 分 类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的 构 成 民 事 权 利 的 概 念 、分 类 、 行 使 和 保 护 民 事 行 为 民 事 义 务 的 概 念 、 分 类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民 事 责 任与 其 他 责 任 的 区 别 民 事 责 任 的 分 类 。考试要求1. 掌 握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 和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 了 解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的 意 义 。2. 了 解 民 事 法 律 关 的 要 素 构 成 及 其 意 义 。 掌 握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构 成 要 素 中 的 主 体 、 客 体和 内 容 。3. 掌 握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发 生 、 变 更 与 消 灭 的 含 义 。 理 解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发 生 、 变 更 与 消灭 的 原 因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的 概 念 ; 掌 握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的 分 类 和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的 构 成 。4. 掌 握 民 事 权 利 的 概 念 、 分 类 、 行 使 和 保 护 。 掌 握 民 事 义 务 的 概 念 和 分 类 。 掌 握 民 事责 任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 民 事 责 任 与 其 他 责 任 的 区 别 及 民 事 责 任 的 分 类 。四、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考试内容自 然 人 与 公 民 自 然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概 念 自 然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特 征 自 然 人 民 事权 利 能 力 的 开 始 自 然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终 止 自 然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概 念 自 然 人 民 事行 为 能 力 的 种 类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宣 告失 踪 宣 告 死 亡 监 护 的 概 念 与 设 立 监 护 的 目 的 监 护 人 的 设 立 监 护 人 的 职 责 监 护 的终 止 自 然 人 住 所 的 概 念 自 然 人 住 所 的 种 类 自 然 人 住 所 的 法 律 意 义考试要求1. 了 解 自 然 人 与 公 民 。 掌 握 自 然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概 念 和 自 然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特 征 。掌 握 自 然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开 始 和 自 然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终 止 。2. 掌 握 自 然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概 念 。 掌 握 自 然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种 类 : 完 全 民 事 行 为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3. 了 解 宣 告 失 踪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以 及 失 踪 宣 告 的 撤 销 ; 掌 握 宣 告 失 踪 的 效 力 。 了 解 宣 告死 亡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以 及 失 踪 宣 告 的 撤 销 ; 掌 握 宣 告 死 亡 的 效 力 。4. 理 解 监 护 的 概 念 和 设 立 监 护 的 目 的 。 了 解 监 护 人 的 设 立 ; 掌 握 监 护 人 的 职 责 ; 了 解监 护 的 终 止 。5. 理 解 自 然 人 住 所 的 概 念 。 了 解 自 然 人 住 所 的 种 类 ; 掌 握 自 然 人 住 所 的 法 律 意 义五、民事权利主体法人考试内容法 人 的 概 念 和 本 质 法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法 人 的 分 类 企 业 法 人 机 关 法 人 事 业 单位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区 分 社 团 法 人 与 财 团 法 人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法 人 的 民 事 行为 能 力 法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法 人 机 关 的 概 念 法 人 机 关 构 成 及 法 定 代 表 法 人 机 关 与法 人 的 关 系 法 人 的 成 立 法 人 的 变 更 法 人 的 终 止 法 人 的 登 记 捐 助 法 人 的 含 义 与 成立 条 件考试要求1. 掌 握 法 人 的 概 念 和 本 质 、 法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掌 握 法 人 的 分 类 : 企 业 法 人 、 机 关 法人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 掌 握 区 分 社 团 法 人 与 财 团 法 人 。2. 掌 握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 法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和 法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3. 理 解 法 人 机 关 的 概 念 、 法 人 机 关 构 成 及 法 定 代 表 。 掌 握 法 人 机 关 与 法 人 的 关 系 。4. 掌 握 法 人 的 成 立 、 法 人 的 变 更 和 法 人 的 终 止 。 了 解 法 人 的 登 记 。5.掌 握 民 法 总 则 中 规 定 的 各 种 具 体 的 法 人 类 型 以 及 该 类 型 法 人 的 含 义 、 成 立 条 件 等 ,如 捐 助 法 人 的 含 义 与 成 立 条 件 。六、民事权利主体非法人组织考试内容非 法 人 组 织 的 概 念 非 法 人 组 织 应 具 备 的 要 件 合 伙 的 概 念 、 特 征 合 伙 的 法 律 地 位个 人 合 伙 与 法 人 合 伙 合 伙 事 务 的 执 行 合 伙 财 产 与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入 伙 退 伙 合 伙 的解 散 其 他 法 人 组 织 个 体 工 商 户 与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构 筹 建 中 的 法 人考试要求1. 理 解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概 念 。 了 解 非 法 人 组 织 应 具 备 的 要 件 。2. 掌 握 合 伙 的 概 念 、 特 征 ; 理 解 合 伙 的 法 律 地 位 ; 掌 握 个 人 合 伙 与 法 人 合 伙 ; 掌 握 合伙 事 务 的 执 行 ; 掌 握 合 伙 财 产 与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以 及 入 伙 、 退 伙 与 合 伙 的 解 散 。3. 掌 握 个 体 工 商 户 ; 了 解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户 。 掌 握 个 人 经 营 企 业 。 了 解 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机 构 ; 掌 握 筹 建 中 的 法 人 。七、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考试内容民 事 权 利 客 体 的 概 念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的 范 围 物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物 的 法 律 意 义 物 的 分类 从 物 孳 息 货 币 有 价 证 券 的 概 念 和 法 律 特 征 有 价 证 券 的 分 类 有 价 证 券 的 几 种主 要 类 型 票 据 债 券 股 票 提 单 智 力 成 果 的 概 念 和 法 律 特 征 智 力 成 果 的 几 种 主 要类 型 行 为 权 利 非 物 质 利 益考试要求1. 掌 握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的 概 念 和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的 范 围 : 物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 有 价 证 券 、权 利 、 非 物 质 利 益 。2. 掌 握 物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 了 解 物 的 法 律 意 义 。 掌 握 物 的 分 类 ; 掌 握 从 物 、 孳 息 。 了 解货 币 。3. 掌 握 有 价 证 券 的 概 念 和 法 律 特 征 。 理 解 有 价 证 券 的 分 类 。 掌 握 有 价 证 券 的 几 种 主 要类 型 : 票 据 、 债 券 、 股 票 、 提 单 。4. 掌 握 智 力 成 果 的 概 念 和 法 律 特 征 。 掌 握 智 力 成 果 的 几 种 主 要 类 型 : 作 品 、 发 明 、 实用 新 型 、 外 观 设 计 、 科 学 发 现 、 商 标 。5. 了 解 其 他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 行 为 、 权 利 、 非 物 质 利 益 。八、民事法律行为考试内容民 事 行 为 法 律 行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特 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 民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形 式 意 思 表 示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素 意 思 表 示 的 分 类 意 思 与 表 示 不 一 致意 思 表 示 不 自 由 意 思 表 示 的 解 释 民 事 行 为 的 成 立 民 事 行 为 的 生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实 质 要 件 和 形 式 要 件 附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为 的 概 念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 民 事 行 为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法 律 后 果 可 变 更 、 可 撤 销 民事 行 为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可 撤 销 民 事 行 为 的 撤 销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概 念 、 类 型 及 追 认 相对 人 的 催 告 权 与 撤 销 权考试要求1. 掌 握 民 事 行 为 、 法 律 行 为 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掌 握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特 征 , 掌 握 民 事 法律 行 为 的 分 类 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形 式 。2. 掌 握 意 思 表 示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素 。 掌 握 意 思 表 示 的 分 类 。 理 解 意 思 与 表 示 不 一 致 、意 思 表 示 不 自 由 和 意 思 表 示 的 解 释 。3. 掌 握 民 事 行 为 的 成 立 和 生 效 。4. 掌 握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实 质 要 件 。 了 解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形 式 要 件 。5. 掌 握 附 条 件 和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6. 掌 握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概 念 和 无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 。 了 解 民 事 行 为 被 确 认 无效 的 法 律 后 果 。7. 掌 握 可 变 更 、 可 撤 销 民 事 行 为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 理 解 可 撤 销 民 事 行 为 的 撤 销 。8. 掌 握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概 念 、 类 型 及 追 认 。 了 解 相 对 人 的 催 告 权 与 撤 销 权 。九、代理考试内容代 理 的 概 念 代 理 与 相 关 概 念 代 理 的 特 征 代 理 的 适 用 范 围 与 意 义 代 理 的 分 类 委托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制 定 代 理 民 法 上 的 代 理 诉 讼 上 的 代 理 一 般 代 理 与 特 别 代 理 单独 代 理 与 共 同 代 理 本 代 理 与 再 代 理 直 接 代 理 与 间 接 代 理 积 极 代 理 与 消 极 代 理 有 权代 理 与 无 权 代 理 代 理 权 的 概 念 与 性 质 代 理 权 的 发 生 代 理 权 的 授 予 代 理 权 的 行 驶滥 用 代 理 权 的 禁 止 代 理 权 的 消 灭 无 权 代 理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狭 义 的 无 权 代 理 表 见 代 理考试要求1. 掌 握 代 理 的 概 念 。 了 解 代 理 与 相 关 概 念 。 掌 握 代 理 的 特 征 及 代 理 的 适 用 范 围 。 了 解代 理 的 意 义 。2. 掌 握 委 托 代 理 、 法 定 代 理 、 指 定 代 理 。 掌 握 民 法 上 的 代 理 与 诉 讼 上 的 代 理 。 理 解 一般 代 理 与 特 别 代 理 、 单 独 代 理 与 共 同 代 理 。 掌 握 本 代 理 与 再 代 理 、 直 接 代 理 与 间 接 代 理 。 了解 积 极 代 理 与 消 极 代 理 。 掌 握 有 权 代 理 与 无 权 代 理 。3. 掌 握 代 理 权 的 概 念 与 性 质 。 了 解 代 理 权 的 发 生 、 代 理 权 的 授 予 、 代 理 权 的 行 驶 、 滥用 代 理 权 的 禁 止 和 代 理 权 的 消 灭 。4. 掌 握 无 权 代 理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 了 解 狭 义 的 无 权 代 理 。5. 掌 握 表 见 代 理 的 含 义 、 成 立 条 件 。十、诉讼时效与期限考试内容时 效 制 度 的 概 念 与 作 用 时 效 的 种 类 诉 讼 时 效 的 概 念 诉 讼 时 效 的 效 力 诉 讼 时 效 的适 用 范 围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与 诉 讼 时 效 的 分 类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起 算 、 中 止 、 中 断 和 延 长 期限 的 概 念 和 意 义 期 限 的 确 定 和 计 算 方 法考试要求1. 理 解 时 效 制 度 的 概 念 与 作 用 。 理 解 时 效 的 种 类 。2. 掌 握 诉 讼 时 效 的 概 念 , 诉 讼 时 效 的 效 力 。 掌 握 诉 讼 时 效 的 适 用 范 围 。 掌 握 诉 讼 时 效期 间 与 诉 讼 时 效 的 分 类 以 及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起 算 、 中 止 、 中 断 和 延 长 。3. 理 解 期 限 的 概 念 和 意 义 。 掌 握 期 限 的 确 定 和 计 算 方 法 。民 法 学 ( 总 论 ) 参 考 书 :( 1) 魏 振 瀛 主 编 : 民 法 ( 第 六 版 )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16 年 版 。( 2) 李 适 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总 则 释 义 , 法 律 出 版 社 2017 年 版 。( 3) 王 利 明 : 民 法 总 则 研 究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 。刑 法 学 ( 总 论 )一、刑法概说考试内容( 一 ) 刑 法 的 概 念 、 性 质 和 体 系刑 法 的 概 念 与 分 类 刑 法 的 性 质 与 机 能 刑 法 的 体 系 与 解 释( 二 )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平 等 适 用 原 则 罪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三 ) 刑 法 的 适 用 范 围刑 法 的 空 间 效 力 (刑 法 的 空 间 效 力 的 概 念 对 国 内 犯 的 适 用 原 则 对 国 外 犯 的 适 用 原 则对 外 国 刑 事 判 决 的 承 认 ) 刑 法 的 时 间 效 力 (刑 法 的 时 间 效 力 的 概 念 刑 法 的 溯 及 力 )考试要求1 .了 解 刑 法 的 概 念 、 机 能 、 目 的 以 及 刑 法 的 体 系 与 解 释 。2.理 解 刑 法 的 性 质 及 其 与 其 他 法 律 的 关 系 、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3 熟 悉 并 能 够 运 用 刑 法 解 释 的 各 种 方 法 、 刑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二、犯罪概说考试内容( 一 ) 犯 罪 的 概 念文 理 解 释 ( 社 会 危 害 性 刑 事 违 法 性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性 ) 论 理 解 释 【 违 法 性 ( 法 益侵 害 性 ) 有 责 性 ( 非 难 可 能 性 ) 】( 二 ) 犯 罪 的 分 类理 论 分 类 (重 罪 与 轻 罪 自 然 犯 与 法 定 犯 隔 隙 犯 与 非 隔 隙 犯 ) 法 定 分 类 (国 事 犯 罪 与普 通 犯 罪 自 然 人 犯 罪 与 单 位 犯 罪 身 份 犯 与 非 身 份 犯 亲 告 罪 与 非 亲 告 罪 基 本 犯 、 加 重犯 与 减 轻 犯 )( 三 ) 犯 罪 构 成 体 系犯 罪 构 成 体 系 的 概 念 犯 罪 构 成 体 系 的 内 容 与 特 征考试要求1 .了 解 犯 罪 的 理 论 分 类 。2 .理 解 刑 法 关 于 犯 罪 概 念 的 规 定 ,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与 法 律 特 征 之 间 的 关 系 , 犯 罪 构 成 体系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3 .熟 悉 并 能 够 运 用 犯 罪 的 法 定 分 类 对 犯 罪 进 行 区 分 。三、构成要件符合性考试内容( 一 ) 构 成 要 件 符 合 性 概 述构 成 要 件 的 概 念 构 成 要 件 符 合 性 的 概 念 构 成 要 件 的 机 能 构 成 要 件 的 分 类 构 成要 件 要 素( 二 ) 主 体主 体 的 概 念 一 般 主 体 与 特 殊 主 体 单 位 犯 罪 ( 概 念 、 特 点 、 基 础 理 论 、 处 罚 原 则 )( 三 ) 行 为行 为 的 概 念 行 为 的 性 质 作 为 与 不 作 为 行 为 的 时 间 、 地 点 与 方 法( 四 ) 对 象对 象 的 概 念 对 象 的 意 义( 五 ) 结 果结 果 的 概 念 结 果 的 种 类 结 果 的 意 义( 六 ) 因 果 关 系因 果 关 系 的 概 念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考试要求1 .了 解 构 成 要 件 概 念 、 构 成 要 件 符 合 性 的 概 念 、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的 分 类 。2 .理 解 主 体 、 行 为 、 对 性 、 结 果 与 因 果 关 系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3 .熟 悉 并 能 够 运 用 : 特 殊 主 体 的 认 定 , 作 为 与 不 作 为 的 构 成 特 征 ,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 单位 犯 罪 的 认 定 。四、违法性考试内容( 一 ) 违 法 性 概 述违 法 性 的 概 念 违 法 性 的 实 质 违 法 性 的 判 断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二 ) 正 当 防 卫正 当 防 卫 的 概 念 正 当 防 卫 的 条 件 (存 在 现 实 的 不 法 侵 害 不 法 侵 害 正 在 进 行 具 有 防 卫意 识 针 对 不 法 侵 害 人 本 人 进 行 防 卫 没 有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 防 卫 过 当 及 其刑 事 责 任 特 殊 正 当 防 卫( 三 ) 紧 急 避 险紧 急 避 险 的 概 念 紧 急 避 险 的 条 件 (法 益 面 临 现 实 危 险 危 险 正 在 发 生 出 于 不 得 已 而 损害 另 一 法 益 具 有 避 险 意 识 没 有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造 成 不 应 有 的 损 害 ) 避 险 过 当 及 其 刑 事 责任 ( 四 ) 其 他 违 法 阻 却 事 由法 令 行 为 正 当 业 务 行 为 被 害 人 承 诺 自 救 行 为 义 务 冲 突考试要求1 .了 解 违 法 性 的 概 念 、 实 质 。2 .理 解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的 本 质 , 其 他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3 .熟 悉 并 能 够 运 用 正 当 防 卫 与 紧 急 避 险 的 成 立 条 件 。五、有责性考试内容( 一 ) 责 任 与 责 任 要 素 概 述责 任 的 概 念 责 任 的 本 质 责 任 的 基 础 责 任 要 素 的 概 念 责 任 要 素 的 内 容( 二 ) 故 意故 意 的 概 念 故 意 的 种 类 故 意 的 认 定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三 ) 过 失过 失 的 概 念 过 失 的 种 类 过 失 的 认 定( 四 ) 目 的 与 动 机目 的 动 机( 五 ) 责 任 能 力责 任 能 力 的 概 念 责 任 能 力 的 减 弱 与 丧 失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六 ) 责 任 阻 却 事 由违 法 性 认 识 错 误 缺 乏 期 待 可 能 性考试要求1 .了 解 责 性 的 概 念 、 本 质 、 责 任 要 素 的 内 容 。2 .理 解 犯 罪 的 目 的 与 动 机 。3 .熟 悉 并 能 够 运 用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 犯 罪 故 意 与 过 失 , 责 任 阻 却 事 由 。六、犯罪的特殊形态考试内容( 一 ) 犯 罪 的 特 殊 形 态 概 述犯 罪 的 特 殊 形 态 的 概 念 犯 罪 的 特 殊 形 态 与 犯 罪 阶 段 的 关 系 犯 罪 的 特 殊 形 态 与 犯 罪 构成 的 关 系( 二 ) 犯 罪 预 备犯 罪 预 备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主 观 上 为 了 犯 罪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犯 罪 预 备 行 为 事 实 上 未 能 着 手实 行 犯 罪 未 能 着 手 实 行 犯 罪 是 由 于 行 为 人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 犯 罪 预 备 与 犯 意 表 示 的 区 别预 备 犯 的 刑 事 责 任(三 )犯 罪 未 遂犯 罪 未 遂 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考研文库@kaoyanwenk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