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认定与奖励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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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政校发 2018 475 号 关于 印发西南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认定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认定与奖励办法 经 2018 年第 25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 年 11 月 22 日第八届党委第 32 次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18 年 11 月 27 日 2 西南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认定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推动智库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智库成果,是指本校教职工 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或提交的内参文章,以及被党和国家机关采纳或被党和国家机关领导批示的与决策咨询相关的成果,包括专报、咨询建议、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和立法建议等。 党和国家机关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党和国家机关领导批示 是指党和国家机关现任领导的批示。 由决策咨询课题产生的,或被学校智库刊物采纳、报送的,或教师自行报送的决策咨询相关学术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认定与奖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 成员因职务行为提交并采纳的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不在本办法认定之列。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智库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 “智库评价委员会 ”)是学校智库成果认定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 根据智库成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将智库成果认定为校定 A 类、 B 类、 C 类、 D1 和 D2 类。 3 第五条 对国家产生重要影响的智库成果,被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作单篇肯定性批示的,经智库评价委员会审议,认定为校定 A 类。 第六条 对国家产生重要影响的智库成果,被除第五条以外的其他正国级中央和 国家领导人作单篇肯定性批示的,经智库评价委员会审议,认定为校定 B 类。 第七条 对国家和地方产生重要影响的智库成果,被省部级党和国家机关单独采纳,或副国级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正职领导有单篇肯定性批示的,经智库评价委员会审议,认定为校定 C 类。 第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产生重要影响的智库成果,被副省部级国家机关单独采纳,或省部级副职领导单篇肯定性批示的,经智库评价委员会审议,认定为校定 D1 类。 第九条 被中共中央办公厅观点摘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新华社附件、人民日报内参特刊收录的,认定为校定 B 类。 第十条 被零讯、 统战工作(专刊)、 高校智库专刊、中国法学会要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新华社参考清样、求是内参、人民日报内参、光明日报专报、光明日报手抄件收录的,认定为校定 C 类。 第十一条 被国家发改委改革内参、国家民委民族工作研究内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内参、中国社会科学院内参、人民日报内部参阅、光明日报知识界动4 态清样 、光明日报情况反映、新华社内部参考、重庆市社科联重庆社科成果要报、重庆市社科院决策建议、西政智库专报收录的,认定为校定 D1 类。 第十二条 被校内智库刊物人权与中国收录的,认定为校定 D2 类。 第十三条 对于综合采纳、观点采纳或集中批示的智库成果,经智库评价委员会审议,可降等级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内参文章、国家机关采纳或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成果,应提交智库评价委员会认定。 第十五条 智库成果认定以提供的相关机关单位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为准。 第十六条 智库成果奖励标准: (一 )校定 A 类智库成果计 10 分 /篇; (二)校定 B 类智库成果计 6 分 /篇; (三)校定 C 类智库成果计 1 分 /篇; (四)校定 D1 类智库成果计 0.5 分 /篇; (五)校定 D2 类智库成果不予奖励 ; (六)西政智库专报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通过之 日起实施,原西南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认定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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