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2020招生专业目录经济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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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030107学科点简介:经济法学学科点隶属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依托广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现有教授 4 人,副教授5 人,硕士生导师 7 人,有博士学位教师 6 人。7 人次担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中国社会法研究会、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5人次担任广东省经济法研究会、房地产法研究会、社会法研究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职。近 3 年,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教育部项目、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广东省软科学项目、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等科研项目 10 余项,到位科研经费 100 余万元,出版专著、教材 10 余部,在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 80 余篇,获教学成果奖 7 项。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改革开放意识、民主法治理念、严谨务实作风、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从事经济法理论和实务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学生达到以下培养目标:第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国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法律,具有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奋斗的高尚品格。第二,深入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和经济法律制度,系统学习一个专业方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第三,学风严谨,具备从事创造性科研的能力,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第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外文专业文献。第五,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身体素质。主要课程: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监管法研究、宏观调控法研究、环境资源法研究、法理学、法律方法与论文写作、法学名著选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竞争法专题、税法专题、房地产法专题、美国环境法(全英) 、资本市场监管法律前沿专题、法律英语等。就业方向:司法机关、党政机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还可以报考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生,进一步求学深造。专业代码:030107 咨询电话:020-84096231序号 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1 市场监管法2 宏观调控法3 环境资源法(1)思想政治理论(100 分)(2)英语一(100 分)(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150 分)(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150 分)F515-经济法(100 分)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1.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分值各占 50%,共 150 分(1)名词解释(6 题,每题 5 分,共 30 分)(2)简答题(6 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3)论述题(3 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2.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分值各占50%,共 150 分(1)名词解释(6 题,每题 5 分,共 30 分)(2)简答题(6 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3)论述题(3 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3.经济法考试题型:论述题(4 题,每题 25 分,共 100 分)考试大纲法学综合一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第一部分 法理学一、法的概念与作用法的含义及特征法的本质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二、法律结构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法律渊源含义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的范围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五、法的制定与实施立法及其特征立法程序守法及其构成要素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司法的原则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事实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第二部分 宪法一、宪法基本理论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宪法与宪政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保障宪法历史发展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公民基本义务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单一制国家结构民族区域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法学综合二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特点民法的地位与作用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述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监护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五、合伙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的内部关系退伙和入伙隐名合伙合伙的终止六、法人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七、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物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货币和有价证券九、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十、代理概述代理权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消灭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限诉讼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第二部分 刑法(总论)一、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基本特征二、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然人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认识错误三、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犯罪预备的特征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中止的特征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共同犯罪的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六、罪数形态罪数的判断标准继续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七、刑罚及刑罚制度主刑和附加刑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复试科目经济法经济法考试大纲概述:本科目考试范围为:经济法基本原理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等主要经济法律制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律的基本规定、理论、方法的把握程度;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和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体系二、经济法的本质、理念、价值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体系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调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社会中间层主体法律制度四、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市场监管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五、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六、反垄断法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反垄断法的实施七、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九、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十、税法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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